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接受该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物交接的地点。民事诉讼中如何认定合同履行地?请看今日干货小哥的推送。 法信 · 裁判规则 1.合同履行地不能仅以给付金钱责任承担形式来确定——蔡辉诉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给付货币的义务是指实体内容的合同义务,而非诉讼请求中简单的给付金钱请求。合同履行地不能仅以给付金钱这种责任承担的形式来确定,还应当根据当事人起诉时的请求结合合同履行义务的内容确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返还酒店预订款,诉讼请求并非履行合同应支付的相应对价,争议标的不属于给付货币,应为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案号:(2017)津01民辖终539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35期 2.考虑合同纠纷立案地点时应根据争议标的的具体内容来确定管辖地点——刁某诉卢某等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案例要旨:法院在考虑合同纠纷立案地点或者应对管辖权争议时,应当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判断争...
♢ 案例索引:再审申请人李海军因诉被申请人平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平凉市人社局)不予工伤认定一案【(2018)最高法行申8657号】 ♢ 裁判要旨:李海军不慎跌倒将正在工作的同事田吉林压倒,二人发生争吵并相互撕扯,被同事柳喜等人劝开。后李海军持矿用工具扁铲与田吉林撕扯,并在田吉林面部顶了一膝盖,二人再次被同事劝开后,田吉林持矿用工具斧抓朝李海军头部打了一下,致其受伤。李海军受伤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并且与履行工作职责有一定的联系,但是这种联系并不是直接的,李海军受伤的直接原因是与他人发生殴打被他人打伤,这一事实被华亭县人民法院(2015)华刑初字第1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所确认。因此,李海军所遭受的暴力伤害与其履行检修工作职责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李海军的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海军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 法条链接: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