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8-03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   1. 法人企业将承包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聘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工程时受伤,劳动者以法人企业为用工单位申请认定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上述法人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并非典型的劳动关系,而是法律拟制的用工主体责任关系。 2. 用人单位与受伤职工在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情况下达成民事损害赔偿调解协议,赔偿金额可能低于工伤保险赔偿金额。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利,行政机关仅以受伤职工签订调解协议并领取损害赔偿款为由,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可能损害受伤职工的法定权利。 3. 受伤职工在认定工伤、鉴定劳动能力后,若通过调解实际获得的医疗费、损害赔偿款少于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权要求补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行再1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祖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国君、谭光彩,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东莞市...
  • 08-0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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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问:员工写了放弃声明的社保,各地不同的法律后果 A答: (一)广东的做法是,要求单位补交而单位不补交才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 号,已废止,但仍是重要参考):2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广州中院也有类似的规定。 (二)北京是可获得经济补偿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25、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后又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否支持?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仍应予支持。 (三...
  • 08-0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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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丛某于2017年9月20日入职鸿星尔克(厦门)实业有限公司,从事高级陈列督导工作。 从2019年4月2日开始,从某接受公司指派,到黑龙江及内蒙古区域的鸿星尔克公司门店巡店,工作内容为现场指导调整门店的陈列、店铺形象检查等工作,推动各门店清明节期间的销售。出差期间……4月11日在锡林浩特市××路民盛商场底店巡店。工作结束后,丛某接受该店店长高某宴请,于当晚入住当地汇某酒店501房间,4月12日凌晨被发现死亡,110和120到达现场,医生诊断为:酒后猝死。 2019年8月21日,鸿星尔克(厦门)实业有限公司向厦门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拟为丛某死亡申请认定工亡。 2019年9月27日,人社局作出第20190200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从某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醉酒状态,不能认定工伤。从某家属对该认定不服,申请复议。厦门市人民政府复议认为本案情况应当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公外出的情形,但认为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无误。家属依然不服,遂诉至法院,要求认定工伤。 从某家属主张,饮酒行为系属于...
  • 08-0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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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情 简 介   2018年8月,曹某入职某广电公司,双方签订了“数字电视及宽带安装维护承包协议”,主要内容为曹某负责有线电视维护、续费、新装工作,公司每月按2500元支付基本费用,其他需要支付的费用包括绩效考核奖金、交通补助、人员保险补贴;公司按照有线电视用户缴费率、维修情况进行考核;每月费用在下个月15日进行结算。   2020年9月,曹某在工作中摔倒骨折。他与广电公司沟通工伤认定事宜,公司表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曹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曹某提交了3份证据:一是广电公司开具的工作证明,内容为“曹某系广电公司网络维护人员……疫情防控时期,仍需坚守岗位”;二是工资个人所得税税票和银行电子回单,证明广电公司为自己支付工资;三是广电公司的收费票据和网络安装申请表,证明自己在公司工作。   广电公司辩称曹某与其为承包承揽关系,并提交了2份证据,一是双方签订的协议;二是曹某开具的安装维修费发票和电子回单,以证明其支付给曹某的是维修费。 处 理 结 果 &n...
  • 08-02 2022
    百问通
    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我们都知道需要提前三十天进行沟通。但是,到底哪些情况需要提前30日通知对方?并且不同情况的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分别是多少? Q: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应当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A:不需要!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提前通知的时间只要3天即可,而不是30天。   法律赋予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有着较为自由的就业选择权,便于对用人单位进行考察是否合适。 劳动者一旦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条件或工作内容等不适合本人,只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这个“通知”,并没有要求书面形式,口头通知也是完全可以的。 劳动者主动辞职,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Q: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即可。 A:不需提前通知。 解析: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能否辞退劳动者,不是履行提前通知的时间作为辞退条件,而是需要法定的辞退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
  • 08-0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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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某、王某1、王某2(三人为李某某的近亲属)诉称, 李某某系山东中鲁轨道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押运员。2020年4月23日8 时8分许,李某某乘坐该公司驾驶员孟某某驾驶的鲁MA6796-鲁 M0D62挂号车往桓台县送油行驶至桓台县马桥南外环与金马东路路口处时,撞到张某驾驶的鲁C99555-鲁C0W32挂号车,李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孟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李某某无责任。孟某某系物流公司职工,鲁MA6796-鲁 M0D62挂号车车主为物流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有50万元的乘客责任险。李某某在乘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孟某某作为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物流公司作为车主,也是孟某某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职工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对周某某、王某1、王某2相关损失进行了核定,但因物流公司怠于行使权利且不配合理赔,导致周某某、王某1、王某2至今得不到赔偿,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 判令孟某某、物流公司、保险公司赔偿周某某、王某1、王某2各项损失共计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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