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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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节期间 难得一见的亲友聚餐 常有人自带酒水助兴 可曾想过 自带的茅台酒也可能被调包 案件回顾   2021年4月11日、13日、22日,吴某健与黄某肆在温州市鹿城区某酒店利用服务员身份,事先向上家购买各种年份的假茅台酒,以假茅台调换真茅台的形式实施盗窃,窃取被害人吴某晰茅台酒2瓶、被害人何某茅台酒1瓶(均无法估价)、被害人汪某新2017年飞天茅台酒1瓶(经鉴定,价值3100元)。吴某健因此被抓获并逮捕。   经审查,2020年至2021年期间,吴某健伙同黄某华、雷某斌、黄某志、黄某肆四人组成盗窃团伙,从广州沿路作案,分别在浙江省温州市、宁波市、福建省福州市等地应聘酒店服务员,用假茅台调换真茅台,再将真茅台寄给上家,上家对酒进行验收后,再打款给吴某健。   吴某健供述,曾用假酒换到假酒。   吴某健总计作案至少二十余次,每次盗窃1-2瓶,销赃总额至少141600元以上,个人获利至少4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
  • 02-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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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21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3日 法释〔2022〕5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0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刑法修改和司法实践,现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以下简称《解释》)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第二项修改为:“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二、将第二条第八项修改为:“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第九项修改为:“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 02-2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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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申1262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王华友生前在秦进家中饮酒,酒后骑电动车回家途中坠入水沟溺水死亡。结合本案证据和案情,可以认定王华友过量饮酒,秦进应对王华友的过量饮酒及酒后驾车的行为负有提醒注意义务,即秦进对王华友的酒后驾车溺水死亡存在一定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王华友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于饮酒过量和酒后驾驶电动车所可能导致的后果应当是明知的,但其对自身的安全保护却没有足够注意,过量饮酒后在阴雨天的夜晚仍独自驾驶车灯不亮的电动车回家导致溺水死亡,故王华友的自身因素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其应承担大部分的责任。而且,梅广云、王丽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饮酒过程中秦进对王华友有故意劝、罚、灌酒等行为,饮酒后,秦进骑电动车独自至梅广云、王丽华家找到梅广云了解王华友是否到家,在得知王...
  • 02-2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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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顺利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湘0722刑初92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汉寿县人民检察院。当事人  被告人鲁顺利。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2020年12月15日被抓获到案,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22日被逮捕。现押汉寿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某5,湖南龙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汉寿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审理经过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汉检二部刑诉〔202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顺利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21年7月16日,汉寿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汉检二部刑变诉﹝2021﹞Z9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本案变更指控。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于2021年7月29日裁定中止审理,9月14日恢复审理。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11日、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陈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顺利及其指定辩护人刘文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检察院指控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下旬以来,全国新冠肺炎...
  • 02-2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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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刑法/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离职国家工作人员/不正当利益  裁判要点  1.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主体有两类,第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第二类主体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人。  2.行为人利用其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基于事实影响力与国家工作人员建立特定联系,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财物,形成交易对价的,对行为人可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第388条、第388条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3条、第15条、第19条。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杨某曾担任A银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一部支付结算处处长和金融服务一部副主任等职务,负责审核第三方支付业务许可证、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和各银行业支付机构进行监管以...
  • 02-21 2022
    百问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第二批典型案例之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某银行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伪造证据虚构名誉权侵权构成虚假诉讼罪   典型意义  法院审理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件,要注重审核原告证据的真实性,特别是在短信、微信等电子证据作为关键证据的情况下,更要严加审查,要特别注意观察原告本人在庭审中的言谈举止。在发现疑点后,要抓住重点进行突破,固定关键证据。对存在虚假诉讼行为的当事人,对其撤诉申请应不予准许,并果断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依法有力制裁虚假诉讼行为,绝不姑息纵容。  案情与裁判  陈某某向某银行进行网络借款,发生逾期后收到催收短信。陈某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某银行催收员在其家门口实施了张贴“卖身还债”侮辱性大字报等催收行为,导致其婚约被取消、失业,使其遭受精神损害和名誉损失,要求被告某银行赔偿精神损失费59万元、名誉损失费1万元,并赔礼道歉。陈某某提交了催收短信,带有威胁、侮辱内容的大字报,及与此关联的其与“男友”“未来婆婆”、近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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