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当买方向卖方支付定金后,买方还能要回定金吗? 根据《民法典》第578条的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定金罚则”。 因此,如果买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卖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方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因此,如果买方向卖方支付了购房定金之后,买方想要退回定金,必须要证明两点: 其一,双方签订的是商品房预约合同,合同形式可以是认购书、订购书、预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