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8-23
    百问通
    李刚于2010年3月5日入职中某银行广州分行,自入职起至2012年3月1日期间任白云支行对公客户经理,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7月1日期间任白云支行见习客户经理,2012年7月1日至2016年9月19日期间任白云支行公司客户经理,之后调整到分行战略客户部任职产品经理(战略客户部产品经理、对公客户经理、公司客户经理职级相同);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均为广州市。   2019年3月26日,公司发出《工作调动单》,将李刚调整到广州分行凤凰城支行从事公司客户经理岗并要求李刚在2019年3月29日前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   李刚在2019年3月29日回复公司表示不同意上述工作调动。   之后公司分别在2019年4月4日、9日、19日多次通知李刚前往凤凰城支行报到上班并表示李刚职级待遇不变并另外提供600元/月交通补贴和六个月的适应期;李刚亦均回复不同意工作调动并实际未到凤凰城支行报到上班。   2019年4月23日,公司以李刚未到凤凰城支行报到上班累计旷工15天为由单方解除与李刚的劳动关系。李刚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20362.42元。   2019年5月30日,李刚申请仲...
  • 2022-08-23
    百问通
    今年夏天多地持续高温,部分城市最高气温甚至超过40℃。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因高温天气停止、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在从事高温作业的,可以依法领取高温津贴。全国...
  • 202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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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证之所在,胜败之所在。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以下这18类案件需要收集提交的证据供大家参考,一起来看看吧!觉得有帮助可以收藏分享: 01 婚姻纠纷案件 (1)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没有登记结婚的,关于同居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   (3)再婚的,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4)被告下落不明的,关于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   (5)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6)一方智力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诊断等证据;   (7)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劳改的,关于原判法院、刑期和劳改地点的证明;   (8)婚后感情的事实依据;   (9)一方有过错的相关证据;   (10)子女姓名、性别、年龄、生活状况的证明;   (11)养子女、继子女的有关证明;   (12)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明;   (13)请求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双方工资或劳动收入等);   (14)房产、汽车、电器等财产名称、数量、价格(值)的证明;   (15)财产性质(婚...
  • 2022-08-23
    百问通
    现在法院实施的是立案登记制,因此老百姓去打官司已经便利了许多。但是,提交一份符合要求的“民事起诉状”还是必须的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就起诉必须具备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首先,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次, “有明确的被告”;再次,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最后,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在起诉环节,法律并没有设置过高的门槛,即便是撰写《民事起诉状》,一般具备一定文化知识的人都可以自行完成。 当然,律师作为专业人士,从撰写《民事起诉状》开始就会体现出专业水平。 那么从专业视角出发,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应当如何在起诉状中体现呢? 对此笔者认为,诉讼请求虽然往往比较简明扼要,但这是民事起诉状写作中最应当注意的问题,因为诉讼请求决定了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 该由法院解决的问题,如果在诉讼请求中没有提出,法院是绝对不会主动审理的;但如果提出的诉讼请求超越了法院审理的范围...
  • 2022-08-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根据原告(债权人)提供的手机录音内容证明,原告与被告(债务人)就双方借款清偿问题商谈时,曾向被告的手机拨打电话,即使接电话的人并非被告本人,但亦足以证明原告主张债权的事实,据此应认定案涉借款诉讼时效于此时中断并应从次日起重新起算,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24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渭南市华州区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杏林三溪村。 法定代表人:薛建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肖依,陕西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潼关县鑫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潼关县桃林路金都商街。 法定代表人:孙晓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未央大道豪盛花园B座503室。 负责人:彭凯旋。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吴应波,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 一审被告:薛建立,男...
  • 2022-08-22
    百问通
    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开启了“民法典时代”。《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对我国原有的担保制度做出了许多修改,其中的一项重大变化是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的基础上,完善了非典型担保制度。     《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第70条规定: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并由债权人实际控制,或者将其资金存入债权人设立的保证金账户,债权人主张就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以保证金账户内的款项浮动为由,主张实际控制该账户的债权人对账户内的款项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银行账户下设立的保证金分户,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当事人约定的保证金并非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设立,或者不符合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债权人主张就保证金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 2022-08-22
    百问通
    烂尾楼盘涉及众多主体的利益,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对于我们在办理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一些纠纷可能认为法律规定很明确没什么争议,但在破产程序中,受破产规则的规制和实际问题的影响,则复杂很多。在“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的大背景下,研究陷入困境的房企在破产程序特别是破产重整程序中的一些热点争议问题具有较大的价值。今天主要跟大家探讨如下几个问题。 一、预重整问题 在《企业破产法》中并无预重整的概念。从法律层面来说,只有《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总共两个条款提到了预重整,即在申请重整之前债务人可先行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征求相关权利人的意见,或与相关权利人达成协议。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破产审判纪要》、2019年颁布《九民会议纪要》以来,最高院提出了鼓励和支持庭外重组。在一些关于执行的司法文件中亦提到引导债务人进行庭外重组。为此,全国各地一些法院颁布了预重整制度,并进行了很好的实践。预重整是新崛起的一种新式的“将法院外资产重组与法院内重整相连接”的困境企业挽救机制。主要原则是市...
  • 2022-08-19
    百问通
    近来新冠肺炎疫情肆虐申城,静态管理的防控措施导致诸多合同无法按时履 行,有的丧失了合同履行基础,有的合同当事方因为疫情或防控措施失去了继续 履行的能力。在此背景下,违约方是否可以主张因不可抗力而免除其违约责任成 为大家所关注的热点。另一方面,一方当事人是否可以因不可抗力所导致的继续 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而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制度,解除或者变更原合同成为司法 实践中颇具争议的焦点。  《民法典》第 180 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 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 克服的客观情况。该条第 1 款不仅规定了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同时在第 2 款中 规定了不可抗力的适用范围。那么新冠肺炎疫情及其防控措施是否属于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呢?  对此本文持肯定观点。由于不可抗力既要考查当事人是否尽到主观注意义务, 又要结合客观情况,即该事件是否因当事人以外的原因所造成。而新冠肺炎疫情 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但超出了一般人注意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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