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暗示当事人更换律师,被律师当庭申请回避

发布于: 2022-07-25 09:26
介绍一下当事人及庭审的情况。
王成忠,原吉林省辽源市中级法院民三庭庭长,因犯民事枉法裁判罪被辽源市所辖西安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不服,提出上诉后,由辽源市中级法院审理,徐昕为王成忠案二审辩护人。
二审庭审现场,王成忠及其辩护人提出申请管辖异议,并要求合议庭成员、审委会委员回避。主要理由是:1.审判人员与王成忠曾是同事关系,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2.辽源中院自审原庭长,违反“当事人不得做自己法官”原则。3.辽源中院所有法官都是王成忠的同事,都存在利害关系,辽源中院无法管辖。4.审判人员暗示,要求王成忠更换辩护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属于不正当行为,应当回避。
辩护人徐
这个我非常尊重审判长,我们的沟通很好,但是这个理由是针对史震庭长的一个申请回避的理由。
在2018年8月初,到看守所会见提审王成忠的时候。告诉王成忠,说你能不能换掉辩护人,说把徐昕律师换掉。这个是违反了相关的规定,是属于审判人员的不正当行为,应当是属于回避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第六条,法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暗示更换承办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并且不得违反规定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或者法律意见。

这里不是暗示更换承办律师,而是明示要求要更换辩护人。我有什么地方得罪了我们尊敬的史庭长,得罪了辽源中院,非得把我换掉呢?我百思不得其解。所以我认为审判长这个行为是不当的。如果你要觉得不认可,我们可以调取你提审的录像来加以证实。我说这么多申请回避的理由不是说辽源中院来审理这个案件一定会做出不公正的判决,而是有可能会做出不公正的判决。而且,即使你做出一个公正的判决,也可能会得到社会的质疑。所以,我就依照这样的一些法律规定和理由,希望三位合议庭成员回避,希望申请全体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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