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5-25 2022
    百问通
    陈某、王某某等人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辽0404刑初42号   公诉机关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侯某,系辽宁航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某,系辽宁航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甲。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孟某,系辽宁天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某3,系辽宁天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乙。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6,系辽宁久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以抚望检公诉刑诉〔2020〕156号起诉书指控...
  • 05-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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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维胜、曾维东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浙1102刑初191号   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维胜。因本案,于2021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  被告人曾维东。因本案,于2021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徐某,丽水市莲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2021〕200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维胜、曾维东犯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维胜、被告人曾维东及其指定辩护人徐伟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维胜(外号“眼镜”)、曾维东(外号“阿东”)在明知他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情况下,帮助他人管理运输烟草事务。2021年1月3日晚,杨某、张某在被告人曾维胜、曾维东的指示下,分别驾驶粤SL×××&t...
  • 05-25 2022
    百问通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刑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七:A公司、孙某某、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典型意义  法院审理本案时确立了“三面兼顾”的原则:一是123名债权人的权益必须保障;二是尽可能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职工的利益;三是必须依法公正惩处被告人。A公司作为綦江区知名民企,在綦江区齿轮制造行业中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从公安机关立案开始,法院提前介入,就法律适用和企业存续方面的问题提供帮助。为确保A公司破产重整顺利开展,依法保障各方利益,本案审理时法院决定对孙某某、周某某监视居住,允许二人继续带领企业经营,所得收益在保证职工工资的前提下,剩余全部用于清偿债权人。在党委政法委及上级法院指导下,法院实地走访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经债权人委员会同意并多次与相关单位、部门会商后,决定为该企业招商引资,由新的投资商在保障企业性质不变和职工权益的前提下继续从事生产经营,保护员工合法权益,新的投资商支付的购买款用于偿还债权人,减少债权人损失。本案中法院既依法惩处A公司、孙某某、周某某,维护了...
  • 05-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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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判决书字号: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0)武刑初字第316号。  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尤月成、刘建新。  被告人:李文斌,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沪县,汉族,原天津挑战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硕士研究生文化,住北京市丰台区。2010年3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罗联军、雷泽均,北京市普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级:一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宗莲;人民陪审员:贺文红;代理审判员:唐津津。  审结时间:2011年3月11日。公诉机关指控称  被告人李文斌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李文斌辩称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借款主体是天津挑战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挑战公司),且经手人是公司其他负责人员;借款户都是和其公司有联系的,不是社会不特定人群;借款户数...
  • 05-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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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高院发布2019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之六:西安华西专修大学、王明亮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西安华西专修大学(以下简称华西大学)办学期间,不断建设校区,扩大学校规模,致使资金出现困难。2005年8月,被告人王明亮(该校校长)决定组建融资团队,以与华西大学“合作助学、教育扶贫”名义,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签订协议书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后王明亮组织其他被告人成立“外联部”,招聘集资业务员吸收资金。为鼓励业务员多集资,华西大学向业务员支付协议金额6%-23%不等的提成,业务员再将部分提成以返点形式支付给集资参与人。华西大学将吸收的资金陆续用于日常办学开支、支付工程款、返还集资参与人借款本息、支付集资业务员提成、投资等。自2007年初至2014年初,华西大学共与14931人签订《合作助学协议书》,实际吸收资金23.8亿余元,退还集资参与人本金及利息共计12.8亿余元,支付集资业务员提成款6.8亿余元,未返还集资参与人资金10.9亿余元。  【裁判结果】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
  • 05-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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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判决书字号: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0)武刑初字第316号。  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尤月成、刘建新。  被告人:李文斌,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沪县,汉族,原天津挑战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硕士研究生文化,住北京市丰台区。2010年3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罗联军、雷泽均,北京市普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级:一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宗莲;人民陪审员:贺文红;代理审判员:唐津津。  审结时间:2011年3月11日。公诉机关指控称  被告人李文斌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李文斌辩称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借款主体是天津挑战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挑战公司),且经手人是公司其他负责人员;借款户都是和其公司有联系的,不是社会不特定人群;借款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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