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两个问题

发布于: 2022-08-04 08:38
(以深圳区域为例)
问题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回答: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定期限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使后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至签订之日的,应予支持。但存在例外。
两个例外——视为双方自始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1、双方将劳动合同的签字日期倒签在法定期限之内
2、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间包含了已经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
相关案例:
①、(2021)粤03民终9867号
法院认为:员工A于2019年12月3日入职后,公司并未按照法律的规定在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是在2020年3月11日双方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劳动者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同意将劳动合同的期间溯及于之前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应视为劳动者放弃了要求该事实劳动关系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请求。
②、(2020)粤03民终28905号
法院认为:双方在不同时期签订的三份劳动合同,有劳动者的签名,但其主张合同上的公章系公司在其申请劳动仲裁后才加盖的。本院认为即便是公司的公章系后加盖的,但双方将劳动合同的签字日期倒签在法定期限之内且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间包含了已经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应视为双方自始签订了劳动合同。故劳动者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③、(2019)粤03民终13423号
法院认为:劳动者主张劳动合同落款时间为2017年9月1日,但实际签订时间为2017年12月18日。首先,被告主张签署时间为2017年12月18日,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其次,即使该合同存在倒签情形,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承担其倒签的法律后果,也应视为双方自始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告要求原告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问题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是?
回答: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应为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当月应得工资。但不包含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
相关案例:
①、(2021)粤03民终20998、20999号
法院认为:在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每月向劳动者计发二倍工资。该二倍工资应为同时期劳动者的应发工资,理应包括加班工资在内。故公司关于二倍工资差额不应包括加班工资的上诉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②、(2020)粤0306民初29771号
法院认为:计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应当以劳动者应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劳动者主张应当将代扣的个人社保部分计算在内,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信。(二审维持原判)
③、(2020)粤03民终10204号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加付的一倍部分工资原则上要与劳动者每月的固定收入对应,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和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不属于每月能确定的固定收入,即不属于计发二倍工资的基数范畴。综上,季度提成应在计算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时扣除。

建议:作为用人单位,公司应当规范公司的用工管理,严格落实用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结构,避免产生纠纷。而作为劳动者应当要求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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