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0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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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摘要】 离婚后财产纠纷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有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适用前述规定认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需从三个方面予以考虑,其一,被告必须在该地住满一年;其二,一年时间必须是连续的,不能中断;其三,到起诉时为止,被告还在该地居住。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辖92号 原告:方燕丹,女,198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 被告:张刚,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山路10号7栋0410室。 原告方燕丹与被告张刚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徽相山法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方燕丹诉称,方燕丹、张刚于××××年&t...
  • 10-0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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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常生活里,有人可能会因为信用卡逾期还款,以及还不上房贷、车贷等产生了负面的信用记录,从而导致被法院列为失信黑名单,进而被限制高消费。很多人都在潜意识里将失信与限高视为同一件事,然而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失信和限高是不等同的。 “失信”和“限高”,你也分不清吗?下面我们来具体讲述一下 一、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就可以对他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吗? NO,“失信”的适用条件更严格,“准入门槛”更高。 限高就是限制高消费的简称,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限高"的对象是泛指一个群体,即是说,除了被执行人以外,也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等。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俗称老赖。"失信"的对象是被执行人本身,除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需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
  • 10-0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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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979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9〕37号   您提出的关于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主要考虑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即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加之,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大量用人单位反映,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很复杂。有的是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由于劳动者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年限,达到退休年龄时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有部分农民工因种种原因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而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还存在个别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即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也不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能将不得不一直与该劳动者保持劳动关系,直到劳动者死亡或用人单位注...
  • 10-0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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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张成兵诉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期) 【裁判摘要】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案例二、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期) 【裁判摘要】工作原因、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是否在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 “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职工系因从事本职工作而受伤。除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外,职工在从事工作中存在过失,不影响该因果关系的成立。 案例三、何培祥诉江苏省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最高人民...
  • 10-0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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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名责实是孔子教导我们的古训。“名”是指名称,“实”是指实质,认定一个事物或者一件事情的性质,一般都是从其名称入手,因为名称和事物的性质总是有联系的,许多名称其本身即反映了其事物的实质;但是,也有的名称和实质是有较大差距的,甚至是完全两个不同的事物。这种情况,在对法律性质的认定方面,也是屡见不鲜的。近日正在热播的电视剧《底线》中,法院对新南卡吧卡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与其签订《经纪合同》的主播骆优优在工作时猝死一案纠纷的法律性质的认定,为我们以循名责实的方法认定案件的法律性质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 在立案庭方远法官接手承办的“主播猝死案”,在开始的调解中,原告死者骆优优的父母一方并没有举证证明死者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且原告一方也知道自己有逼迫向女儿要钱的行为,女儿的过度劳累和自己的行为也有一定关系,只是认为女儿是死在单位工作过程中,坚持要被告公司赔偿20万元,即原告实际上也没有认定骆优优与被告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被告公司坚持认定与死者订立的是《经纪合...
  • 10-0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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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当买方向卖方支付定金后,买方还能要回定金吗? 根据《民法典》第578条的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定金罚则”。 因此,如果买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卖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方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因此,如果买方向卖方支付了购房定金之后,买方想要退回定金,必须要证明两点: 其一,双方签订的是商品房预约合同,合同形式可以是认购书、订购书、预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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