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相对人拒签邮件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在涉及工亡职工工伤认定的相关仲裁、诉讼期间,单位地址一直没有发生变化,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所作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工伤决定书均按此地址送达,用人单位均正常签收。据此,可以推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以上地址邮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如用人单位正常签收,其实体权利不会受到影响,而其在明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邮寄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的情况下,拒绝签收属主动放弃相关权利,应对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 2.用人单位不举证不影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用人单位不举证,并不影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 3.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第一项规定:“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