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或者其他目的,在道路上竞相行驶,严重影响公共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发布于: 2021-11-02 14:19

案例:(2012)浦刑初字第4245号

检察院指控:

2012年2月3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金某相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乐园路99号铭心赛车服务部碰面后,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无牌的HONGDA(本田)1000CC大功率二轮摩托车,被告人金某驾驶套用粤NL8406号牌的YAMAHA(雅马哈)大功率二轮摩托车,自该车行出发,行至杨高路、巨峰路路口掉头后,沿杨高路由北向南行驶,经南浦大桥至陆家浜路接人。行驶途中,被告人张某某、金某为了追求驾驶大功率二轮摩托车的刺激,在多处路段超速行驶,在多个路口闯红灯行驶,曲折变道超越其他车辆,以此相互显示各自的驾车技能。当行驶至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时,被告人张某某、金某遇执勤民警检查,遂驾车沿河南南路经复兴东路隧道、张杨路逃离,并于当晚21时许驾车回到被告人张某某住所。

民警接群众举报后,通过调取街面监控录像,锁定被告人张某某重大犯罪嫌疑。2012年2月5日21时许,民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栖山路1555弄33号5B室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到案,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交代其伙同被告人金某追逐竞驶的犯罪事实,并向民警提供了被告人金某的手机号码。2012年2月6日21时许,被告人金某接公安机关电话后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张某某、金某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裁判宗旨: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对于因追逐竞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应符合“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法定构成要件。

关于本案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追逐竞驶。法律规定的追逐竞驶一般指行为人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或者其他目的,二人以上分别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通行道路、城市道路或者其他道路上竞相行驶,严重影响公共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驾驶行为。首先,二被告人到案后先后供述“一起出去晃晃、兜兜、跑跑路”,后又先后具体分别供述“自己手痒,心里面想找点享乐和刺激”、“有段时间没开过了,手痒、心里要感受驾驶这种车辆的快感,所以就一起驾车去了”、“开这种世界顶级摩托车心里感到舒服、刺激、速度快”、“享受这种大功率世界顶级摩托车的刺激感”,足以反映其出于追求刺激进行驾驶的主观目的。其次,从行驶路线上看,二被告人均供述行驶路线系共同自浦东新区乐园路99号出发,至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接人,以及“谁先到、谁就等谁”,此点亦得到证人袁某某的证言予以证实,可以证明二被告人共同约定了起点和终点;从驾驶心态上看,二被告人分别供述“只管发挥自己的驾车技能”、“在道路上穿插、超车、得到心理满足”、在面临红灯时“相信自己的操控车辆的技能闯过去不会出事”、“相信的自己的驾车技能”、“刹车不舒服、逢车必超”,此点亦得到街面监控的印证,上述方面足以反映其相约竞技的驾驶目的。再次,从客观行为上看,二被告人的出发点系赛车服务部、驾驶的系超标大功率摩托车、为追求速度多次违章等客观行为,足以证实二被告人出于竞技、追求刺激的主观目的,其多次供述亦可与之相互印证。综上,可以认定二被告人行为构成追逐竞驶。

关于本案被告人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恶劣。法律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般需结合行为人是否有驾驶资格、是否改装大功率车辆及有无合法号牌、是否大幅度超速、是否在密集路段竞驶、是否多次多人竞驶、是否引发事故及恐慌、是否抗拒或躲避执法、是否饮酒或吸毒等导致控制力下降行为等因素综合判断,其核心应当是该追逐竞驶行为是否导致公共交通安全处于抽象危险状态之下。本案中,二被告人虽然具有驾驶资格,但其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恶劣,应根据其驾驶行为综合判断。第一,从驾驶的车辆看,系无牌和套牌的大功率改装摩托车;第二,从驾驶的速度看,总体驾驶速度很快,多处路段超速达50%以上;第三,从驾驶的方式看,二被告人反复并线、穿插前车、多次闯红灯行驶;第四,从对待执法的态度看,二被告人在民警盘查时驾车逃避执法;第五,从行驶的路段看,途经的杨高路、张杨路、南浦大桥、复兴东路隧道等均系城市主干道及高架、隧道,沿途还有多处学校、公交及地铁站点、居民小区、大型超市等人流密集路段,均属车流和人流密集地段,在高速驾驶的刺激心态下和躲避执法的紧张心态下,极易引发重大恶性交通事故。上述行为对不特地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造成相当程度威胁,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金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金某系自首,依法亦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已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及危害性,承诺不再从事危险驾驶行为,并多次表示认罪悔罪,鉴于其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综合考虑上述情节,依法适用缓刑。本院为保护道路交通公共安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二、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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