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我们都知道需要提前三十天进行沟通。但是,到底哪些情况需要提前30日通知对方?并且不同情况的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分别是多少? Q: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应当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A:不需要!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提前通知的时间只要3天即可,而不是30天。 法律赋予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有着较为自由的就业选择权,便于对用人单位进行考察是否合适。 劳动者一旦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条件或工作内容等不适合本人,只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这个“通知”,并没有要求书面形式,口头通知也是完全可以的。 劳动者主动辞职,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Q: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即可。 A:不需提前通知。 解析: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能否辞退劳动者,不是履行提前通知的时间作为辞退条件,而是需要法定的辞退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
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某、王某1、王某2(三人为李某某的近亲属)诉称, 李某某系山东中鲁轨道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押运员。2020年4月23日8 时8分许,李某某乘坐该公司驾驶员孟某某驾驶的鲁MA6796-鲁 M0D62挂号车往桓台县送油行驶至桓台县马桥南外环与金马东路路口处时,撞到张某驾驶的鲁C99555-鲁C0W32挂号车,李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孟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李某某无责任。孟某某系物流公司职工,鲁MA6796-鲁 M0D62挂号车车主为物流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有50万元的乘客责任险。李某某在乘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孟某某作为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物流公司作为车主,也是孟某某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职工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对周某某、王某1、王某2相关损失进行了核定,但因物流公司怠于行使权利且不配合理赔,导致周某某、王某1、王某2至今得不到赔偿,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 判令孟某某、物流公司、保险公司赔偿周某某、王某1、王某2各项损失共计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