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新冠疫情防控,工资发放的8条规则

发布于: 2022-05-07 09:31

01

员工因疫情防控紧急措施无法外上班,工资可以全额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20]38号)第5条的规定,劳动者请求新冠肺炎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报酬,应予支持。广东省人社厅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置导则》第三条也明确:“对因被依法实施隔离措施或因政府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02

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无法上班,工资可以全额拿

这里要注意,被隔离者本身无过错才可,如果违反防疫规定的,则不可以。
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20]38号)第5条的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在新冠肺炎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新冠肺炎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报酬,应予支持。劳动者不遵守政府疫情防控规定,导致被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劳动者请求该期间工资报酬的,不予支持。

03

员工受疫情影响不能提供劳动,第一个月工资正常发放,第二个月支付生活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复工复产中的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保缴费等问题,权威解答》十三、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该如何发放?

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04

根据政府要求进行核酸检测而没上班,工资正常发放

我们认为,工资应当按正常出勤来支付。当然这里也要区别,如果是个人私事需要而在上班时间做核酸检测,则应算事假。

05

员工居家线上办公,用人单位不能单方决定降低员工工资

居家办公,也是提供劳动的一种模式,工资应当正常支付,不得降低,当然,企业困难的,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调整,兼顾双方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合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三条规定:(五)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06

劳动者在新冠治疗隔离期满后要求上班,单位不给上班,工资正常支付

要正常给,如达到一定程度可被迫离职且获得经济补偿。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20]38号)第7条的规定,新冠肺炎患者治愈出院后,疑似病人在确诊未患新冠肺炎后,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自疫情严重地区返粤劳动者以及其他因疫情防控需要集中或者居家隔离的劳动者,在医学观察期满后要求返岗,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的,应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用人单位拒绝劳动者返岗且不支付工资超过合理期限,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07

单位因为疫情停业,第一个月正常发放,第二个月则看情况

如果停产,工资的支付标准则非常明确,一个月内正常发放,超过一个月的,则看情况。参照《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八条规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但各地规定有所不同,广东的规定是“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就各地规定来看,上海及天津是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100%;广东、江苏、浙江是80%;陕西是75%;北京、安徽是70%。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复工复产中的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保缴费等问题,权威解答》十三、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该如何发放?

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08

疫情期间可以减少工作,但调薪需协商

一般而言,减少工作、降低薪酬属于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也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的行为,劳动者可主张被迫离职或要求补足工资,但现时属于特殊的、客观的情况,并非用人单位故意不安排工作或克扣工资,根据《劳动法》按劳分配的原则,工作减少,工资理应降低。同时,根据人社部的通知,似乎在现时的特殊情形下,虽然可以有所突破,但仍然要“协商一致”。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这里面注意的是,根据该规定,即便减少工作,也需要协商才能调整薪酬,不过也有一些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合理调整薪酬是用工自主权,且强调共克时艰的语境下,过分倾斜的保护劳动者权益并不合适,且最终企业无法维持之下,反而导致劳资双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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