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工作场所受到暴力伤害的,能否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依据此条款认定工伤,需满足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且因工作原因受到的暴力伤害三个必备条件。司法实践中,受到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间的关联,成为工伤认定考量的核心问题。 案例一、工作期间被精神分裂发病期同事砍伤致死 能否认定工伤? 案情:职工在工作间被砍伤致死 用人单位主张不构成工伤 张某原是某公司茶水间服务员。2017年12月23日,张某在工作期间,被同事郑某用刀砍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张某父亲向当地区人社局提出了张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并按照人社局的要求提交了身份证明、劳动合同书、鉴定意见书等材料。在此期间,某公司向人社局提交了关于张某不构成工伤的意见,并提供了证人证言。 区人社局查明,郑某系精神分裂症患者,已被强制医疗。人社局认为,张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