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22 2022
    百问通
     案例索引:上海触控公司与金华多胜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91号】  裁判要旨:公司在登记机关办理主体信息登记时,住所是被要求登记的事项之一,公司选择以何地登记为其住所是具有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登记部门会根据公司提交的信息对外公示,社会公众也会对代表国家行使市场监管公权力的登记部门所发布的法人登记信息产生合理信赖。民法总则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将法人在市场监管登记部门登记的住所作为确定民事诉讼地域管辖连结点的依据,于法有据。合同一方当事人基于对登记部门公示的法人登记信息的信赖而确定该法人住所,进而当与该法人发生合同纠纷时以此确定管辖法院寻求司法救济,自为法律所允许,此亦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的应有之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
  • 02-22 2022
    百问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以下简称《交通事故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与修改前的规定相比,这一条有一个重要的变化,原来的规定是“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由“连带责任”变更为“相应责任”。由...
  • 02-22 2022
    百问通
    周先生与田女士在商谈租房事宜过程中,向田女士转账1万元。后双方未签订租房合同,周先生遂将田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订金。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田女士退还周先生订金1万元。 案情简介   原告周先生诉称,2020年1月13日其看到出租广告,便与出租人田女士取得联系询问租房事宜,次日微信转账田女士1万元订金,田女士同意并接受转账。后由于双方未签订租房协议,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田女士辩称,不同意退还1万元。已告诉过周先生,租房之前要交定金,不是订金,后周先生转过来1万元。转帐时写的是订金,当时已提出周先生写的是“订金”,应该是写“定金”,周先生称写了错别字。虽然双方最终没有签订租房合同,但田女士认为周先生交的是定金,故不同意退还。   庭审中,经当庭查看双方的微信、短信聊天记录,显示周先生在与田女士谈及该1万元的支付事宜时,两次使用“订金”字样,田女士对此均未提出异议;且双方未就该款项性质有过明确约定。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在周先生向田女士转账...
  • 02-21 2022
    百问通
    赵乐通与左力等合同纠纷再审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京民申4351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乐通。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左力。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娜。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长岛县乐通轮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长岛县通海路交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乐通,董事长。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长岛乐通港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长岛县海滨路。  法定代表人:赵乐通,董事长。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赵乐通因与被申请人左力、李娜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岛县乐通轮驳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乐通轮驳公司)、长岛乐通港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乐通港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诉称  赵乐通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确认本案为虚假诉讼,查清事实后裁定提审,并改判驳回左力、李娜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及保全费均由...
  • 02-21 2022
    百问通
     [裁判摘要]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合理范围和限度内对顾客的不当行为采取必要的阻拦措施,属于合法的自助行为。顾客被阻拦后因自身疾病发生猝死,经营管理者及时报警求助,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顾客近亲属主张经营管理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 02-21 2022
    百问通
    邢福荣与北京鼎典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丁世国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         【裁判摘要】   合伙协议就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的特别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其合法有效,合伙人应严格遵守该约定。合伙协议已经明确约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在其他合伙人未同意合伙财产份额转让之前,当事人就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签订的转让协议成立但未生效。如其他合伙人明确不同意该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则转让协议确定不生效,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履行力。当事人请求履行转让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最高法民终90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鼎典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郎家园10号49号楼4层402。  法定代表人:丁世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邢福荣,女...
  • 客服
  • 返回顶部
https://affim.baidu.com/cps/chat?siteId=18831979&userId=44142515&siteToken=819bf25604f125c407ed2c41afb6822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