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律师阅卷维权

发布于: 2022-07-25 09:01

7月24日,@周立新律师906 发微博,因合议庭至今仍拒绝辩护人阅看八册所谓“保密卷”,辩护人不能正常履职,无法于7月27日前书写并提交实体《辩护意见》,鉴于昆明市中级法院可能会在7月27日后随时宣判,现申请紧急维权的文章。如下:

维护辩护律师阅卷权的紧急报告

贵阳市司法局:

贵阳市律师协会: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杨天斗等十一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本人周立新律师系上诉人杨天斗的二审辩护人,2022年7月22日,审理本案的合议庭高雁海法官电话通知“决定不开庭审理,并限于7月27日前提交《辩护意见》”;因为,合议庭至今仍拒绝辩护人阅看八册所谓“保密卷”,辩护人不能正常履职,无法于7月27日前书写并提交实体《辩护意见》,鉴于昆明市中级法院可能会在7月27日后随时宣判,现申请紧急维权。

一、本人办理的昆明杨天斗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二审案,因为办案机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其中八册卷宗属于保密卷为由不给辩护人阅看,于2022年6月16日向贵阳市律师协会递交《维权申请书(3)》,贵阳律协受理后转交昆明市律师协会“请求协助维护律师执业权利”。

二、2022年6月21日上午,贵阳市律师协会向本人转来昆明律协《关于周立新律师申请维权事项的回函》,本人不能接受昆明律协《回函》,贵阳市律师协会有关负责人也向周立新律师说明“不能接受昆明律协的维权《回函》,将会考虑进一步的维权行动”。

1、昆明律协《回函》内容表明,本次维权小组只是向本案承办法官周舒“了解”了情况,这些情况周舒法官都已告诉本人及其他同案辩护律师,我们正是因为不服周舒法官的说法才申请维权的,贵阳律协也是认可本人的维权理由才受理的;如果现在又接受周舒法官的这一说法就止步,那又何必对我的维权申请立案受理呢?

2、昆明律协向周舒法官了解情况后,应当去向其上级领导提出“准许律师阅看八册保密卷的意见”,而不是听了周舒法官并不成立的不准许辩护人阅看的理由后就“打道回府”,如果这样就可以交差了事的话,本人何必提出维权申请呢?因为昆明律协向周舒法官了解的这些情况,周舒法官已经向本案辩护人讲过多次了。

3、维权小组的同志们还应当问周舒法官:为什么要欺骗本案辩护人?这也是维权内容之一。

此前为阅看本案八册“保密卷”,本人及同案辩护人已和昆明市中级法院及云南省有关部门提出书面反映,至2022年6月9日,昆明市中级法院刑庭(杨天斗案)李书记员向各辩护人电话明确告知“下周三前阅看保密卷”。

2022年6月13日(周一),本人正在贵阳安排前往昆明阅卷行程(还有北京、重庆律师也在安排行程),本案辩护人之一的昆明张具堆律师发来微信告知:他正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周舒法官交涉阅看保密卷事宜,周舒法官不给其阅看;张律师提出“是你们通知律师来阅看保密卷的,为什么又不给阅了?”周法官回答:“就是通知你们律师来当面告知,因为是保密卷,所以不能给你们律师阅卷”。

当日,本律师向昆明中院周舒法官电话落实张律师所述情况,李书记员接电话后告知,有关情况周法官已经告知张具堆律师了,请向张具堆律师联系。

上述过程表明,昆明市中级法院有关负责人(不一定是周舒法官)在赤裸裸的欺骗玩弄辩护律师。

三、昆明律协《回函》称:“八册未得阅看”是因为该八册卷宗并不是指控该案的证据材料,与该案犯罪事实没有关联性,而且是保密程度极高的涉密文件;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准许本人及同案其他辩护人阅看八册保密卷的这一理由不成立。

1、根据《刑诉法》及《律师法》有关规定,辩护人的职责是向法庭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以及应当免除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材料和意见;因此,辩护人的阅卷工作并不仅限于公诉人提供的“指控证据及与犯罪事实有关联性的证据”,而是要努力发现对当事人有利的,可以为当事人出罪(证明当事人无罪)或证明当事人罪轻、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的证据材料。如果只让辩护人阅看“指控证据及与犯罪事实有关联性的证据”,是不能保证律师进行有效辩护的。

2、所谓“保密程度极高的涉密文件”,也不是不准辩护律师阅看的理由。

首先,这八册卷宗并没有依法标注密级,办案法官并无权认定其属于“保密程度极高的涉密文件”。

其次,这八册卷宗即使算国家秘密,依照法律规定,办案法院(法官)也应当给辩护律师阅看,法院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要求相关人员出具(保密)承诺书”。

四、辩护律师有权阅看本案八册“保密卷”的法律依据明确、充分。

1、根据《刑诉法》第四十条和《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辩护律师阅卷权范围是“案卷材料”,并不限于本案法官所述的“指控证据及与犯罪事实有关联性的证据”;这八册保密卷之所以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一审法院随案移送到昆明市中级法院,毫无疑问是与本案有关的“案卷材料”。

2、本人在昆明中院阅卷时,看到标注有“保密卷”三字(但没有依法标注密级)的八册卷宗材料时就要求阅卷,法官以是“保密卷”为由不给阅看,本人当即就向法官提出了“《刑诉法》关于案卷材料的规定并无“保密卷”和“非保密卷”之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只有“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才能不准许律师阅看。

这八册“保密卷”不是“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也没有法律根据说明其属于“依法不公开的材料”。

五、因本人不认可昆明律协的维权《回函》,又于6月21日向贵阳市司法局和贵阳市律师协会提出《关于昆明杨天斗案维护律师阅卷权的报告》,贵阳市律师协会有关负责人向周立新律师说明:

贵阳市律师协会不接受昆明市律师协会的维权《回函》,鉴于7月19日昆明市中级法院召开检、辩、审三方座谈会,可能之后将作出终审判决的情况,贵阳市律师协会将会在7月19日前派出维权官员前往昆明市中级法院维护律师阅卷权;但是,至今贵阳市律师协会并没开展这一维权行动。

根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定》第四十四条(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可以向其所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现紧急申请、强烈要求贵阳市司法局及贵阳律协独立开展实实在在的维权工作,保障本案辩护律师的阅卷权。

从昆明律协《回函》中“法院暂不考虑向辩护律师提供阅卷”一语,说明昆明市中级法院对其不让本案辩护人阅看“保密卷”的理由,他们并不自信;昆明市中级法院并不是不提供阅卷,只是“暂不提供”。

律师全面阅卷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为使本律师正常履行辩护职责,敬请抓紧开展维护律师阅卷权工作。

此致

报告人:周立新律师

2022年7月24日

▶▶微博@王飞说法

法院的答复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一,根据法律,律师阅卷权涵盖的范围是全部案卷材料而不仅限于作为指控的证据材料。第二,与案件是否有关联以及是否涉密,均不是阻止律师阅卷的法定理由。是否有关联,由律师阅卷后判断。至于涉密,律师依法承担保密义务即可,不能因噎废食,因为法官同样可能泄密。
▶▶微博@朱智律师:

都说律师难,刑事律师更难,办理涉黑案件难上加难!众多律师阅卷权都保证不了,如何履行辩护职责?如果法庭连程序权都保障不了,如何实现习主席说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个案件中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呢?

▶▶德衡律师集团高级合伙人徐红亮在其文章《刑事被告人庭前阅卷权应当得到保障》(2020年发表于微信公号“德衡律师集团”)中就律师阅卷权的正当性进行了分析:
(一)被告人庭前阅卷权是辩护权的应有之义
《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根据这一规定,以辩护权为核心的被告人防御权利是被告人享有的最重要权利,并在此基础上延伸出多项具体的诉讼权利,如质证权、申请证人出庭、发表辩论意见权等。被告人庭前阅卷权的实现能够有助于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真正参与法庭审理,与控方进行质证、辩护,以充分发挥诉讼主体的作用,从根本上履行辩护权。证据是控方指控被告人有罪以及罪轻或者罪重的“工具”,如果这种“工具”无法为被告人所认识并深入理解,则无疑是“盲人摸象”,无法有效实现被告人所享有的辩护权。
(二)被告人庭前阅卷权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必然要求
2016年6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改革要求“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规范法庭调查程序,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注重庭审、也更重视证据,证据是裁判的基础。被告人享有阅卷权才能够更好的发表对证据质证意见,有利于法庭以证据为基础查明事实真相。控辩双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在现实是不平等的,因为双方这种地位上的悬殊和承担诉讼角色的不同,要想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目的,则必须让双方能够信息获取方面享有平等渠道。如果失去对证据的全面深入掌握,则难以有效实现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和初衷。
(三)被告人庭前阅卷能够有效提高庭审效率
庭审中,控辩双方举证、质证是庭审中的最重要内容,也是法庭查明事实的重要途径和方法。特别是重大、复杂、证据繁多的案件,如果不在庭前让被告人法庭上公诉人可能举证的证据内容,庭审将极可能拖延,影响庭审效率。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官不仅不会禁止律师向当事人告知证据信息,有时还会建议辩护律师与被告人沟通证据并提供方便,由此保证庭审中将更多的时间用于质证,控辩各方发表对证据的不同意见。由于公诉机关举证方式多样化,分组举证的较多、一证一质的比较少,还有一些案件中公诉机关将其举证提纲交给辩护律师,让辩护律师事先准备,法庭上检察官即可采取列举证据和重点证据说明的方式举证。因此,被告人庭前阅卷能够有效提高庭审效率。
(四)被告人庭前阅卷权是建立司法信任的有效途径
整个刑事诉讼过程,都是围绕着被告人罪责展开的,被告人才是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是法律适用后果的责任承担者。当然,法律责任应当由行为者承担,行为者也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本身无可厚非。但是,最终要让这个刑事司法的核心被告人信服,从内心真正信服,往往不是结果,而且包括程序,能否保证其平等的接受刑事审判,能否得到公平处理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人对认定自己有罪并据以量刑的证据都无从知晓,则难以在被告人内心中树立一种可以接受的司法信任。允许被告人阅卷,并对有关自己自由乃至生命的证据有全面了解,这实现可以有效促使被告人建立对司法的信任,并树立司法权威,让被告人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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