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9月,李某向朋友张某借款50万元用于购买化工原料,由朱某做担保,并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利息为月息2%,按月还息,一年后偿还本金。自2020年1月起,李某无法正常按月付息,借款到期后,经张某多次催要,李某以资金紧张为由,迟迟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和朱某共同承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息的责任。 【裁判结果】 本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朱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之间的保证合同成立于民法典实施前,约定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全部本息支付完毕为止,视为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案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为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不满二年,故原告张某主张被告朱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被告朱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例注解】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通常要求债务人找第三人为债务...
投稿作者:李明君,自由法务工作者,曾在法院工作近三十年,主要从事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微信联系方式:wxid_6deh1r2wvacp22;转载请于页首注明来源和作者,侵权必究!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其条款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可见,用工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须的,如果违反规定,法律也规定了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