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案例看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意外事件的区别

发布于: 2022-09-05 08:57
2022年3月1日上午,在某地一超市门前,超市员工陈某将一辆电动三轮车停放在超市门口的一小片空地上并拉起手刹,随后进入超市内工作。约两分钟后,该三轮车自动下滑,沿着超市门前主路越滑越快,在离超市200米处将路上正常行走的一位老人撞倒,老人头部撞到路边道牙致颅脑损伤,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该超市门前主路是一较长的斜坡路段,长约400米,坡度约30度。该三轮车停车地方为主路旁边超市门前的一块空地,地势较为平坦,常用来停放自行车等车辆。经鉴定,该三轮车刹车系统有一定的问题。
关于该起案件,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案构成交通肇事案。因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由于过错或者意外导致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该起事故中,骑车人陈某疏忽大意,没有对三轮车采取正确的停车措施,造成车辆在道路上滑行,最后致正常行走的老人死亡,陈某在该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案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案。因为该起事故虽然发生在道路上,但发生事故前,骑车人陈某已经将车辆停放在路边空地上,自己进入超市工作。此时陈某已完全失去对车辆的控制,车辆属于独立静止状态。因此,该起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构不成交通肇事罪,但陈某在泊车的时候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车辆滑行的发生,有重大过失,并因该过失造成老人死亡,因此,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该事件属于意外事件,构不成犯罪。意外事件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事件,该事件虽然造成严重后果,但不认为是犯罪。在该案中,骑车人陈某已将车辆停放在平时用于停放车辆的空地上,且按照操作规范拉起了手刹。正常来说,在该处停车是不会造成车辆滑行的,因为骑行人预料不到的原因,车辆滑行造成人员死亡,属于概率极低的事件,因此,应属意外事件,骑车人陈某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即该事件属于意外事件,构不成交通肇事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如下:
一是该案构不成交通肇事罪。《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交通事故的定义主体为“车辆”,但单纯车辆是不能造成事故的,交通肇事的主体仍然只能是人。该起事故是在道路上发生的,但事发前骑车人已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拉起手刹,该停车场属于公共场合但不属于道路,骑车人没有义务在车辆后方摆放标志物,属于规范停车。事故发生前,骑车人在超市内工作,已完全脱离了对车辆的控制,在事故发生时,没有参与交通行为,因此,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征。无独有偶,在该路段时间不久前也发生过一起案件,一辆装满钢筋的大货车在该路段中部停放,车头朝着坡下部,司机拉起手刹在车里等人,刹车突然失控,车辆向下方滑行,因斜坡较长,司机怕车辆滑行撞伤路上,在一路口猛打方向,想将车辆驶入另一路口,但因车速过快,造成车辆侧翻,车上钢筋滑落造成路人一死三伤。该事故中,司机在车辆滑行过程中本应通过擦靠路边障碍物的方法将车辆停下,但却在路口猛打方向致使车辆侧翻,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操作不当,有重大过失,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是该案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死亡罪的特征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在该案中,陈某把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并拉起手刹,该停车场平时有很多车辆停放,其不可能预料到车辆会突然下滑并造成受害人死亡,更没有预见到车辆会下滑而疏于防范,其正常停车并按照操作规范拉起手刹,没有过失的存在,因此,不应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是该案应该属于意外事件。意外事件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区别在于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原因是否能被预料到,对此我们不能以“上帝视角”去对当事人进行要求,更不能倒因为果去对当事人进行客观归罪,要结合事发现场情况、当事人的具体认知进行分析。在该案中,事发现场有一较长斜坡路面,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平时我们在该类路段停车时,除了拉起手刹,很多细心人还会通过“别档”、支石头的方式防止车辆下滑,如果陈某将车辆停在该斜坡路段上,仅仅拉起手刹,其应该能够预料到车辆会有下滑的风险,如果没有采取其它措施对该结果进行防止,则其存在重大过失。在该案中,陈某停车地方为斜坡路段边的一空地上,平时就用于停放车辆,虽然也有一定的坡度,但坡度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多年来在此停放的车辆从没有发生过车辆下滑事件,说明该类事件发生的概率极小,不能要求一般人员对该极小概率的事件做出预测。另外,虽然事后鉴定该三轮车刹车系统存在问题,但该三轮车属于超市所有,员工大多只是临时骑乘,其对车辆刹车性能不可能有较为清晰的认识,在停车后,车辆并未立即有下滑的迹象,说明当时正常人认知应该认为车辆已经停放妥当,其两分钟后下滑属于当事人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因此,该案属于意外事件。

事发后,当地公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对该案立案侦查,并对嫌疑人陈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案件诉至人民检察院后,检察官到案发现场实地进行了考察,结合具体案情,认为该案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属于意外事件,依法做出了不予起诉决定。

分享
  • 客服
  • 返回顶部
https://affim.baidu.com/cps/chat?siteId=18831979&userId=44142515&siteToken=819bf25604f125c407ed2c41afb6822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