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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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导案例108号:浙江隆达不锈钢有限公司诉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9年2月25日发布) 指导案例108号   【关键词】  民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合同变更/改港/退运/抗辩权  【裁判要点】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依据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享有要求变更运输合同的权利,但双方当事人仍要遵循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托运人行使此项权利时,承运人也可相应行使一定的抗辩权。如果变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难以实现或者将严重影响承运人正常营运,承运人可以拒绝托运人改港或者退运的请求,但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不能变更的原因。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86条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浙江隆达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达公司)由中国宁波港出口一批不锈钢无缝产品至斯里兰卡科伦坡港,货物报关价值为366918.97美元。隆达公司通过货代向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以...
  • 01-2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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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正洪街18号东宇大厦6层。 负责人:原廷会,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海涛,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正东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钱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华更生,国浩律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简称平安财险公司)因与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镇江安装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镇商终字第0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苏商申字第22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于2012年10月3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29日、2012年12月11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平安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海涛,被申请人镇江安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华更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0年12月3日,一审原告平安财险...
  • 01-2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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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台州德力奥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芦蒲镇漩门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李祖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先宝,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锐飞,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环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289号耀达大厦10层AB区。 诉讼代表人:蒋志虎,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鸿海,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剑,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九龙大道106-114号一至二层。 负责人:李友云,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智敏,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薇薇,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州德力奥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力奥公司)与被告浙江建环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建环公司管理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温岭支行)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12...
  • 01-2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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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四光,男,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立臣,吉林浩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 法定代表人:楼永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兆成,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士朋,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春江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何亮,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王四光因与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丰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18)吉民终4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598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王四光申请再审称:(一)王四光与和丰公司签订...
  • 01-2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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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当事人并非案涉房屋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作建造案涉房屋,并未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无权获得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行赔申8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飚,女,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大谋,陕西百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包洪文。 再审申请人刘飚因诉被申请人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亚市政府)行...
  • 01-2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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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企业资金运转不周时, 会通过借款来解决企业资金短缺问题, 但是因手续不正规等原因, 借贷纠纷层出不穷。 最近 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双方因借条上的签名起了争议 跟小编一起看看是怎么回事吧~ 基本案情 李某甲与李某乙系夫妻关系。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21日,经营范围为化肥批发零售存储等,公司股东在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之间多次变更,目前公司股东为李某甲、李某丁。 赵某某系甲公司经销商,2013年至2016年期间,赵某某多次将资金交予甲公司,并从甲公司批发化肥进行销售,存入甲公司的款项按约定计付利息,赵某某所购化肥款从中扣减。后经结算,甲公司分别于2017年6月11日、22日、25日、7月10日向赵某某出具了金额为150528元、140583元、376320元、501760元的收据四张。以上所有收据收款事由栏均写有“结息另转存”,收据上均盖有甲公司的公章,并有公司财务人员签字,均未写明还款日期。后李某乙在四份收据上均补写“借款”二字并签名。 赵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李某甲、李某乙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争议焦点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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