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12个月工资为0,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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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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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法律法规:“应得工资”的确定
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应得工资”或许是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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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及地方性规定
笔者目前暂未查询到关于有关题述问题的具体司法解释或地方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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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司法案例中的处理方式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沪02民终8419号二审民事判决中写道:
“……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无工资收入,一审法院基于双方的劳动关系仍存续,按上海市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判令迅达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妥……”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京02民终11234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写道:
“……周从刚离职前12个月未向丰科利航公司提供劳动,丰科利航公司亦未向周从刚支付此期间工资,故一审法院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核算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鄂05民终1879号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中亦有类似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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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当地法院:疑似突破法规的处理方式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在(2020)鄂0921民初1472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写道:
“……因黄桂芝自2018年12月后就没有提供劳动,没有领取工资,本院决定应当按照黄桂芝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2920.38元标准支付经济赔偿金75929.88元(2920.38元/月×13×2)……”
案涉相关当事人不服,上诉至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完全认可一审法院的上述计算标准和金额。
笔者认为,孝感市当地的人民法院行使了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似乎突破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前12个月内无工资收入的情况下,该地法院同意追溯到该员工有提供劳动和工资收入的年度计算月平均工资,并按此标准计算经济赔偿金。更重要的是,赔偿金计算年限完全包含了员工未提供劳动、未领取工资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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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不构成任何正式的法律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