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兰某上班期间,从其工作的木板厂车间出来,准备去厕所时,被厂区院落内正在倒车的货车轧伤。经鉴定,伤残等级为9级。经过申请,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兰某为工伤。木板厂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兰某在上班期间离开工作岗位和工作场所,其所受伤害是第三人倒车不慎造成,自称的“上厕所”也不属于工作原因,因此兰某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构成要件。法院经审理,认定兰某为工伤,判决驳回木板厂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或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兰某去厕所途经范围是否应视为工作场所,二是他所遭受的伤害能否归咎于工作原因或履行工作职责。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作场所”应指用人单位的所有办公区域,并不限于职工从事本职工作的车间或厂房。工作场所的范围,既包括用人单位能够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
前一段时间,法律圈内外对青岛市城阳区法院对原告江秋莲与被告刘暖曦生命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大加赞赏,笔者也认为该判决是一个好的判决,是一个使得人民群众感觉到公平正义的判决,应当为该判决击节鼓掌。但是,笔者更感兴趣的是该判决中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和判决,无论是其说理还是数额的确定都是值得当下许多法院效仿学习的一个范例判决。因为当时没有腾出时间诉诸文字,如今有了点闲暇,虽然一个多月过去了,仍然还是有要说一说的冲动。 判决在根据证据确定的事实,论述了是刘暖曦主动请求江歌提供帮助的“在前行为”引发了之后其对江歌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被告刘暖曦不但没有向江歌履行关于凶手一方凶残本性的诚实的告知及提醒义务,而且还将江歌逃往自家的门锁闭,“导致江歌生命权被剥夺的危险急剧上升,其躲避危险的可能急剧下降”的情形,被告对江歌的死亡结果存在过错。接着又进一步论述到:“原告江秋莲作为江歌的母亲,含辛茹苦独自一人将女儿抚养长大,并提供女儿出国留学,江歌在救助刘的过程中遇害,江秋莲失去爱女,因此遭受...
在长期的办案实践与深度思考中,笔者注意到人身伤害案件中的伤害结果对于案件的办理极为重要。伤害结果体现在案件中,就是伤情鉴定,伤情鉴定作为法定的八类证据之一,能直接证明伤害结果。在可能达到轻伤的人身伤害案件中,办案部门必须进行伤情鉴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条之规定:“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伤害结果一旦达到了轻伤以上,就达到了刑事案件追诉标准,办案部门就会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对人身伤害案件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对打人者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伤害后果如达不到轻伤,办案部门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殴打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见依法进行伤情鉴定,查明伤害后果固然重要,但是伤害结果的归属更为重要。 伤害后果由打人者负责看似无可争议,但是经过对人...
手机短信、微信聊天、电子邮件等 早已融入人们日常工作和生活 一旦涉及纠纷 很多证据都保存在手机和电脑里 法官是如何审查电子数据证据的? 电子证据应如何保存? 对于电子证据的保存和举证,建议当事人可以采用截图、拍照或录音、录像等方式对内容进行固定,并将相应图片的纸质打印件、音频、视频的存储载体(U盘、光盘)编号后提交法院。由于诉讼周期不确定,原始载体可能遭受数据丢失或删除等风险,在准备诉讼材料时建议当事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对电子证据的公证。在诉讼过程中,即使按照上述规范提交相关电子证据,但是对当事人主张的通讯双方身份,双方不予认可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的,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交证明身份的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否则对当事人主张的用户身份将不予以采信。 典型案例 案例一 :单位拒不提供内部平台数据,举证倒置支持员工诉求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0年期间,王某为物流公司从事运输工作。2020年6月,物流公司因经营困难倒闭,但欠王某运费十六万余元没有支付。王某提交的证据是物流公司工作人员云某通过微信向其发送的运费明细表,但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