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29 2022
    百问通
    【裁判摘要】 万杰隆公司作为一审原告,诉请港务公司赔偿质押物损毁造成的损失,则应当由万杰隆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已损毁质押物的价值。但万杰隆公司在一审中不愿申请司法鉴定,未承担举证责任。港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此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二审法院可以重新确定举证期,由港务公司申请鉴定。且申请鉴定属于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法律并未规定一审未申请鉴定的当事人不能在二审提出鉴定申请,港务公司亦在二审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并未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故二审法院批准港务公司的鉴定申请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63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万杰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46号深田国际大厦1503A单元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许木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厦门港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厦门现代物流园区长岸路海天港区C2...
  • 03-29 2022
    百问通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案案号:(2020)赣0302行初36号,(2021)赣03行终4号;案例编写人:陈 佳 黄 轲,单位: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因工作原因在家宴请客户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保险行政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证据规则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职工发病和死亡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缺乏相关证据证明导致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应根据工伤认定倾向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从有利于职工的角度出发进行工伤认定。 【案情】 原告胡某的丈夫彭某过世前系第三人江西省萍乡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2019年4月3日18时30分左右,彭某从第三人处申领了3瓶白酒,由公司员工罗某协助,在家中宴请业主刘某等人,推销第三人的店铺、住房及基金业务,宴请至20时左右结束。22时37分,公司合作律师给彭某发微信,彭某给予回复,随即将上述微信内容转发给办公室负责人安排处理。2019年4月4日2时左右,原告发现彭某倒在客厅地板上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医务人员赶至进行抢救无效于20...
  • 03-2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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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过错行为造成损害也不承担侵权责任 ——从《今日说法》“站不起来的童年”说起   我国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才承担侵权责任,行为无过错即使造成损害也不承担侵权责任。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原则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当然也应当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但是,事实上却并不是这样。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意识状态存在瑕疵,无法对其过错进行评价。其行为在客观方面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即由监护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学(第7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8月第7版,第738页)。在具体的司法实务中,基本也是如此操作的。一般人也认为,从《民法典》第1188条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就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的规定中,认为法律规定只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03-2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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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情 简 介   2018年8月,曹某入职某广电公司,双方签订了“数字电视及宽带安装维护承包协议”,主要内容为曹某负责有线电视维护、续费、新装工作,公司每月按2500元支付基本费用,其他需要支付的费用包括绩效考核奖金、交通补助、人员保险补贴;公司按照有线电视用户缴费率、维修情况进行考核;每月费用在下个月15日进行结算。   2020年9月,曹某在工作中摔倒骨折。他与广电公司沟通工伤认定事宜,公司表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曹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曹某提交了3份证据:一是广电公司开具的工作证明,内容为“曹某系广电公司网络维护人员……疫情防控时期,仍需坚守岗位”;二是工资个人所得税税票和银行电子回单,证明广电公司为自己支付工资;三是广电公司的收费票据和网络安装申请表,证明自己在公司工作。   广电公司辩称曹某与其为承包承揽关系,并提交了2份证据,一是双方签订的协议;二是曹某开具的安装维修费发票和电子回单,以证明其支付给曹某的是维修费。 处 理 结 果 &n...
  • 03-23 2022
    百问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司法观点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原告作为主张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存在的一方,虽然没有能够提交借款合同作为直接证据,但提交了款项实际支付的相应证据,即应当认为其对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完成了初步举证。此时,被告如果提出双方之间款项支付的其他事实基础,则需对其主张予以举证证明。 相应的,在被告提供了相应证据的情况下,由于原告对双方之间存在其所主张的借款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因而原告应当进一步针对被告主张提供其他证据以证明其主张。在原告不能提供更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对于法官来说,即面临对原告所主张的借款事实是否存在不能确定的问题,此时的结果责任仍应归于原告,由原告对此承担相应的...
  • 03-23 2022
    百问通
    公司出具担保函或签订第三方担保合同,但是,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并且加盖公章却未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那么这样的担保协议有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根据《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是不是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只要不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担保合同或担保行为就是无效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观点曾有过不同的认识,(2012)民提字第156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上述公司法规定已然明确了其立法本意在于限制公司主体行为,防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小股东或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故其实质是内部控制程序,不能以此约束交易相对人。故此上述规定宜理解为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对违反该规范的,原则上不宜认定合同无效。另外,如作为效力性规范认定将会降低交易效率和损害交易安全。譬如股东会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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