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法官会议纪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否出租?

发布于: 2022-09-01 09:09
来源 | 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民商事主审法官会议纪要(第1卷),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民商事主审法官会议纪要(第1卷),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

 

法律问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否出租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

 

不同观点

 

甲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出租。

 

本案处于审判监督程序阶段时应适用当时有效的法律。根据 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故案涉以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为标的的租赁合同因违反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乙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出租。

 

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虽然原则上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参照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二条第十项最后一句"……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的规定,后者是针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细化的规范,广东省政府根据该决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有权规定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依法流转。因此,本案应当适用《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承认案涉租赁合同的效力。

 

法官会议意见

 

采乙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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