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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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2011年全国会议纪要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八条: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内通过“末位淘汰”或者“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但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民纪要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四)关于劳动合同解除问题29(2016年11月30日),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12月1日第3版。   《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第29条关于“末位淘汰”等形式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规则是优胜劣汰。面对激烈竞争,不少企业想方设法采用各种管理手段,力争使企业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处于不败之地。“末位淘汰&r...
  • 2022-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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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好《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要求,切实发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效果,促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9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状况,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覆盖本地区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惠及更多市场主体。 二、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
  • 2022-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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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索引:甘肃源祥公司与甘肃古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3879号】 ♢ 裁判要旨:一审法院在甘肃源祥公司住所地张贴开庭公告,并向甘肃源祥公司法定代表人发送短信告知其开庭时间、地点。甘肃源祥公司法定代表人收到该短信并申请延期开庭。同时,甘肃源祥公司在二审上诉理由中称未能参加一审庭审的原因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外出差申请延期未获准许。由此可见,甘肃源祥公司知晓一审开庭时间,其主张因无法判断短信真伪而导致耽误参加庭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审判决以甘肃源祥公司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法定代表人出差不属于延期开庭的法定事由为由,认定一审送达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
  • 2022-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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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原告持与被告双方间的借款合同以及其他有关协议、收款凭证等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其虽然持有上述与借款关系有关的证据,但综合案件的基本事实,其并未举证证明出借给被告的款项系其本人所有,且有证据证明该款项系另有他人出借的,据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35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万丹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抚州劲风酒业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万丹城与被申请人抚州劲风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风酒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终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万丹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第六项“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一、撤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终518号民事判决。...
  • 2022-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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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最高法民申39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某某,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星,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三环东段6号。 法定代表人:于顺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科,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松涛,男,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田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层气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终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田某某申请再审称,本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再审。事实和理由:(一)本案系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依法仅需交纳10元诉讼费。一、二审分别收取19400元诉讼费,违反法律规定。(二)原审已查明田某某...
  • 2022-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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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索引 (2021)最高法执监7号,杨蜀冰、北京新华久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02 案件当事人 申诉人(复议申请人):杨蜀冰。 申请执行人:北京新华久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保山华隆置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金华茂华置业有限公司。 03 基本案情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五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新华久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久富公司)与被执行人保山华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隆公司)、陈小华、陈盼、金华茂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杨蜀冰对该院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的(2019)渝05执1299号执行决定不服,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称,其已于2018年6月21日从华隆公司离职,华隆公司也于2019年3月25日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开增,其已不再是华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请求:依法撤销(2019)渝05执1299号执行决定,解除对其限制消费令。 重庆五中院认为,该院执行机关在作出限制消费令之时,杨蜀冰仍然属于华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该院执行机关对华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
  • 2022-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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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人租赁房屋,或者是实现居住或者是实现经营的用途等,都要求出租人提供的租赁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这是常理,是“自然法”的要求,也是我国制定法——《合同法》对租赁合同提出的要求,规定租赁物“用途”条款是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并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等。但是,何为“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或者说如何认定某一行为(事实)是影响租赁物用途的情形,在实践中是颇不易把握的。一起因租赁房屋是否符合约定用途的普通房屋租赁纠纷案件,在经过人民检察院抗诉后,才使得“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与否得以正确认定,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才得以保障。该案对如何认定“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具有参考和借鉴价值和意义。 该案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2018年5月1日,承租人向某贵与承租人陈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向某贵将其拆迁安置得到的一间门面房出租给陈某,租期三年,第一年租金为59900元,第二和第三年都是62500元,保证金1000元。陈某交付保证金和第...
  • 2022-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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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问题: 刚买了4个月零13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损的,能否主张车辆贬值损失? 案件索引 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7560号 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民申355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列明的财产损失赔偿项目不包括车辆贬值费用。被侵权人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因车辆损坏部位不涉及车辆关键部位,且经过维修已不影响车辆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的,对被侵权人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不予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民申3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某利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杜某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再审申请人田某利因与被申请人杜某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7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田某利申请再审,请求依法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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