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18 2022
    百问通
    当下,情侣间相互给付财物的现象非常普遍,双方关系亲密时,对频繁的经济往来毫不在乎。甚至,以此标定相互的信任、感情的深度。一旦情感生变,财产纠纷往往随之爆发。 为提示情侣理智对待感情,减少情侣间民间借贷纠纷发生,二中院对近年审理的涉情侣间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 概况、特点、起因、建议 一、案件基本情况 近三年,二中院审理的涉情侣间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件的数量稳中有增,分别为2017年15件,2018年16件,2019年21件,共计52件。其中男方起诉的案件为21件,占全部案件的40.4%;女方起诉的案件为31件,占全部案件的59.6%。诉讼请求获得支持或部分支持的案件为38件(其中全部支持的29件,部分支持的9件),胜诉率达到全部案件的73.1%。 上述案件中,主张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等转账方式交付借款的案件为38件,占73.1%;主张现金交付的案件为9件,占17.3%;主张既有转账又有现金支付的案件为5件,占9.6%。 经法院审理认定,相应款项支出有的是因一方经济困难产生的民间借贷,有的是为表达爱意和联络感情的无偿赠与,有的是共同生活支出的必...
  • 02-18 2022
    百问通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1、崔某 被告:陈某2、赵某 陈某2为两原告之子,陈某2、赵某于2007年8月结婚。两原告出资13万元首付款为双方购房,房屋登记在赵某名下。 2021年2月,赵某第二次起诉离婚,案件尚在审理之中。 2021年3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3万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时至今日,子女结婚时由父母提供住房或由父母资助子女购置新房、新车等依然为婚嫁习俗、常见现象,且表现为双方父母均为子女更优渥的生活而出资。而父母和子女对于这种出资事宜往往没有作任何约定,在子女离婚过程中形成的大量争议。为规范上述争议,准确界定父母、子女以及子女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几部司法解释。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
  • 02-17 2022
    百问通
    编者说: 父母将购买的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未成年子女是否一定享有该房屋所有权?若父母的债权人对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申请强制执行,该未成年子女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能否得到支持? 裁判要旨 案涉房屋虽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法院可在综合分析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支付和购买后的使用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房屋应为其父母的家庭共有财产,未成年子女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并据此认定该子女对案涉房屋的权利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案号 (2020)最高法民申6800号 案情简介 李某1、薛某为其未成年女儿李某2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其名下。但是该房屋并非由李某2实际占有使用,而是被用作李某1、薛某实际控制的威兰德集团、航运公司、威兰德物流公司的经营用房,曾被作为担保物抵押给银行。 李某3为威兰德物流公司提供5000万元借款,李某1、薛某、威兰德集团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该债务到期未得到清偿,李某3向法院起诉后,依据法院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中要求查封李某1、薛某为其女儿购买的房屋。李某2认为自己是房屋的所有人,对...
  • 02-17 2022
    百问通
    来源:广西高院 有些业主买房后并未入住 房子成为空置房 这些人总是有疑问 “为什么没有住进去,也要交物业费?” “我没住就没享受物业服务。”   那空置房要不要交物业费呢?记者日前从湖南省高级法院获悉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缴纳物业费的当事业主杨某败诉,被判交纳拖欠的物业费。 业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业费 物业起诉   2015年5月,杨某在湖南省平江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此后,由于杨某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催交,但杨某以未真正入住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 2020年9月,物业公司将杨某起诉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   杨某辩称,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而物业公司坚称,虽然杨某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
  • 02-17 2022
    百问通
    前言:《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写的权威审判指导丛书,全书聚焦民法典司法适用,详解315个民事审判实务前沿争议问题,回应民法典增规范与司法实践疑难要点,对司法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期推送内容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刊载的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实务问题解答(2022版) 问:死亡赔偿金能否视为遗产?是否应用来偿还受害人生前债务? 答: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时遗留”,意味着“遗产”应当是死者生前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遗产虽然不一定是现实权利,但它却是被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固有利益。而“逸失利益”既非现实权利,也非固有利益,而是向后发生的未来可预期的收人损失。 因此,仅仅从字面上将民法理论上的“继承丧失说”作望文生义的理解,将“死亡赔偿金”解释为“遗产”,是不正确的。从赔偿请求权的角度分...
  • 02-16 2022
    百问通
    [裁判摘要]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且这三种权利具有不可分离性。业主转让房屋时,其基于共同管理约定所享有的共有部分专有使用权也应当一并转让,既有的共同管理约定对继受取得业主权利的房屋受让人继续有效,房屋转让人应当协助将其独占使用的共有部分交付于受让人。  原告:高志清。  原告:戴雨晴。  被告:张凤清。  被告:袁丽萍。  原告高志清、戴雨晴因与被告张凤清、袁丽萍发生房屋买卖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高志清、戴雨晴诉称:2016年2月 21日,原告与被告张凤清、袁丽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向被告购买了山水方舟雅苑X幢A室房屋。2020年,因城市文明建设,原告得知单元的全体业主于2007年8月即对单元地下室进行了分隔,分隔出的7号小地下室归A室业主使用。但被告未向原告告知该情况,也未向原告交付7号小地下室,而是继续占有使用。2020年9月2日,原被告因7号小地下室的使用问题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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