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具担保函或签订第三方担保合同,但是,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并且加盖公章却未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那么这样的担保协议有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根据《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是不是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只要不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担保合同或担保行为就是无效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观点曾有过不同的认识,(2012)民提字第156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上述公司法规定已然明确了其立法本意在于限制公司主体行为,防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小股东或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故其实质是内部控制程序,不能以此约束交易相对人。故此上述规定宜理解为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对违反该规范的,原则上不宜认定合同无效。另外,如作为效力性规范认定将会降低交易效率和损害交易安全。譬如股东会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