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5-31 2022
    百问通
    疫情期间封控在家,收到上班通知,员工向老板说明因为疫情无法准时到岗,竟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日前,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疫情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陈某原是某建材公司的员工,2019年3月入职,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合同期限为2020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止,之后因工厂放假,陈某回河南老家。 2021年8月,陈某所在地河南省尉氏县发生新冠肺炎疫情,无法返岗,其间陈某在微信上收到了某建材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以陈某自2021年8月1日起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旷工一个多月为由,通过微信通知双方劳动关系自2021年9月8日起解除。 陈某诉称,公司8月4日在微信工作群通知回老家的员工暂缓上班,8月25日又在微信工作群通知9月1日所有员工都必须到岗上班,否则视为自动离职。 2021年9月23日,陈某向上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21年8月的工资及经济赔偿金。 劳动仲裁委审查后认定某建材公司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裁决某建材公司支付陈某2021年8月工资及经济赔偿金合计...
  • 05-31 2022
    百问通
    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2〕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城乡统一、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 医疗费 医疗费是指为了使直接遭受人身伤害的自然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诊治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计算方式 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一般以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
  • 05-30 2022
    百问通
    挪用资金罪案(2010)金某马商初字第315号   原告倪某某。  委托代理人方甲。  委托代理人方乙。  被告兰溪市  ××××  行政村村民委员会  ××××  行政村。  法定代表人滕某某。  原告倪某某与被告兰溪市  ××××  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3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方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兰溪市  ××××  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及其法定代表人滕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倪某某诉称,2005年10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三份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属被告村集体所有的溪滩及桑某等,原告为此于同年8月20日支某某包款66200元、9月16日支付8000元、10月8日支付45000元,上述三笔款项均由村主任(兼任村会计)滕某某经手收受;原告付款后,被告却因故不能履行合同,导致原告未能...
  • 05-30 2022
    百问通
    挪用资金罪案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5)金兰商初字第480号 当事人   原告翁惠英。  委托代理人蔡昌熙。  委托代理人朱卫华。  被告徐国仙。  被告叶荣方。  委托代理人王建平。审理经过   原告翁惠英与被告徐国仙、叶荣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春雷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翁惠英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卫华、被告徐国仙、被告叶荣方的委托代理人王建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   原告翁惠英诉称,2013年3月14日,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当时约定只是临时周转一下,很快就会归还。但直至同年11月29日,第一被告只归还了10万元,余款5万元未再归还。第二被告系第一被告之夫,应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户籍证明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借据一份,以证明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3.两被告结婚证、离婚登...
  • 05-30 2022
    百问通
    张信泽与张晓一挪用资金罪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6)最高法民申828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信泽。  委托代理人:何其刚,北京其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晓一。  委托代理人:李洪军,辽宁江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林娜,辽宁江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通辽鑫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信泽,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蒋凤臣。  一审被告:东北电业物资总公司机电产品经销处。  法定代表人:刘义,该经销处经理。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信泽、再审申请人周清因与被申请人张晓一及通辽鑫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顺公司)、蒋凤臣、东北电业物资总公司机电产品经销处(以下简称东电经销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宁高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5)辽民二终字第00136...
  • 05-11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 在没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的住址或者约定送达地址为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所载住址的情况下,法院按照与受送达人居民身份证上所载住址不符的地址邮寄送达诉讼文书未果,而直接适用公告送达,损害了受送达人正常参加诉讼的权利,审判程序不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62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云南省师宗民科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师宗县丹凤镇大石坡。 法定代表人:彭兴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治勇,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社,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宣威市金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宣威市板桥镇歌乐村。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治勇,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社,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宣威市太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宣威市板桥镇歌乐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彭兴福,该公司执行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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