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二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典型案例之六】-【案情:大额透支信用卡逾期未还,是否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结果:不构成诈骗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二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典型案例之六:林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大额透支信用卡逾期未还,是否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基本案情】
林某某系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了公司在日常经营中的结算便利,以个人名义在银行申办了一张信用额度为人民币100万元的信用卡。经透支消费,共计拖欠70余万元未归还。银行多次催收后,林某某与银行签订了还款计划,但未按计划还款。银行报案后,林某某四处筹钱将欠款还清,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线索发现。在与本地区公安分局定期召开的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通报会中,某地检察院了解到林某某信用卡诈骗一案,后经提前介入侦查发现,公安机关对透支款的用途以及林某某不能还款的原因未进行取证,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某区公安分局认为,林某某透支消费出现逾期后,经发卡银行有效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根据司法实践应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引导取证。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补充信用卡主要消费对象以及公司股东、财会人员的证言,查清透支消费主要用于公司经营活动;收集证实公司承接大型BT项目,但因工程拖延时间较长,导致资金周转困难等证据;调取申领信用卡的书证材料,证实林某某申领信用卡时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
监督意见及结果。某区检察院认为,林某某申领信用卡时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透支款项大多用于公司经营,未及时还款系因公司经营困难的客观原因所致,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随后,该区公安局决定撤案。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信用卡诈骗案件时,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切实保护民营企业主的合法人身财产权益。认定信用卡诈骗犯罪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同时,检察机关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民营企业经营者依法办事、守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