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除少数侵权领域的特别规定之外,诉讼时效期间一律规定为三年。然而这并未完全消除实践中有关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困惑。 学术分歧 在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诉讼案件中,关于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争议屡见不鲜。较为典型的是如何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点。有一种意见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险人取得赔偿请求权之日开始计算;而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第三者侵害时起计算。 实践争议 学术观点上的分歧同样延伸至司法实践。在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中<案号(2018)闽08民终604号>,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0条的规定,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方取得对第三者求偿的权利,因此本案诉讼时效应从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计算。”而广州市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