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5-0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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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摘要】 原告款项的转账凭证中的附言中虽然标明了款项用途,但仅是原告的单方备注,不能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借贷合意。在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原告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告仍应当就借贷关系的成立负有证明义务。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民申1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沈东红,男,195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扬州市中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真州镇新河路155-10-1。 法定代表人:徐庆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舒旭翔,男,197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再审申请人沈东红因与被申请人扬州市中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公司)、舒旭翔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终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沈东红申请再审称,其于2019年8月21日借给中泰公司、舒旭翔人民币(...
  • 05-0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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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对我国法院精神损害赔偿稍有关注的人都会感觉到这样一个不太合理的情况市场被呈现:一个人被侵权行为导致死亡的或者严重残疾所得到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和另一个因其名誉、隐私等得到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相差无几,甚至还有不少情况后者远高于前者的情况。何以如此呢?当然有多种因素,但是,将侵权人当然过错程度作为一个重要考量因素则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列为考量一切精神损害赔偿的首位因素。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8日法释【2001】7号,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修正)第五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一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造成的结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而且,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情形而可以请求精神损害...
  • 05-0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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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通知书》的发出仅使得双方之间成立以签订书面采购合同为义务的预约合同而非中标合同本身已经成立,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书面中标合同的,应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齐精智律师提示发标方如果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不签订正式中标合同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而言包括投标所付出的标书费、招标代理服务费、交通差旅费、保证金的返还以及由于开具投标保证金所蒙受的损失。 本文不揣浅陋,分析如下: 一、中标通知书发出使招标人、投标人之间成立以签订书面合同为义务的预约合同而非中标合同本身已经成立,一方无正当理由不签订书面中标合同,应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483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一般认为,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作出的承诺,同时《招标投标法》又要求招标人与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签订书面合同,这就导致实务中对招标投标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时间存在...
  • 05-0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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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1.相对人拒签邮件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在涉及工亡职工工伤认定的相关仲裁、诉讼期间,单位地址一直没有发生变化,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所作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工伤决定书均按此地址送达,用人单位均正常签收。据此,可以推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以上地址邮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如用人单位正常签收,其实体权利不会受到影响,而其在明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邮寄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的情况下,拒绝签收属主动放弃相关权利,应对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 2.用人单位不举证不影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用人单位不举证,并不影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 3.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第一项规定:“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
  • 05-0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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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接受该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物交接的地点。民事诉讼中如何认定合同履行地?请看今日干货小哥的推送。 法信 · 裁判规则 1.合同履行地不能仅以给付金钱责任承担形式来确定——蔡辉诉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给付货币的义务是指实体内容的合同义务,而非诉讼请求中简单的给付金钱请求。合同履行地不能仅以给付金钱这种责任承担的形式来确定,还应当根据当事人起诉时的请求结合合同履行义务的内容确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返还酒店预订款,诉讼请求并非履行合同应支付的相应对价,争议标的不属于给付货币,应为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案号:(2017)津01民辖终539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35期 2.考虑合同纠纷立案地点时应根据争议标的的具体内容来确定管辖地点——刁某诉卢某等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案例要旨:法院在考虑合同纠纷立案地点或者应对管辖权争议时,应当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判断争...
  • 05-0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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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索引:再审申请人李海军因诉被申请人平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平凉市人社局)不予工伤认定一案【(2018)最高法行申8657号】 ♢ 裁判要旨:李海军不慎跌倒将正在工作的同事田吉林压倒,二人发生争吵并相互撕扯,被同事柳喜等人劝开。后李海军持矿用工具扁铲与田吉林撕扯,并在田吉林面部顶了一膝盖,二人再次被同事劝开后,田吉林持矿用工具斧抓朝李海军头部打了一下,致其受伤。李海军受伤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并且与履行工作职责有一定的联系,但是这种联系并不是直接的,李海军受伤的直接原因是与他人发生殴打被他人打伤,这一事实被华亭县人民法院(2015)华刑初字第1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所确认。因此,李海军所遭受的暴力伤害与其履行检修工作职责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李海军的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海军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 法条链接: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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