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时存在未提交的证据,二审能否被采纳?

发布于: 2022-08-15 09:21
裁判要旨: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一、相关案例

(一)凌菊妹与毛海兴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沪02民终573号

本院认为,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毛海兴应对凌菊妹的人身权益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正是因为双方在矛盾产生后并未本着平和理性的态度及时沟通化解,最终导致冲突的发生。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及本案实际情况,对凌菊妹的一审诉讼请求进行了分析认定,并判令毛海兴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本院予以认同。二审中,凌菊妹虽提供了证人证言、光盘及信访记录等材料,但上述材料不属于新证据范围,且也无法佐证凌菊妹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二)吴森妹等与孙巧玉等共有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2022)沪02民终4324号

孙巧玉、左佳敏质证认为,该组证据不符合二审新证据规则,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存疑,且不能实现证明目的,没有关联性,因为在发邮件过程中填写户籍地址是很常见的,并不一定是居住地址,左菁颖小学毕业后随父母居住福利分房后就没回来住过。
本院认为,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现左菁颖逾期举证,并无合法理由,且该证据均并不能佐证左菁颖成年后在系争房屋居住满一年的事实,故本院不予采纳。

(二)赵世会、兖州矿业集团日照东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2)鲁11民终1265号

能源公司质证称,该四位证人证言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根据其陈述的都是职工日常工作行为,不是作为股东行使的股东权利,股东资格的确认需要综合考虑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多种因素,不能仅凭证人证言就可认定股东资格。东方工贸有限公司未质证。
本院认为,以上四名证人虽与赵世会系同事关系,且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但其证言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证明力问题本院将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以及其他证据材料予以认定。

(三)赵世会、兖州矿业集团日照东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2)鲁11民终1265号

能源公司质证称,该四位证人证言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院认证认为,以上四名证人虽与赵世会系同事关系,且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但其证言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证明力问题本院将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以及其他证据材料予以认定。
(四)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刚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9)沪02民终9474号
本院认为,关于东方泵业公司二审提供的证据能否作为新证据采纳。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东方泵业公司在二审提供证据时称上述原始资料因涉及时间久远,公司在仓库里翻找多时才找到。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积极应诉,及时提交证据。东方泵业公司在一审长达一年的时间里未予举证,确有不当,本院在此予以训诫。但其提供的证据与案件事实有关,李刚以东方泵业公司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不同意作为证据采纳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上述证据应审查其与案件事实是否有关联性而予以确认。
二、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

第五十一条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三、总结

通过对案例和相关法条的检索发现,实务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民事案件二审中当事人只能提供新的证据。若提交一审已经存在,并且和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相关的证据还是有可能会被法院采纳的,但是当事人会因故意、重大过失等原因而受到法院的训诫或者罚款。因此,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当事人应及时向法院提交案件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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