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一律师会见被告人传话被认定“辩护人毁灭证据罪”获刑一年
辩护人毁灭证据罪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人毁灭或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为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周天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作孔某姣的辩护人,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其行为已构成辩护人毁灭证据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周天雨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天雨传话行为之蒋某梦等人已进行赌博机转移,传话对毁灭证据未起到实质作用,无犯罪故意,且将赌博机转移行为解释为毁灭是扩大解释,周天雨不构成犯罪的观点,本院认为毁灭证据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存证据从形态上完全消灭,又包括丧失或部分丧失证明力。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是指为当事人就如何毁灭、伪造证据进行出谋划策、提供物资条件、精神资助等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周天雨作为辩护律师,明知赌博机是开设赌场罪的重要物证,在会孔某姣后将转移赌博机的意图转达蒋某梦等人,且在案证据证蒋某梦王某文等人在此之后也找人实施了转移赌博游戏机设备的行为,故被告人周天雨构成辩护人毁灭证据罪。虽然在传话之前蒋某梦等人已转移部分赌博游戏机,但起诉指控周天雨传话后转移的台数为数百台,而非公安民警查获的全部游戏机台数。对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