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24 2022
    百问通
    遗嘱人的遗嘱能力(遗嘱不是所有人都可以立的) 法言俗语 遗嘱想立就立可以吗?这个话应该这样讲,立倒是可以立,但是立完了有没有法律效力就两说了。这里就涉及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民法制度——遗嘱能力。遗嘱能力是遗嘱人享有的订立遗嘱以及处分自己财产的资格或者地位。并不是所有人都具有遗嘱能力,也不是所有人订立的遗嘱都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1143条第1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民法典》中非常重要的制度。根据《民法典》第18条至第22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简单理解就是:未成年人和因为精神疾病等原因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有一点例外,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以案释法 案例一 赵某与妻子孙某生育一女赵甲。2014年赵某去世。赵某的母亲李某...
  • 02-24 2022
    百问通
    小区电梯广告位收益、 停车位对外出租费用…… 这些钱,属于物业还是业主? 这个问题一直以来 都是小区居民和物业公司矛盾的焦点 随着《民法典》到来 这笔“糊涂账”将变成“明白钱”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权威解答吧↓↓↓ 虽然《物权法》等明确规定,小区公共场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但有不少物业公司将这些收益截留或挪用。 此次,《民法典》明确规定利用小区业主共有场所产生的收入,属于业主共有——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业主领钱啦 一小区给业主发200万元红包 “成为业主这么多年,从来只有交钱的份,这次可算铁树开花,真的领钱啦!” 11月23日,广州市天河骏景花园小区业主尹先生发在朋友圈的一则消息,引来众多羡慕的眼光。据羊城晚报报道...
  • 02-24 2022
    百问通
    田伯光系惠州某贸易公司业务经理,2016年8月25日,公司派田伯光出差洽谈业务。   2016年9月9日,田伯光在出差地与客户洽谈业务,并与客户到麻将馆打麻将,中午一起吃饭,每人喝了两瓶啤酒。吃完饭后,田伯光又去打麻将。18时许田伯光返回宾馆,回房间后喝了一包药。20时38分许,田伯光与妻子通电话。   20时49分许,田伯光给夜明珠洗脚城老板打电话,称其疲劳,需要人到宾馆为其按摩。   洗脚城老板安排员工孙小妹前往宾馆为田伯光按摩。孙小妹到达田伯光的房间,看到田伯光洗完澡身着短裤从浴室出来。两人进行了简单交谈后,孙小妹上厕所。   十多分钟后,孙小妹从厕所出来见田伯光躺在床上似打鼾,喊了两三声田伯光,而田伯光没有回答。孙小妹过去给田伯光按摩,按了田伯光手臂和腿部几下并试图与其交流,但田伯光一直没有反应。   21时14分许,孙小妹给洗脚城老板打电话汇报情况,并通知了宾馆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到田伯光房间查看后发现情况异常,叫来医生。医生检查后用担架将田伯光送到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死亡证明书》显...
  • 02-24 2022
    百问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35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武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士奇 一审被告:陶慧君 一审被告:罗利钢 再审申请人陈武平因与被申请人罗士奇及一审被告陶慧君、罗利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终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武平申请再审称: 一、二审判决认定案涉房屋系罗士奇借陶慧君名义购买,且首付款及按揭款均由罗士奇支付,从签订合同、交付房屋至今一直被罗士奇合法占有、使用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首先,由江西汉邦生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公司)或汉邦公司员工出具罗士奇支付购房款的部分证据,因其与罗士奇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力度低于高度盖然性标准,不足以证明汉邦公司代罗士奇支付首付款以及汉邦公司与陶慧君之间无经济往来的事实。另外,罗士奇主张其通过陶慧君账户支付房屋按揭款,但仅在转账凭证经办人一栏中签署“罗士奇”名,该...
  • 02-22 2022
    百问通
    日常生活中, 大家经常会遇到熟人借钱的情况, 好不容易下定决心, 瞅瞅自己的余额, 才发现囊中羞愧。 突然灵光一现, 可以先从银行贷款, 再转借他人嘛。 这样做真的可以吗? 来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和胡某系朋友关系,胡某因资金周转,多次向李某借款共计40万元,后归还2万元。 2015年4月25日,胡某向李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李某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现金贰拾万元整,X行白金卡透支壹拾捌万元整。借款人:胡XX。”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 后来,李某多次向胡某催要借款,对方均以资金紧张等理由拒绝偿还。无奈之下,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胡某偿还本金38万元及相应利息。 ▶▶裁判结果 沅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偿还。被告向原告借款38万元并出具借条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其中18万元是从原告的银行信用卡透支而来,该一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另20万元为现金出借,故该借条中涉及20万元的部分合法有效,涉及18万元的部分无效,法院对原告李某主张20万元借款及其相关利息依法予以支持,对...
  • 02-22 2022
    百问通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这就是债务转移的法律规定。 债务转移的条件: 1、债务转移必须是有效的债务。如果债务本身就不存在或已消除,就不存在债务转移的基础,即使当事人订立了债务转移合同也是无效的; 2、债务转移中转移的债务具有可转移性。不可转移的债务基本包括:性质上不可转移的债务,它往往是指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特定债务人亲自履行,因而不得转让;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合同中的不作为义务; 3、债务转移涉及第三人的,第三人应当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转移达成协议; 4、债务转移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如果债务权人在合理催告期限内不予同意,或未作表示,该债务则不发生转移。 一、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区别: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 客服
  • 返回顶部
https://affim.baidu.com/cps/chat?siteId=18831979&userId=44142515&siteToken=819bf25604f125c407ed2c41afb6822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