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细节:<民法典>要点梳理

发布于: 2022-08-08 09:09
01
总则编
基本规定 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目的,体现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鲜明中国特色;
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
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民事主体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民事权利 包括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对知识产权作了概括性规定,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规定了民事权利的取得和行使规则)。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代理是民事主体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制度。
关于民事责任、诉讼时效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保障和维护民事权利的重要制度。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其功能主要是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安全、稳定法律秩序。

 

02
物权编
通则 将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所有权 所有权是物权的基础,是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完善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一是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二是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并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三是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在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落实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要求,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作了完善,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
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第四分编对担保物权作了规定,明确了担保物权的含义、适用范围、担保范围等共同规则,以及抵押权、质权和留詈权的具体规则;
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删除有关扣保物权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细登记制度留下空间;
简化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的一般条款。
占有 占有是指对不动产或者动产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

 

03
合同编
通则 通过规定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多数人之债的履行规则等完善债法的一般性规则
完善了电子合同订立规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等合同订立制度;
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针对实践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义务不办理报批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问题,明确了当事人违反报批义务的法律后果,健全合同效力制度;
完善合同履行制度,落实绿色原则,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完善代位权、撤销权等合同保全制度,进一步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细化了债权转让、债务移转制度,增加了债务清偿抵充规则、完善了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制度;
通过吸收现行担保法有关定金规则的规定,完善违约责任制度。
一般典型合同

典型合同在市场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应用普遍。为适应现实需要,在现行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 15 种典型合同的基础上,增加了4种新的典型合同:

 

一是吸收了担保法中关于保证的内容,增加了保证合同;

二是适应我国保理行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增加了保理合同;

三是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增加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

四是增加规定合伙合同,将有关个人合伙的规定纳入其中。

其它典型合同

一是通过完善检验期限的规定和所有权保留规则等完善买卖合同。

二是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三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利益,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四是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细化了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五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赠与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等典型合同。

准合同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既与合同规则同属债法性质的内容,又与合同规则有所区别。“准合同”分别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一般性规则作了规定。

 

04
人格权编
一般规定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

 

一是明确人格权的定义;

二是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三是规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四是明确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一是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鼓励遗体捐献的善行义举,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

二是为规范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明确从事此类活动应遵守的规则。 

三是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姓名权和名称权

一是对自然人选取姓氏的规则作了规定。

二是明确对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肖像权

一是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并明确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二是为了合理平衡保护肖像权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规定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规则。

三是从有利于保护肖像权人利益的角度,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解除等作了规定。

名誉权和荣誉权

一是为了平衡个人名誉权保护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之间的关系,草案对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涉及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等作了规定。

二是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更正或者删除。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一是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

二是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

三是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明确处理个人信息不承担责任的特定情形,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四是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

 

05
婚姻家庭编
一般规定

一是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加强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地弘扬家庭美德,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二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落实到收养工作中,增加规定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

三是界定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

结婚

一是将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间起算点由“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修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二是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并相应增加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三是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家庭关系

一是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二是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

离婚

一是增加离婚冷静期制度。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二是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问题,增加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是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将原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

四是将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纳入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以加强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权益的保护。

五是将“有其他重大过错”增加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

收养

一是扩大被收养人的范围,删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仅限于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修改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

二是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三是为进一步强化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在收养人的条件中增加规定“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并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06
继承编
一般规定

一是增加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继承规则。

二是增加规定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对继承权法定丧失制度予以完善。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等均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的继承方式。

明确了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以及遗产分配的基本制度。同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增加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嘱继承是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处理遗产的继承方式。

一是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

二是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遗产的
处理

一是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增加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

二是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

三是完善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制度,明确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

 

07
侵权责任编
一般规定

一是确立“自甘风险”规则,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二是规定“自助行为”制度,明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损害赔偿

一是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是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侵权违法成本,增加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一是增加规定委托监护的侵权责任。

二是完善网络侵权责任制度。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平衡好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细化了网络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完善了权利人通 知规则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转通知规则。

各种具体侵权责任

一是完善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增加规定,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是明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顺序,即先由机动车强制保险理赔,不足部分由机动车商业保险理赔,仍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

三是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明确医务人员的相关说明义务,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四是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 

五是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完善高度危险责任,明确占有或者使用高致病性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六是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为保障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草案对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作了进一步的完善,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同时针对此类事件处理的主要困难是行为人难以确定的问题,强调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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