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8-17
    百问通
    序  言   在社会活动中,当事方都希望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有利于自己一方的法院或仲裁解决相应纠纷。当事方在相应的协议或合同中约定到有利于自己的一方法院管辖,这样约定的目的是从诉讼成本和诉讼经验等方面考虑。比如:如果自己是乙方,则希望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自己是甲方,则希望在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约定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首先解决了差旅费的情况,方便应诉,更重要是减少了沟通和经验不足等问题,自己所在地的当地的法院判例和法院观点、当地政策等,当地的代理律师或自己相对是比较了解的,大大降低了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或败诉的风险。本文对于约定仲裁及其他约定的情况不做探讨,仅对约定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后能否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的相应问题与大家交流和学习。本文探讨的目的是,希望在管辖方面给予诉讼主体比较宽松的诉讼环境,使得当事人能够更加自主的选择管辖法院,尽量减少我国部分地区法院案件量极大而影响司法效率,引导当事人向案件较少、效率较高的法院起诉去维护自己的权益,保障被告积极应诉答辩,减少公告送达...
  • 2022-08-17
    百问通
    “520”汉语谐音“我爱你”,“1314”汉语谐音“一生一世”。 由此,在每年5月20日这天,恋人之间、夫妻之间会通过手机以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对方表白、示爱。当然,发红包或转账是必不可少的项目。俗话说:“世事无常,且行且珍惜。”但是,爱情有时真的很不可靠,前秒彼此说相爱,后秒就已分开。 那么问题来了,在恋爱期间发送的红包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呢?如果要返还,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为此,笔者检索相关判例,对恋爱期间发送的红包是否返还问题进行初步分析,总结如下: 1、原则上,具有亲密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送具有示爱特殊含义的数字的红包或转账的,应认定为无偿赠与,不应认定为借贷,也不应认定为彩礼的范围;参见下文【案例一】、【案例三】 2、发送示爱特殊含义的数字的红包或转账后,双方通过借条等方式对该钱款作出约定的,应以双方约定为准,即应认定为借贷;参见下文【案例二】 3、恋爱过程中,一方通过语言或其他方式“强迫”对方发送具有示爱特殊含义的数字的红包或转账的,应认定...
  • 2022-08-17
    百问通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均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范畴。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婚姻家事、继承、侵权、物权等行为,本文汇总了《民法典》各编所涉及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规定,便于读者集中、系统学习。 法 典 条 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事由】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的无效】&n...
  • 2022-08-16
    百问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应如何理解这个条款,对被追加的单位而言,这个条款是否违反仲裁前置程序? 一、允许一审中追加诉讼主体的理由 针对当事人申请增加诉讼主体或者在诉讼中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的问题,有的法院认为,应当告知当事人变更当事人后重新提起仲裁,否则就违背了仲裁前置程序的规定。我们认为,人民法院有权追加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第一,人民法院在诉讼中直接追加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是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行使司法审查权的重要表现。司法审查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仲裁裁决的公正性,体现程序公正价值。劳动争议仲裁尽管具有及时、简便、灵活等特点,使劳动争议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促进劳动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稳定,但是仲裁机构无权采取强制措施、无权强制...
  • 2022-08-16
    百问通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1151号 裁判观点 人民法院不仅仅是当事人双方的信息传递者,更重要的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因此,只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意味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随即中断。 (一)黄海明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原审查明,无论是2014年9月1日黄海明与中宇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书》,还是2014年9月16日张爱连、钟宇春向黄海明出具的《借条》,都约定应当在2014年12月1日前归还借款。黄海明于2016年7月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而后因未交诉讼费而按撤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根据上述规定,黄海明于2016年7月6日提起诉讼的行为,不论是否撤诉,均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人民法院不仅仅是当事人双方的信息...
  • 2022-08-16
    百问通
    疑问的提出: 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中: 294、二审期间,上诉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上诉,后未履行和解协议,是否执行一审判决 问:二审期间,上诉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上诉,后未履行和解协议,是否执行一审判决? 答:关于这一问题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由于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撤回上诉,法院一旦裁定准许撤诉,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因此,具备强制执行力,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的规定继续执行一审判决。另一种意见认为,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为了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所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双方通过诉讼外的途径创设的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实体法角度而言,和解协议的达成实质变动了一审判决所...
  • 2022-08-15
    百问通
    随着各省市计生条例的修改,HR又开始纠结“三期女职工”的产假问题。产假要怎么休?产假工资怎么发?生育津贴如何领……今天带着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   01 2022最新版产假标准   2021年各地逐渐修改《人口计划与生育条例》,增加了产假&陪产假的天数,具体可以查看下表:     02 产假、产检假等相关假期怎么休?   先来明确一下,女职工怀孕后的所有假期有哪些?   这些假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享受的假期,单位无权剥夺,另一类是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产假的天数是98天+各地奖励天数。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产前检查假: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
  • 2022-08-15
    百问通
    当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就存在着清偿顺序的问题。而在一般民事债权的清偿中,则存在清偿抵充的规定,即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 各国民法普遍规定,在一般民事债权中,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时,当事人可以就给付抵充何宗债务进行约定;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则债务人有权单方面指定其给付系清偿何宗债务,但应该依次按照费用、利息、原本债务的顺序进行抵充。这一原则在我国许多法律、司法解释中都有所体现。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我国《担保法》第68条规定:质押合同无另外约定时,质权人收取的质物的孽息,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再充抵质权担保的债权。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 客服
  • 返回顶部
https://affim.baidu.com/cps/chat?siteId=18831979&userId=44142515&siteToken=819bf25604f125c407ed2c41afb6822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