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25 2022
    百问通
    一场饭局,没有强行劝酒,广东男子温某主动敬酒喝了点酒,却不幸诱发冠心病猝死。事发后,温某家属将同桌七人和饭店老板告上法庭索赔。 近日,本案经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法院审理后,判决同桌七人对温某的死亡承担5%的连带赔偿责任,即52184元,饭店老板不承担责任。原、被告提起上诉,梅州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20年5月26日中午,李某、黄某、罗某等七人邀约温某一起到邬某经营的饭店吃午饭,由罗某自带约1斤桑子泡酒及7两白酒。吃饭过程中,温某因为要开车没有喝酒,其余人也没有向温某劝酒。在饭局快结束时,温某主动拿起酒杯敬酒而喝了少量酒。 用餐完毕后大家相继离开,温某走出饭店后却突感身体不适。李某见状告知其余人,并由其一人开车载温某去医院救治。但李某住在外地,对道路不熟悉,导致来回绕路。温某于14时左右到达医院,经积极抢救治疗1个多小时,仍不治身亡。经司法鉴定,温某符合饮酒、聚餐诱发冠心病猝死。 事发后,温某的家属认为,温某的死亡与各被告人一起喝酒、没有及时送医院抢救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各被告有明显的过错。请求判令被告人赔偿...
  • 02-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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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知自己要买的车是泡水车 却依然选择了购买 为此还引发了纠纷 跟小编一起看看今天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原告宋某某诉称,2021年3月8日,其从某家电经营部购买别克轿车一辆,购车使用后经常出现熄火故障,故将车送至汽修店对该车进行修理,后被汽修店告知该车是泡水车,原告主张在购买车辆时被告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其隐瞒车辆涉水事实,为此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 被告辩称在出售车辆时未隐瞒车辆为泡水车的事实,买方在买车时早已知晓,并不存在欺诈行为,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查明,2021年3月8日,宋某某通过案外人杨某某介绍从某家电经营部购买棕色别克轿车一辆,宋某某丈夫将车辆价款8.4万元支付至某家电经营部银行账户,交付价款后车辆过户至宋某某名下。根据被告提供的电话录音表明,车辆交易过程中,宋某某已知晓车辆系泡水车的事实。  原、被告之间的车辆买卖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并已实际履行完毕。原告宋某某主张在购买车辆时被告对其隐瞒了车辆系泡水车的事实,但通...
  • 02-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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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发现家中天花板漏水,业主董小姐将楼上邻居赵先生及小区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修复及赔偿漏水损失9676元,海淀法院经审理,根据查明的漏水原因,判决开发商对漏水部位进行修复并赔偿董小姐因漏水产生的损失2000元。 案情简介   董小姐诉称,自己是501号房屋的业主,赵先生系住在自己家楼上601号房屋的业主。2021年6月25日,其发现阳台顶墙渗漏水,沿墙壁和燃气管滴流,漏水下方电线管路和燃气管路被水浸湿,燃气表和墙壁插板被水淋湿,影响了自己的正常居住和生活。其多次找到赵先生及小区的开发商要求对漏水部位进行修复,但二者互相推诿,至今未能修复。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赵先生辩称,董小姐对自己的起诉毫无依据,漏水的部位是埋在地板下的供暖管道。现在房屋还没有到保修期,应该由开发商负责处理。另外,供暖管道是开发商交房的时候预埋好的,出现漏水是因为开发商使用的材料不符合国家规定,应当由开发商承担责任。   开发商辩称,房屋于2017年交房,根据交房时其出具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及《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给排水管道的...
  • 02-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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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债权转让时通知债务人的目的是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或加重履行债务负担,对通知的形式并无具体法律规定。从避免发生纠纷的角度看,债权人如能书面通知并由债务人签字认可是最佳形式,但如果债权人以登报的方式通知债务人,亦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   案例索引:《陕西九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神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2020)最高法执监244号】   争议焦点:债权转让后直接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债务人是否合法?   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本案应否将美环亿速公司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对于变更、追加申请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以看出,变更申请执行人主要有两个条件,一是原申请执行人依法转让了债权;二是原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债权的转让...
  • 02-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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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事实 2004年8月1日,孙某入职XX学校,从事会计岗位。 2016年8月1日,双方续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1日终止。XX学校制定的《员工手册》第7.6条规定:“……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半天旷工,3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主管级别双倍受罚……一年内累计三天旷工者将给予书面严重警告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处理。” 2017年2月19日,孙某签收了《员工手册》。 2017年4月17日至10月7日期间,孙某休产假。产假届满后,孙某请事假一星期,2017年10月16日,孙某上班,双方因工作安排等问题发生争议。 2017年12月1日,XX学校召开专题会议,载明:“……根据孙某旷工的违纪事实,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而做出《最终书面警告》的决定。具体违纪事实如下:2017年11月期间,孙某多次出现上下班打卡,打卡后外出不在岗的情形,擅自脱岗,经统计仅2017年11月,孙某累计旷工天数达11天,其行为在公司造成的极其严重的影响,经与会人员讨论决定对孙某进行最终书面警告,并告知其事情的...
  • 02-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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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2020)渝行申389号 基本案情: 张三系甲公司的股东,亦系该公司经理。2016年12月12日18时左右,张三在某物业办公室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杰某因公司经营状况发生争执,在交谈中矛盾激化后发展为打架行为。 经重庆两江新区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侧桡骨远端闭合性粉碎性骨折并腕关节脱位,左侧第9肋骨骨折,鼻部软组织挫裂伤,全身软组织挫裂伤。 张三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渝北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后经法院判决,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了该《认定工伤决定书》。 渝北人社局于2019年5月13日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重新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高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张三受伤性质是否应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查明的事实,张三在某物业办公室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杰某因公司经营状况发生争执,在交谈中矛盾激化后发展为双方斗殴并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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