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既遂)的基本结构是:对他人实行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4版,第869页)。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一些经济或者非经济的纠纷中,一方当事人总是要利用自己的优势,找准并抓住对方的“软肋”,使得对方感到害怕或者恐惧,以使得自己一方获得更多的利益,例如,买方(消费者)买到了有问题的商品,便称要以“曝光”该商品或者卖方(经营者)曾经存在及正在存在的问题,以使得该该商品或者问题为更多的人所知晓,进而影响卖方(经营者)的商誉或者顺利发展,使得卖方因此感到害怕,因而作出满足买方(消费者)较多的赔偿要求。在卖方(经营者)认为自己吃亏后,事后便以敲诈勒索报案,以寻求法律救济。这是较为常见的比较有争议的一类敲诈勒索案...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 投稿作者:周玉文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讯: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15号八闽大厦三层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电话:13960660269 人们比较一致地认为,由于寻衅滋事罪先天不足——由“79刑法”流氓罪这个典型的“口袋罪”分解而来;加之其保护的法益——公共秩序与社会秩序的抽象化,使得人们对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的解释缺乏实质性限制,因而,导致在许多被指控的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中,控辩双方对罪与非罪以及情节轻重方面都有巨大的争议。说句实在话,笔者本人虽然从业多年,也接触和办理过一些寻衅滋事罪案件,但对该罪的构成,在其心中一直就没有一个像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犯罪那样有一个明确清晰的图景来区分罪与非罪。但是,认真阅读了“唐山打人事件”后,好像心中顿时就有了一副寻衅滋事罪的清晰图景,认为此种情形才是一个典型的寻衅滋事罪。 从已经披露的案情(视频及目击者的陈述)来看:6月10日凌晨在一家饭店内,一名男子走到在一墙角边用餐的女...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浙0604刑初255号 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勇超。因本案于2019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姚某,上海浩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魏某,上海浩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赖原劲。因本案于2019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洪某,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锦山。因本案于2019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潜勇,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彪。因本案于2019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许某2,上海浩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嘉晋。因本案于2019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1,浙江杭千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容杰。因本案于2019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
何明亮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浙0604刑初719号 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明亮。因本案于2020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4日变更为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高某,浙江五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虞检刑诉[2020]26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明亮犯非法经营罪,并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明亮及其辩护人高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年初至2019年4月底,为获取非法利益,黄勇超、许嘉晋、赖原劲、何锦山(均已起诉)等人在无《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工负责,共同为赌博网站等提供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2018年年初至2018年7月底,被告人何明亮为获取非法利...
甘旭春、周林弟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苏0509刑初379号 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甘旭春。曾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于2017年1月1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又曾因犯非fa经营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因涉嫌犯非fa经营罪,于2021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1月20日被传唤),同年4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4月29日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被告人周林弟。因涉嫌犯非fa经营罪,于2021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1月28日被传唤)。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二部刑诉〔2020〕Z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旭春、周林弟犯非fa经营罪。本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胡观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甘旭春、周林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