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15 2022
    百问通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纠纷案,男子戴某下班时顺路搭载同事王某回家,行驶至某路段时碰撞到路边墙体,造成同事王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戴某与王某家人对此均无异议,王某家人要求戴某赔偿130万余元。 本案中,戴某与死者王某系同事关系,事故车辆系非营运机动车,戴某搭载王某并未向其收取费用,且事故认定书中并未发现戴某存在故意或明显重大过失的情形。法院酌定戴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戴某赔偿王某家人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90万余元。 说起顺路搭便车,大家肯定不陌生,上下班、逛街、旅行……生活中,谁还没搭过便车呢! 可是,一旦搭便车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这责任应该怎么划分呢?好心搭载他人的司机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举个“栗子” 01、张某驾车下班,邀请王某搭便车,王某欣然接受。张某行使途中未注意避让正在直行的余某,导致两车相撞损坏并致王某严重受伤。交通队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余某无责任。王某将张某诉至法...
  • 02-15 2022
    百问通
    案号:(2020)苏13行终81号 基本事实 杨某系甲公司职工,工作期间居住在甲公司为其提供的公寓内,户籍地为邳州市。   杨某于2019年1月30日12时48分左右下班,12时58分左右步行至公寓收拾物品,14时05分左右与工友一起在公寓门口乘坐车牌号为苏C×××××小型轿车回户籍地。   同日14时40分许,杨某乘坐的车辆行驶至京沪高速公路730KM+600M处时,被小型轿车追尾,并与货车相撞,致使杨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在该起事故中无责任。   2019年7月26日,杨某之女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杨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甲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涉案的《工伤认定书》。   一审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人社局所举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杨某系甲公司职工,户籍地为邳州市,杨某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
  • 02-14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 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并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而是约定一方出资后,无论公司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均按标准计算并享有固定投资收益。应认定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事益公司(甲方)与付某(乙方)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协议第一条“协议签订的前置条件”第6项约定:甲方融资后,该项目总体投资额1亿元。项目投资和建设期间的经营费用超过1亿元时,追加部分由甲方负责,乙方不追加投资。第二条“乙方投资及收益计算”第1项约定:乙方投资1300万元,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时间(合同签订后3日内汇款300万元,2015年4月22日前余款全部到位)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甲方为乙方开具收据;第3项约定:本协议签订后,建设期间内(1年)按实际收益的15%计算分红;建设期满后,年净收益不足3000万元时,按3000万元计算分红,超过3000万元时,按实际净收益计算分红,甲方承诺四年内支付给乙方的收益达到乙方投资额度,实际收益未达到的,用甲方收...
  • 02-14 2022
    百问通
    法言俗语 遗产怎么分,每人分多少,是平均分还是按年龄大小分,这些问题《民法典》还都写得清清楚楚。应继份的确定与继承顺序的确定一样,直接影响到继承人的利益,是法定继承的重要问题之一。那什么是应继份呢?应继份,是指各个继承人应该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的份额,类别有两种:分为法定应继份和指定应继份。法定应继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指定应继份是由被继承人以遗嘱形式指定的或由被继承人以遗嘱指定的第三人确定的。 应继份有以下几点特征:(1)应继份是财产权利义务的统一体,应继份的比例既是享受财产权利的比例,也是承担财产义务的比例,有遗嘱的财产权利遵遗嘱分配,无遗嘱的只要继承人之间无另外约定,就应按法定应继份分配死者的权利义务。(2)应继份是继承人接受和放弃继承的标的,继承人接受继承和放弃继承,其对象都只能是自己的应继份。(3)法定应继份,可以由全体继承人以协议改变。法定应继份尽管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但这一规定并不强制,如果全体继承人一致同意改变遗产的分配比例,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应当承认其有效。 《民法典》第1130条第1款规...
  • 02-14 2022
    百问通
    导读:如果别人是在微信上问自己借的钱,只有聊天记录,没有借条凭证,打官司时要怎么办?微信上借钱给别人,但转账记录找不到了,要怎么提交电子证据? 案例一:“他欠我钱是事实,我自己写张借条去起诉!” 去年7月,候某通过微信向杨某借了1.5万元,两人在微信中约定了利息和借款期限,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交付了借款。因借款到期后,候某并未归还,杨某于是起诉到长兴法院,要求候某还钱。 害怕只有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借款事实,杨某于是自己冒用候某的名义书写了一份借条,作为证据提交法院。最终杨某因伪造证据,妨碍诉讼受到惩戒。 案例二:“转账记录找不到了,就对法院说是现金交付吧!” 今年4月,冯某拿着一张10万元的借条向长兴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借给朋友王某10万元用于经营所需,但多次催讨都没要回,请求法院判决王某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 立案时,冯某在《民间借贷案件事实申报与承诺书》上载明“以现金形式交付10万元”“王某未归还过借款本金”等。案件立案受理后,法官询问了冯某现金...
  • 01-25 2022
    百问通
    指导案例110号: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诉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香港安达欧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9年2月25日发布) 指导案例110号   【关键词】  民事/海难救助合同/雇佣救助/救助报酬  【裁判要点】  1.《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和我国海商法规定救助合同“无效果无报酬”,但均允许当事人对救助报酬的确定可以另行约定。若当事人明确约定,无论救助是否成功,被救助方均应支付报酬,且以救助船舶每马力小时和人工投入等作为计算报酬的标准时,则该合同系雇佣救助合同,而非上述国际公约和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救助合同。  2.在《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和我国海商法对雇佣救助合同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第10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79条  【基本案情】  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以下简称南海救助局)诉称:“加百利”轮在琼州海峡搁浅后,南海救助局受阿昌格罗斯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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