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5-07 2022
    百问通
    01 员工因疫情防控紧急措施无法外上班,工资可以全额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20]38号)第5条的规定,劳动者请求新冠肺炎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报酬,应予支持。广东省人社厅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置导则》第三条也明确:“对因被依法实施隔离措施或因政府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02 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无法上班,工资可以全额拿 这里要注意,被隔离者本身无过错才可,如果违反防疫规定的,则不可以。如广东省高...
  • 05-07 2022
    百问通
    顾名思义,催款通知书是交款单位或个人在超过规定期限,未按时交付款项时,债权人向其发出的一种催促其支付款项的文书。 催款通知书作为一种有效的催款方式,其作用有: 1、催收作用。催收是催款通知书最主要的作用,通过这种方式提醒付款人及时归还拖欠的款项,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2、查询作用。使用催款通知书可令催款方及时了解欠款方的信息,了解拖欠原因,增加双方的来往,有利于后续的合作顺利进行。 3、凭证作用。一旦拖欠方的欠款拖欠行为造成催款方的损失,需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的情形时,催款通知书可以作为一种记载凭证,证明债权方的催收行为,成为追究欠款方法律责任的重要证据。 诉讼时效届满的债务成为自然之债。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此时债权人虽然丧失了其通过法律途径强制债务人旅行债务的胜诉权。但是,其实体权利并未消灭,因此,债权人仍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通地《催收通知书》的方式向债务要催促其履行。那么,当债务人收到催款通知书后,如果在上面签字或加盖了印章会有什么效力呢?最高人民法院在此问题上也曾也过观点...
  • 04-2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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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本次修改是为落实党中央关于“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聚焦赔偿标准城乡统一问题。修改共涉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2条、第15条、第17条、第18条、第22条、第24条六个条文,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的城乡区分的赔偿标准修改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主要内容是: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由原来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修改为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将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修改为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区分城乡居民分别计算,而是统一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的城镇居民指标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
  • 04-2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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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实施,开启了“民法典时代”。《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对我国原有的担保制度做出了许多修改,其中最重大的修改之一是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的基础上,完善了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查规则。   一、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特殊规定 《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在《九民纪要》规定公司对外担保...
  • 04-27 2022
    百问通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反复无常,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控疫情采取了一系列行政措施。这些措施的施行客观上对企业的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面对如此严峻的疫情形势,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可否主张解除或变更合同,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由谁来承担等,已经成为当下企业所面临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本文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则案例来简析这一问题。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 2020 年 1 月 7 日签订诉争《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于 2020 年 2 月 29 日前向被告交货(合同标的为聚氯乙烯)。前述合同签订后我国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被告因不可抗力事由于 2020 年 2 月 13 日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原告拒绝解除,并主动将收货期限延迟至 2020 年 3 月 29 日,此时政府疫情管控措施有所放宽,被告已于 2020 年 2 月 10 日复工。原告于收货宽限期限届满后(2020 年 4 月 2 日)函告被告接收货物,被告明确表示其不再履行合同。根据诉争《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合同双方签订后,必须在交(提)货时间内执行,若逾期供方有...
  • 04-27 2022
    百问通
    ♢ 案例索引:李向前等与成都鼎量等合同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终637号】 ♢ 裁判要旨: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所致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的利息损失、诉讼中发生的律师费用等,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进行赔偿;担保人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担保费、律师费用、通知费用、催告费用、公证费等)。根据上述约定,应当认定,各方当事人已将律师费和保全担保费列入违约方应承担的赔偿范围以及担保人应承担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范围。成都鼎量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上述律师费、保全担保费均系因浩泽公司违约导致本案诉讼所致损失,且上述费用已实际发生。原审法院对各方当事人已有明确约定,且已实际发生的律师费70万元及保全担保费10.58万元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另外,成都鼎量先后与两家律师事务所签订了风险代理协议,结合其在一审中向法院提交了上述两份代理协议及相关支付凭证作为支撑其诉讼请求的证据,原审法院对其中已支付给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的70.00万元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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