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因为当地疫情不能回来上班,不管多久都正常拿工资吗? 答:是的。由用人单位安排出差,因为疫情而滞留,无法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因其滞留行为是为完成用人单位所安排的工作内容导致,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不能按停工停产处理。 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第一批) [人社部函〔2020〕62号]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如何支付因工滞留湖北劳动者在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待遇 基本案情 李某系某直辖市某软件公司工程师,2020年1月20日因客户需求,软件公司派李某赴湖北进行系统维护,后因疫情原因致其无法返回。2020年春节后,软件公司因原料供应中断等原因停工停产。该公司认为李某2020年3月14日至4月13日期间并未提供劳动,故根据停工停产有关规定向其支付了生活费。李某认为其是因公司安排出差滞留湖北,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裁决软件公司按正常劳动支付2020年3月14日至4月13日期间工资差额。 处理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软件公司向李某支付了2020年3月14日至...
案件详情 欧阳封系西域公司职工,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 2018年9月17日,欧阳封抵达北京分公司与客户进行技术交流,晚18时左右,经领导同意在公司食堂陪同客户就餐。 餐后,欧阳封住宿北京市海淀区某花园5号楼102号。9月18日11时20分左右,公司员工发现欧阳封意识丧失、呼之不应,遂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11时28分左右,救援中心人员到达现场,发现欧阳封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四肢僵直,宣布临床死亡。 2018年9月22日,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记载:“因酒后猝死于2018年9月18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某花园5号楼102号死亡,请于火化”;同年9月23日,北京市八宝山殡仪馆出具了“火化证明”。 2018年11月6日,公司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受理后,于2019年1月9日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发出“关于协查欧阳封酒后猝死的函”,要求该分局出具欧阳封《死亡证明》中“酒后猝死”有关证据材料。 该分局接到协查后,提供了司法《鉴定书》。该鉴定书相关检查结果中记载,毒物检验结果:“据北京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
发现配偶有了第三者,并向第三者进行了多笔转款,这笔钱可以追回吗?追回的过程中需要哪些证据?是否所有的转款都可以追回? 海淀法院法官通过实际案例,解析认定婚内赠与无效的情形和裁判规则。 案 情 简 介 刘大姐称,其与丈夫老姚结婚几十年,婚后初期感情深厚,双方一起度过了很多艰难的时光。但是,刘大姐偶然发现了老姚给另一女子李女士的多笔大额转账记录,认为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在盘点家庭资产时,她发现老姚向李女士转移了上千万财产。刘大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老姚与李女士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受赠的钱款及孳息并支付利息损失。 庭审中,老姚对妻子刘大姐的说法完全认可,认可在婚内与李女士有不正当关系,也认可进行了转款,认为李女士应当将钱款返还给妻子。 李女士称,其与老姚是情人关系的说法毫无根据,老姚的转款都是企业中正常的资金往来,其是老姚公司的员工,老姚的转款是其应获得的工资收入,还有一些是为了公司业务而进行了转款操作,不存在赠与一说,也无法返还。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李女士提交的证据,其也有向老姚的...
♢ 案例索引:李玲因诉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矿区人社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2016)最高法行申1418号】 ♢ 裁判要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第一分公司《工作两地生产运行与休息模式》《朱涛死亡经过报告》、相关证人证言以及公安机关“3·6”朱涛死亡案现场查看笔录等证据可以证明,朱涛系下小夜班后回到公寓休息期间猝死,既非在工作时间也非在工作岗位死亡,故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 ♢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
黎叔,男,1956年8月10日出生,2018年12月19日入职北京某保洁公司, 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62周岁)。 2020年2月6日20时左右,黎叔在下班打卡时突然倒地不起,北京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到场后确认死亡,后经司法鉴定为猝死。 2020年2月21日,黎叔妻子刘梅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020年6月18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黎叔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伤。 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认定工伤决定书》。 公司起诉:双方不是劳动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 公司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下: 1、黎叔突发疾病死亡时并非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岗位,故不应视同工伤。 公司的工作安排为每日7:00-11:00、13:00-16:00以及17:30-18:30,而黎叔突发疾病的时间是在晚20时许,并非在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岗位上,因此不能视同工伤。 2、黎叔已经享受了基本养老待遇,其与公司之间应该是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 黎叔在公司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