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09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 本案胡一刀虽然在履行工作职务过程中不慎跌倒,引起其与谢逊的撕扯纠纷,可以说与工作原因有一定关系性,但是其二人被他人劝开后,不仅未听从劝解,化干戈为玉帛,与同事搞好关系和睦相处,相反,又一次撕扯,并致受伤的行为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过程受到的暴力伤害,其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无直接的因果关系,胡一刀的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在工作岗位因工原因受到的暴力伤害的情形。 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胡一刀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所规定”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案情: 胡一刀系某甘肃煤业集团职工,2014年8月19日19时许,胡一刀在工作时不慎跌倒将正在工作的同事谢逊压倒,二人遂发生争吵并相互撕扯,被同事苗人凤等人劝开。 胡一刀持矿用工具扁铲与谢逊撕扯,并在谢逊面部顶了一膝盖,二人再次被同事劝开后,谢逊持矿用工具斧抓朝胡一刀头部击打了一下,经诊断为颈后部开裂伤、脊髓损伤、颈椎骨折。经司法物...
  • 03-09 2022
    百问通
    Q问:裁判重大改变!面对假学历,简单一句话就可以合法辞退? A答:虚假学历及虚假的工作经历,不但不具有诚信,还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让单位非常苦恼,可在劳动合同或录用通知书、入职登记表等任一中明确,什么样的学历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如提供虚假学历,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即可。 最新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规定对于以往和稀泥的方式全面作了否定。很多人可能会觉得奇怪,这不是已有明确的吗?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欺诈则劳动合同无效,肯定属于合法解除啊?事实上并没有这么简单,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的裁判机构就认为,劳动者即便提供了虚假的学历等入职,但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没有对劳动者的工作能力提出...
  • 03-07 2022
    百问通
    李刚系天津一投资公司员工,与公司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公司担任投资经理职务。   2009年3月8日,李刚因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3月18日下午李刚到公司工作,期间有7.5天的工作时间因被执行拘留而未到岗工作。   2009年6月30日,公司作出关于解除与李刚订立的劳动合同的通知,主要内容为:   2009年3月8日至18日,李刚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拘留10天,期间,扣除公休日有7.5天未出勤,公司认为该7.5天未能正常出勤,应属旷工行为。按照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员工年度内旷工累计达到2天的,公司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辞退。现决定依法解除与之订立的劳动合同。   李刚于2010年6月10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仲裁委作出裁决,撤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行政拘留期间没有到岗工作属旷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行政拘留期间没有到岗是否属于旷工的认定。   对此法院认为,...
  • 03-07 2022
    百问通
    约定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那么,在合同中如何约定管辖才有效呢? 据此规定,约定管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属于有效约定: 1、约定管辖只能对一审合同或者其它财产权益纠纷案件进行。 2、约定管辖是要式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的形式才属于有效约定。 3、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和发生争议的合同具有一定的联系,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可以选择的范围内进行选择。 4、双方当事人约定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所谓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是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上的职责分工。由于法律赋予当事人约定管辖的权利,那么,当事人就可以在合同...
  • 03-07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 继承权放弃是继承人自愿处分其继承权的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不影响继承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形下应为有效。原《继承法意见》第46条(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2条)所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中的“法定义务”,是指有责任有能力尽法定的抚养义务而不尽形成的债务、被继承人为继承人个人事务形成的债务、支付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69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世萍,女,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强,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吉林,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罗琴,女,1962年7月11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谢凯夫,男,1992年12月15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贵阳布云岩区。 ...
  • 03-07 2022
    百问通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 投稿作者:齐精智律师,公司股权、借贷担保、房产土地、合同纠纷专业律师,北大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微信号qijingzhi009。转载请在显著位置注明出处及作者,否则诉讼维权。 《民法典》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齐精智律师提示在权利质押中,登记簿不具有公信力,办理了质押登记本身并不当然意味着应收账款真实性的存在,在质权人不能举证责任应收账款真实性存在的情况下,其仍然不能就应收账款优先受偿。 本文不追浅陋,分析如下: 一、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本身不能证明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1、人民银行不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动产和权利担保的登记机构,具体承担服务性登记工作,不开展事前审批性登记,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2、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簿不具有公信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517页:“在权利质押中,登记簿不具有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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