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21 2022
    百问通
    指导案例176号: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夏顺安等15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年12月1日发布)   指导案例176号     【关键词】  民事/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损害担责/全面赔偿/非法采砂  【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对于破坏生态违法犯罪行为不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认定非法采砂行为所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范围和损失时,应当根据水环境质量、河床结构、水源涵养、水生生物资源等方面的受损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合理认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64条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至11月,夏顺安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驾驶九江采158号、湘沅江采1168号、江苏籍999号等采砂船至洞庭湖下塞湖区域非规划区非法采砂,非法获利2243.333万元。夏顺安等人的非法采砂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
  • 02-1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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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2503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15日,于某伟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在路上行驶时发生故障,车辆挡位停在二挡上无法摘挡。于某伟将车辆停放在通州区台湖镇东石桥南路口西南角,打车到黄某乐所在修理厂,黄某乐与于某伟一起回到事发地,黄某乐对于某伟的车辆进行修理。黄某乐用千斤顶支起其中一个轮胎用来固定车体。黄某乐发现车辆气罐没气,轮胎抱死,无法解除刹车、晃动轮胎、摘挡修车。于是其让于某伟保持车辆着火状态,给气罐打气以便调刹车。于某伟将车发动后下车站在车辆左侧,黄某乐觉得可以调刹车了,就去了车底下。   2017年9月15日11时56分,车辆突然向前行驶,将处于车底的黄某乐轧伤。对于车辆突然向前行驶的原因,各方均称不清楚,无法确定黄某乐、于某伟的事故责任。黄某乐认为在本案中其系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的第三人,对于自己的损失要求各被告依责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焦点】    &nb...
  • 02-1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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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3月某晚 聂女士邀请邱先生和冯女士等朋友前往其家中聚餐,聚餐过程中饮酒若干。 02 当晚9时许 聚餐结束后,冯女士醉酒后执意驾车回家,聂女士坐在副驾上陪同,邱先生因顺路便一同坐车返回。 03 途中 冯女士驾车与一辆违规停靠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致邱先生受伤。 经交警认定,冯女士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重型半挂牵引车司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邱先生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 邱先生无力起身 聂女士便叫车 带邱先生先行返回自己住处 将邱先生扶回暂住地后 聂女士在发现邱先生 右胸存在不明红色痕迹 且一直要水喝的情况下 未予以重视 将邱先生安置后离开 邱先生于次日 在聂女士家中死亡 经鉴定,邱先生符合饮酒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肝破裂、出血,并发胃内容物反流吸入,引起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交通事故损伤为其死亡的主要因素。 邱先生死亡后 其家人就赔偿事宜 未能与各方达成一致意见 遂将冯女士、聂女士 牵引车司机、牵引车挂靠公司 牵引车投保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
  • 02-1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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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2民终5480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21日19时许,马某友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沿阜南县王堰镇Y062乡道小集村至苦庄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单传虎家北50来米处,因接打电话,遇情况操作不当,撞到路边行人王某荣,造成王某荣受伤的道路事故。阜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友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荣无责任。   李某辉系肇事的皖A×××××号小型轿车所有人,马某友借用车辆发生事故,无证据证明李某辉在将该车出借给马某友时存有过错。该车在阳光财险阜阳支公司投有商业第三者险500000元,不计免赔;交强险在阳光财险阜阳支公司收投保款时间为2019年1月21日12时12分,生成保单时间为2019年1月21日12时14分,保单打印时间为2019年1月22日17时,保单上的保险期间为2019年1月22日0时起至2020年1月21日24时止。该保单特别约定内容为:尊敬的客户:投保...
  • 02-18 2022
    百问通
    编按 审判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政处罚、民事赔偿责任划分或是刑事责任追究,都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围绕交通事故认定书还存在认识上和法律适用上的争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得以明确,但对其证据归类的争议并未停止,笔者认为,仅需界定其证据属性即可,围绕该证据的适用,应该建立不同层次的司法审查原则,并为当事人权利救济提供途径。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立法变迁分析 1997年9月22日国务院令第89号令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现已废止),根据该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向当事人双方送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004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
  • 02-1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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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详情 欧阳封系西域公司职工,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 2018年9月17日,欧阳封抵达北京分公司与客户进行技术交流,晚18时左右,经领导同意在公司食堂陪同客户就餐。 餐后,欧阳封住宿北京市海淀区某花园5号楼102号。9月18日11时20分左右,公司员工发现欧阳封意识丧失、呼之不应,遂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11时28分左右,救援中心人员到达现场,发现欧阳封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四肢僵直,宣布临床死亡。 2018年9月22日,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记载:“因酒后猝死于2018年9月18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某花园5号楼102号死亡,请于火化”;同年9月23日,北京市八宝山殡仪馆出具了“火化证明”。 2018年11月6日,公司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受理后,于2019年1月9日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发出“关于协查欧阳封酒后猝死的函”,要求该分局出具欧阳封《死亡证明》中“酒后猝死”有关证据材料。 该分局接到协查后,提供了司法《鉴定书》。该鉴定书相关检查结果中记载,毒物检验结果: “据北京市公安局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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