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21 2022
    百问通
    201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该《通知》第3条规定:“……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这一《通知》严格限制了《刑法》第225条第4项兜底条款的适用权限,对于限缩其范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通知》颁发以后,各级人民法院不能自行决定适用《刑法》第225条第4项。如果需要适用,则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在《通知》颁发一年以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通知》第3条的规定,对何伟光等人发放高利贷是否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案件做了答复。 201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指出:“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人高利贷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此类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故对何伟光、张勇泉等人的...
  • 01-2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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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发〔2022〕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激发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对于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稳定宏观经济大盘,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1.依法保护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空间。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严惩强制“二选一”、低...
  • 01-2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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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2022]12号 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有关项目建设,切实保护购房人与债权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相关商业银行职责,规范人民法院的保全、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商品房预售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保障房地产项目建设、维护购房者权益的重要举措。人民法院冻结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人民法院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时...
  • 01-20 2022
    百问通
    通常情况下,律师费由聘请律师的人负担.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也可以主张由败诉方承担; 1、合同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 3、担保权纠纷案件 4、人脸信息侵权案件 5、著作权侵权案件 6、商标权侵权案件 7、专利权侵权案件 8、网络侵权案件 9、生态环境侵权案件 10、不正当竞争案件 11、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滥用权利 12、存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明显不当行为...
  • 01-2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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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甲通过中间人介绍,甲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甲从丙处全款50万元购买案涉房屋,且合同中约定三年后丙再以原价50万元将该房屋回购,在此期间,该房屋继续由丙使用,且丙每月向甲支付7000元房租。 合同签订后,双方完成了过户登记。后本案丙的妻子乙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本案存在三个争议焦点? 本案中乙作为原告是否适格? 本案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案涉合同的性质如何认定? (一)乙作原告是否适格? 本案中,由于丙的房屋系法定继承而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虽然产权证上并未登记丙名字,但其应属于房屋所有权人,不论是房屋买卖还是房屋担保,其作为利害关系人均有权提起诉讼。 (二)本案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案涉房屋为第三人法定继承所得,即使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被告已经完成过户登记,...
  • 01-2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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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在工作场所受到暴力伤害的,能否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依据此条款认定工伤,需满足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且因工作原因受到的暴力伤害三个必备条件。司法实践中,受到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间的关联,成为工伤认定考量的核心问题。 案例一、工作期间被精神分裂发病期同事砍伤致死 能否认定工伤? 案情:职工在工作间被砍伤致死 用人单位主张不构成工伤 张某原是某公司茶水间服务员。2017年12月23日,张某在工作期间,被同事郑某用刀砍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张某父亲向当地区人社局提出了张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并按照人社局的要求提交了身份证明、劳动合同书、鉴定意见书等材料。在此期间,某公司向人社局提交了关于张某不构成工伤的意见,并提供了证人证言。 区人社局查明,郑某系精神分裂症患者,已被强制医疗。人社局认为,张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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