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湘0722刑初92号】-【案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结果: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发布于: 2022-02-21 16:07
 

鲁顺利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湘0722刑初92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鲁顺利。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2020年12月15日被抓获到案,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22日被逮捕。现押汉寿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某5,湖南龙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汉寿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审理经过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汉检二部刑诉〔202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顺利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21年7月16日,汉寿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汉检二部刑变诉﹝2021﹞Z9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本案变更指控。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于2021年7月29日裁定中止审理,9月14日恢复审理。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11日、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陈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顺利及其指定辩护人刘文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下旬以来,全国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作为防疫物品的口罩及其原材料熔喷布成为紧俏产品,供不应求。被告人鲁顺利明知是无任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标识的“三无产品”熔喷布,将其销售给三江产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后潘某销售给汉寿康某1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普公司),金额达69万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20年3月11日,潘某与康普公司签订了一份重量5吨、单价38.3万/吨,总价款191.5万元的BFE99(医用)进口熔喷布的供销电子合同。双方约定签订合同后付50%的货款,即95.75万元,见航空货运单号后付剩余的50%货款。当日,廊坊市财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鲁公司)的法人代表鲁顺利经微信名为“阿米娜”的介绍与三江公司法人代表潘某签订一份重量5吨、单价28.5万/吨,总价款142.5万元的BFE99(医用)熔喷布采购合同,约定七天之内发货。
  签订合同当日,康普公司依约向潘某的三江公司账户支付首付款95.75万元,后财鲁公司收到三江公司账户首付款71.25万元;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鲁顺利在没有任何货源的情况下,要求潘某支付尾款,告知货已经从国外发过来,并将自己从阿里巴巴平台上订购熔喷布交易关闭的订单号发给潘某。3月16日,潘某明知鲁顺利提供的是虚假订单号的情况下仍然要求康普公司支付尾款95.75万元,潘某收到尾款后通过转账方式将71.25万元支付给财鲁公司。
  2020年3月23日至29日期间,被告人鲁顺利在曹某、王某1介绍下,明知郭某1提供的熔喷布系民用标准,且明知熔喷布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标识的“三无”产品,先后两次进购,并销售给潘某625.7千克、2000千克,销售金额达69万余元。潘某亦明知鲁顺利提供的熔喷布系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标识的“三无”产品,先后两次进购,并分别销售给康普公司,康普公司收到货后,多次以产品无质量合格证明、厂家名称、生产日期等标识以及无送货单等提出不予签收和要求退货退款。鲁顺利应潘某的要求,向康普公司提供自制的虚假产品标识,并拒绝退还货款。2020年5月27日,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获该两批熔喷布,经称重后净重分别为619.9千克、1815.14千克,共计2435.04千克,后经抽样送检,检测结果显示:所检项目细菌过滤效率不符合YY/T0969-2013标准要求,BFE值不足68,为不合格产品。
  被告人鲁顺利被抓获归案后,向康普公司退赔赃款6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1.熔喷布及封存照片等物证;2.线索移送函、到案经过说明、熔喷布购销合同、汇款回执、财鲁公司营业执照、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3.证人潘某、郭某1、曹某、王某1、李某1、施某、耿某、陈某、张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鲁顺利的供述和辩解;5.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手机勘验笔录。认为鲁顺利明知是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69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鲁顺利退缴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2021年7月16日,汉寿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汉检二部刑变诉﹝2021﹞Z9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本案变更起诉,将原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变更为:
  被告人鲁顺利与三江公司法人代表潘某签订总价款142.5万元的BFE99(医用)熔喷布采购合同,其中已完成销售金额达69万余元,未销售金额为73万余元。原起诉书未变更部分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被告辩称  被告人鲁顺利辩称:1.其不知道所销售的熔喷布产品质量不合格,郭某1卖给其熔喷布时,曾一再保证产品没有任何质量问题,并提供了检测报告。王某1和曹某对其隐瞒了他们与郭某1的谈话内容,他们没有向其提过是民用产品。2.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只想诚信交易,不是故意以伪劣产品坑害买方,没有预料到会给购货方造成损失。3.案发后,其向警方如实供述了事情经过,积极退赔损失,希望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刘文力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鲁顺利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较小。4.被告人已收款但未发货的金额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所谓的销售伪劣产品(未遂)即被告人手上必须有伪劣产品但未来得及销售,而本案被告人与潘某公司签订的合同为销售BFE99医用熔喷布,如果被告人之后销售给潘某的产品符合行业标准,则不属于销售伪劣产品。因此不能将余下未交付货物的金额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未遂的金额。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下旬以来,全国暴发新冠肺炎疫情,作为防疫物品的口罩及其原材料熔喷布成为紧俏产品,供不应求。2020年3月11日,三江产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与康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普公司)签订了一份重量5吨、单价38.3万/吨,总价款191.5万元的BFE99(医用)进口熔喷布的供销电子合同。双方约定签订合同后付50%的货款,即95.75万元,见航空货运单号后付剩余的50%货款。当日,财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鲁顺利在无任何货源的情况下,经微信名为“阿米娜”的介绍与潘某签订一份重量5吨、单价28.5万/吨,总价款142.5万元的BFE99(医用)熔喷布采购合同,约定七天之内发货。签订合同当日,康普公司向潘某的三江公司账户支付首付款95.75万元,后财鲁公司收到三江公司账户首付款71.25万元;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鲁顺利未寻找到货源即要求潘某支付尾款,谎称货已经从国外发货,将阿里巴巴平台上订购熔喷布交易关闭的虚假订单号发给潘某。3月16日,潘某收到康普公司支付尾款95.75万元后将其中71.25万元支付给财鲁公司。
  至合同约定的发货期满,被告人鲁顺利无货可发。2020年3月23日至29日期间,鲁顺利经曹某、王某1介绍前往江苏省扬中市,明知郭某1提供的熔喷布系从小作坊筹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标识,无正规包装等,仍先后两次进购后销售给潘某,由潘某销售给康普公司。其中已发货完成销售的金额69.4万元,未发货金额73.1万元。康普公司于同年3月24日收到第一批货后,多次以产品无质量合格证明、厂家名称、生产日期等标识以及无送货单等提出不予签收和要求退货退款。鲁顺利应潘某的要求,向康普公司提供自制虚假的产品标识,并拒绝退还货款。
  2020年5月27日,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获该两批熔喷布,经称重后净重分别为619.9千克、1815.14千克,共计2435.04千克,后经抽样送检,检测结果显示:所检项目细菌过滤效率不符合YY/T0969-2013标准要求,所检测的样品BFE检验检测结果分别是66.6、67.2、66.3,远低于标准值95,为不合格产品。
  另查明,截至2021年9月17日,公安机关共为康普公司追回损失109.9172万元,其中含被告人鲁顺利退赔赃款28.6万元,潘某退赔赃款33万元,公安机关从其他相关人员及生产厂家处追回损失48.3172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
  1.书证
  (1)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①郭某1与曹某(微信名“人生百态各种无奈”)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2021年3月22日,曹某向郭某1索要熔喷布质检报告,郭某1表示有质检报告的货已卖完,只有10吨不带质检报告的货,曹某要郭某1将以前的质检报告发给他,郭某1便将两张打有马赛克的质检报告发给了曹某。
  ②潘某与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2020年3月24日,潘某将第一批货送到康普公司,张某以到货的熔喷布没有合格证明、厂家名称、生产日期等标签,也没有送货单为由,拒绝签收,要求潘某提供熔喷布的相关质检报告,潘某将鲁顺利发给他的两张打有马赛克的质检报告发给张某,康普公司要求退货退款。
  ③潘某与鲁顺利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2020年3月15日,鲁顺利将其在阿里巴巴平台上订购熔喷布交易关闭的虚假订单号发送给潘某,谎称货已从国外发过来,要求潘某支付尾款;3月19日,潘某告知鲁顺利其提供的是交易订单号,要求其提供物流单号;3月23日,潘某知道鲁顺利没有采购到熔喷布,催促鲁顺利找货源,鲁顺利称肯定能找到货;3月24日,潘某应康普公司的要求,要鲁顺利提供熔喷布质检报告,鲁顺利发送了两张打有马赛克的质检报告;3月26日,潘某催促鲁顺利找货,尽快凑齐5吨;3月28日,潘某要求鲁顺利按照其给的模板制作产品标识。
  (2)廊坊市财鲁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股东身份证明、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该公司成立日期2016年8月1日,法定代表人是鲁顺利,经营范围不含医疗用品。
  (3)熔喷布供销合同,证明2020年3月11日,康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三江产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签订熔喷布供销合同,约定熔喷布型号BFE99(医用),数量5吨,单价38.3万元/吨,合计1915000元。
  (4)熔喷布销售合同,证明2020年3月11日,三江产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与廊坊市财鲁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熔喷布销售合同,约定熔喷布型号BFE99(医用),数量5吨,单价28.5万元/吨,合计1425000元。
  (5)打款电子回单3份,证明康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3月16日向三江产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分别打款957500元、957500元;三江产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3月16日向廊坊财鲁商贸有限公司分别打款712500元、712500元。
  (6)三江产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3份,证明2020年2月27日三江产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经营项目进行变更,新增“许可经营项目:医疗防护用品、医疗器械、医疗防护服、医用帽、医用手套用品、医用口罩、体温枪、消毒用品、熔喷布、无纺布等“公共卫生”应急防疫用品的销售”;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7月6日三江产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变更股东为潘应成、刘汉清,并减资为100万。
  (7)在康普公司仓库拍摄的潘某所销售的熔喷布照片,证明涉案熔喷布全部是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扎了口子,塑料袋上没有任何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标识。
  (8)德邦物流快递单1份,证明托运人鲁顺利,收货人王某2,发货时间2020年3月26日,包装14托,件数29,重量2070kg,货物品名熔喷布,收货地址汉寿县康普制药公司,发货地点江苏镇江市。
  (9)扬中市华某塑胶制品厂营业执照1份,证明该公司投资人施某,经营范围:四氟制品,尼龙制品加工、桥架、母线、开某、仪表管阀件、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证明该公司没有医用口罩的生产许可。
  (10)张某提供的潘某销售的熔喷布称重记录,证明2020年3月24日到货的熔喷布称重为619.9公斤;3月29日到货的熔喷布称重为1815.14公斤。
  (1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汉寿县公安局依法扣押了鲁顺利手表一块、黑色三菱牌轿车一辆,车牌号鲁D0××××。
  (12)汉寿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出具的“关于康普公司熔喷布货款被追回情况说明”、汉寿县公安局扣押及发还清单、康普公司出具的领条,证明公安机关扣押的鲁顺利车牌号为鲁D0××××的三菱牌小车已作价8000元抵偿给康普公司。截至2021年9月17日,汉寿县公安局为康普公司共追回损失109.9172万元,其中被告人鲁顺利退赃款28.6万元,潘某退赃款33万元,从其他中间介绍人及生产厂家处追回损失48.3172万元。
  (13)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明鲁顺利系被抓获归案。
  (14)常住人口信息,证明鲁顺利的身份情况。
  2.辨认笔录3份,证明郭某1从12张不同男性的免冠照片中辨认出与他在江苏扬中购买熔喷布的鲁顺利;张某从12张不同男性的免冠照片中辨认出2020年5月15日在康普工厂办公楼与其见面的潘某;刘某1从12张不同男性的免冠照片中辨认出与其发生业务往来的潘某。
  3.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送检说明、抽样记录、现场记录、现场照片,证明2020年5月22日,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李文彬、张志祥对汉寿康普药业公司仓库内存放的三江产业发展(深圳)公司两批次入库的熔喷布进行现场抽样,对2批熔喷布各取样8米,其中4米送检,4米留样。
  4.鉴定意见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明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抽样的熔喷布进行检测,检验依据YY/T0969-2013《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检验结论:样品所检项目细菌过滤效率不符合YY/T0969-2013标准要求。标准值为BFE≥95,而所检测的样品BFE检验检测结果分别是66.6、67.2、66.3,BFE值远远低于标准值95,为不合格产品。
  5.被害人张某(康普公司采购经理)的陈述,证明2020年因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康普公司委托张某到处采购熔喷布用来制作口罩。3月10日公司员工刘达称其朋友宋某(微信昵称“京少”)有渠道搞到熔喷布,并介绍张某与宋某加了微信。宋某将熔喷布的规格、型号、单价发给张某。之后,张某与三江公司签订了电子合同,确定熔喷布是BFE99医用,采购数量5吨,单价38.3万/吨。3月11日康普公司给三江公司打款了50%。张某跟宋某反复强调过,采购的熔喷布是做医用口罩,必须是医用熔喷布,宋某讲货是正规渠道合格产品。3月16日上午10时,张某收到宋某微信发来一个订单号,说是物流单号,并要张某按合同约定付剩余50%货款。张某便要公司付了剩余的50%。康普公司一共付给三江公司1915000元,按合同约定应该是3月18日来货。后宋某说没有国外熔喷布,要换成国内熔喷布,并称熔喷布的标准是一样的,承诺第二天发货。张某只好默认变更,并督促宋某尽快安排发货。3月20日下午5、6点,三江公司法人代表潘某给张某打电话,协商从国内调运熔喷布,张某要他退款,对方以各种理由坚持要发货。3月23日,潘某加了张某的微信,并把张拉到“湖南熔喷布落实群”,张某在微信群内连续两次问潘某“请提供厂家检验报告,现在没人告诉我是哪个厂家的货,什么规格”。3月24日上午11时8分,张某问潘某熔喷布是哪个厂的,什么规格,是否有报告书?潘某就发了一个打有马赛克的报告书和产品标签给张某。张某看到照片后,要潘提供厂家信息,潘回复“国内工厂原则上只供省内经信厅防疫入库名单企业,外省采购,须有省经信厅采购函,地市政府的介绍信”,还说康普公司没有在配额名单内,无法提供厂家的详细信息。3月24日下午1时,潘某发微信说货到康普公司门口了,要张某收货,仓管员李某1告诉张某这批熔喷布没有任何标签,没有送货单,没有数量。3月25日,张某告诉潘某,所送到的熔喷布经称重是619.9公斤,潘说后续货物当天早上发2吨,晚上发2吨,张某问是哪一个厂家的,潘说是同一厂家,张说最好不要发货,直接退款。3月28日,张某收到老板曾培安的语音,被告知那619公斤熔喷布有问题,改了包装,没有合格证书和厂牌。接着张某给潘某发微信说“我们老板看了熔喷布,大小不一,没有标签,是改了包装。要求退货,后面的货不要再发了”。3月29日中午,潘某通过德邦物流将2吨熔喷布送到康普公司。仓管员李某1告知张某这批熔喷布跟上一批一样,没有任何标签和手续。4月1日晚上,车间工人把货的内包装打开,发现这批熔喷布的质量很差,经过上机试后无法上机生产。张某便把熔喷布质量和不能上机的视频发给潘某。4月几日,在派出所的监督下取样,送检。4月20日,送检熔喷布的结果出来了,认定熔喷布不合格。公司的法务部到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案。
  6.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1(康普公司仓库管理员)的证言,证明康普公司于3月24日下午和3月29日下午收到的两批熔喷布,分别净重618kg、1816kg,上面均没有厂家等信息标识,没有送货单,并且每卷大小不一。后来对方补发了厂家的标签,也没有厂家名称。第一次收货后,潘某(微信昵称“动静不二”)曾加李某1的微信,并要求李某1按照他给的格式写一个收到5吨熔喷布的收据通过微信发给他,李某1拒绝了。
  (2)证人刘某1(康普公司与三江公司签订合同的中间人之一)的证言,证明2017年,刘某1与三江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时认识了潘某。2019年腊月二十九,刘某1看到潘某发的朋友圈,表示他有熔喷布信息,土耳其、俄罗斯、摩洛哥等地进口来的,需要的联系他。刘某1便发微信问潘某是否还有熔喷布,潘说有,并称刘某1给他介绍生意后可以给其大红包。刘某1就转发了潘的朋友圈,之后刘某1的朋友刘某2联系上刘某1,刘某1要刘某2直接和潘某联系。刘某1所知道的是康普公司找潘某买熔喷布,在三江公司无法交货时,刘某2要刘某1找潘某催货,刘某1才知道出了问题。刘某1催潘某发货,潘总是回避,一直不发货,刘某1要他按合同办事,退款给康普公司。
  (3)证人刘某2(康普公司与三江公司签订合同的中间人之一)的证言,证明2020年3月8日,刘某2和朋友刘某1微信聊天,问他有没有熔喷布,他说有熔喷布货源,之后刘某2问宋某要不要,宋某就联系到了康普公司。之后三江公司和康普公司签了电子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先付50%的预付款,收到货物的航空货运单信息之后,支付50%的尾款。可是三江公司没有正常履行合同,只发了两批货,第一批发了600多公斤,有质量问题,康普公司的人要求退钱,后来潘某又发了一批2吨多的货,还要三个中间人付运费,刘某2等中间人没有同意。之后这个事就一直拖着。刘某2和刘某1找潘某拿货是36万元/吨,37万元/吨给宋某,宋某给康普公司报价38.3万元/吨。也就是刘某2和刘某1每吨提成5千元,宋某每吨提成1.3万元。由于三江公司一直无法正常履行合同,中间出了很多问题,刘某2没有实际赚到一分钱。
  (4)证人宋某(康普公司与三江公司签订合同的中间人之一)的证言,证明宋某通过同学刘达(康普公司职工)了解到康普公司生产口罩。2020年3月9日,刘某2告诉宋某他可以联系到生产口罩的熔喷布货源,问有没有地方需要,宋某便打电话问刘达他们厂里是否需要熔喷布。这样康普公司的市场采购部经理张某就加了宋某的微信。宋某收到刘某2发的熔喷布样品样式和规格的照片后,就转发给张某,后来就商议签合同。3月11日,康普公司与三江公司签订电子合同,并预付了50%的定金,合同约定七天到货。3月16日10点3分,宋某微信告诉张某货物到了白云机场,发给他货运单号,要张某按合同支付尾款。3月18日上午9点22分,张某问宋某货到了没有,宋某回答在对接信息。一直到3月19日都没有发货,3月20日13点36分,张某微信问宋某进展,宋某回复在协调退款,并要张某发账号给他。3月28日,张某要求宋某跟潘某说退款,宋某称自己在给潘某施压,之后就没有跟张某联系了。宋某跟张某说的这些信息前期是刘某2转达给宋某的,到3月19日18点52分,潘某建了一个微信群,宋某、潘某、刘某2、刘某1在群内,之后就是潘某在群内回复信息后,宋某再转发给张某。
  (5)证人施某(扬中市华利塑料制品厂老板,即第一批熔喷布的生产厂家之一)的证言,证明施某之前是生产尼龙棒制品的,2020年3月24日变更了经营范围,增加了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和产业用纺织品制造。厂里3月20日开始生产熔喷布,只生产了10天,因为技术不过关,政府不允许生产,就没生产了。3月22日下午1点左右,来了三个人,带头的是郭某1,其中一个人问施某厂里有没有熔喷布,施某说到下午5点多有6袋熔喷布可以产出来。这个人说的他外面还有熔喷布在收购,等下放厂里一起运走。总共送了20多袋熔喷布来。这个人要施某联系货车运出去,施某打电话联系了耿某。施某生产的熔喷布没有送过相关质监部门检验,也没有包装,全部是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也没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合格证等标识。2020年3月23日,郭某1以17万元/吨的价格从施某工厂买了620公斤民用熔喷布,共收105332元;3月25日,郭某1以21万元/吨的价格从施某工厂买了313公斤民用熔喷布,共计65730元,另郭某1还欠其一些钱,共向其转款68850元。施某共收郭某1174182元,已全部退给公安机关。
  (6)证人耿某(第一批货的运输车司机)的证言,证明2020年3月23日,施某尼龙棒厂生产的一批熔喷布,被自己送到了汉寿康普公司,上面只有重量,没有生产厂家、日期标识。
  (7)证人顾某(涉案熔喷布生产厂家之一)的证言,证明顾某和其丈夫在江苏省扬中市永胜镇经营扬中市陆氏氟塑有限公司,公司主要生产密封件。2020年2、3月份,全国暴发新冠肺炎疫情,3月下旬,其看到别人生产无纺布,也跟着生产。其生产的无纺布没有合格证和检验报告,后来政府不允许其生产,就没有生产了。其中,2020年3月26日共销售给郭某1、王某356490元的无纺布,单价21万元/吨,由王某3向其转款。
  (8)证人陈某、姚某(第二批货德邦物流江苏镇江油坊镇营业部经理和接货员)的证言,证明2020年3月26日,发了一车熔喷布的货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运来这批货的人说这批货是给别人代发的,他报的信息:发货人鲁顺利,电话号码133××××7027,收货人王某2,收货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收货人电话186××××7888,他还备注了一条信息:实物1950kg熔喷布,加托盘,纤袋重量共2070。陈某打印出来给他确认后,他代签了鲁顺利的名字。这批熔喷布送来时打开检查了,全部是透明塑料袋包装,扎了口子,塑料袋上没有任何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标识,也没有木托,全部都是散装堆放的。
  (9)证人刘某3(第二批货汉寿德邦物流公司快递员)的证言,证明2020年3月29日,一批重量2070KG熔喷布从镇江发到了汉寿康普制药公司,发货人写的鲁顺利,收货人写的王某2。
  (10)证人王某2(潘某外甥)的证言,证明三江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由潘某自己在全国各地跑房地产这块业务,2020年2、3月份,经营范围增加了医疗防疫物资这块业务,注册资金是一个亿。2020年4、5月份,潘某要王某2把三江公司的法人代表和股东变更为潘应成和刘汉青,还将公司的注册资本降为100万元,这些都是由高某代办的。潘某使用的王某2的工商银行卡,卡内剩余的钱330203.69元退还给了康普公司。
  (11)证人高某(帮助潘某办理公司法人变更)的证言,证明潘某要高某:第一,立马登报,第二把账户剩余资金全部转到王某2的账号(6215××××6908,工行襄阳解放桥支行),高某按潘某的要求向王某2的银行卡上转了46万元。2020年4月10日,高某帮潘某的三江产业公司减资登报广告。4月21日,潘某又要高某帮他把三江产业公司的法人代表和股东都进行变更,法人代表变更为潘应成,股东王某2变更为刘汉青。
  (12)证人李某2(三江公司法律顾问)的证言,证明潘某曾向律师咨询过该案相关法律问题。且潘某系明知鲁顺利给的单号查不到。
  (13)证人史某(曾和潘某去江苏的同行人)证言,证明2020年3月20日左右,潘某要史某给他开车到江苏江阴,由于他们是湖北人、湖北车牌,没让下高速。4月1日,潘某要史某开车一起到江苏省镇江扬中市去找熔喷布生产厂家,发现镇江扬中市生产熔喷布的小作坊有许多,看了熔喷布的质量都很差,产品都不合格。
  (14)证人汤某(汉寿康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采购部经理)的证言,证明熔喷布在疫情期间是紧俏物质,无法订购,3月份如果通过中间商供货,熔喷布的价格可以达到50万元/吨。
  (15)证人傅某(汉寿康某2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证言,证明疫情期间熔喷布是紧俏物质,市场行情也乱,没有定性的价格,3月期间,政府的调拨价是25-30万元/吨,如果通过中间商,熔喷布价格超过了50万元/吨。
  (16)证人涂某(汉寿康利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理)的证言,证明熔喷布上贴的不干胶标签一般是厂家生产的生产信息,其中包含宽幅、批号、生产班次、生产日期、重量等信息。熔喷布分为两层包装,之前讲了外包装,外包装里面还有一层内包装。这个内包装是由塑料薄膜一层一层缠绕紧致包装而成的。这种包装方式主要是为了防止熔喷布的静电流失。正规生产的熔喷布对静电注极要求比较高。
  (17)证人刘某4(湖南徕木电子有限公司业务负责人)的证言,证明厂家销售的每一坨熔喷布上都贴有标签,这个标签是按照纺织行业标准标有制造商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生产批号、产品规格、卷重、卷号等。我们生产的熔喷布都是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包装的,包装分为两层,外层包装就是用编织袋;内层用塑料薄膜缠绕熔喷布包装的,防止静电流失和损坏。
  (18)证人郭某1(鲁顺利从他手中购买的熔喷布)的证言,证明2020年3月份,郭某1通过曹某的小舅子郑灿波认识了鲁顺利(微信名“财鲁商贸”)。2020年3月22日,郭某1与王某3在江苏镇江扬中施某的尼龙棒厂以17万元/吨的价格购买了620公斤熔喷布,当时在场的有鲁顺利、曹某、王某1以及郭某1、王某3。郭某1以28万元/吨的价格将熔喷布卖给了鲁顺利,从中赚取了68156元。之后施某找了司机耿某,将这批货运到了汉寿康普公司。3月26日鲁顺利又找他以28万元/吨的价格购买2吨熔喷布,其中,郭某1以21万/吨向施某工厂收购了313公斤;找郑伟以25万/吨收购了437.75公斤;找“柔柔”以21万/吨收购了269公斤;王某3找微信名“心向海”的人以24万/吨收购了799.29公斤,共计1819.04公斤。郭某1和王某3从中总共赚取了162677元。郭某1所收购的熔喷布是民用的,没有标签,也没有质检报告和合格证。郭某1没有向鲁顺利提供过质检报告,但在2020年3月22日下午18时,曹某要其将以前的质检报告发给他,于是郭某1将以前别人发的2张打了马赛克的检验报告发给了对方。鲁顺利没有跟郭某1讲过需要民用还是医用熔喷布,鲁顺利和曹某是到供货厂家现场验的货。
  (19)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2020年3月份,王某3和郭某1到江苏省扬中市购买了一批熔喷布,然后郭某1转手卖给了别人。一共找四家工厂收购了不到2.5吨的熔喷布,收购价有17万/吨、21万/吨、24万/吨、25万/吨不等。王某3和郭某1再以28万/吨的价格卖给了客户。其中,第一次是2020年3月23日找施某以17万/吨收购了619.6公斤;第二次是3月25日找施某、郑伟、“柔柔”等四家收购了1819.04公斤。王某3和郭某1共赚了162677元,给了曹某好处费11708元,实际赚了154008元。王某3和郭某1所收购的熔喷布都是用塑料袋装着,大小不一,没有标签。王某3分别于2020年3月23日收客户619公斤熔喷布货款175196元,3月25日收客户2吨熔喷布的货款56万元,后因没有发齐2吨货,给客户退款4万多元。
  (20)证人曹某(系视频询问,与鲁顺利一起去买熔喷布的人)的证言,证明2020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王某1打电话问曹某有没有做口罩熔喷布的渠道,并称熔喷布型号BFE95或者99都可以,要带质检报告。打听到郭某1有做口罩的熔喷布,有质检报告,曹某发微信问郭某1有没有99的熔喷布,有没有货有没有质检报告,郭某1说有货,95民用25克规格175,江苏发货28万元/吨,曹某将该微信转发给了王某1。郭某1发了货所在的江苏常州位置,王某1和鲁顺利邀曹某一起去江苏常州。在路上时,不记得是鲁顺利还是王某1说,要郭某1把熔喷布的质检报告发过来,曹某找郭某1要,被告知只有不带质检报告的熔喷布了。曹某将这个情况告诉了鲁顺利,后鲁顺利决定还是先去看看,当天晚上鲁顺利要曹某找郭某1把以前的检验报告发过来,郭某1就发了一张打了马赛克的标签。到了扬中后,鲁顺利和郭某1在厂里完成了几百公斤的熔喷布交易。曹某和王某1没有参与。过了几天,鲁顺利又叫曹某和郭某1联系买熔喷布,这次郭某1约到另外的地方看的货,看好后,鲁顺利购买了不到2吨的熔喷布通过德邦物流发走了。事成后鲁顺利给了王某11万元,曹某得了5000元。鲁顺利从来没有和曹某说过熔喷布是做医用口罩的。
  (21)证人王某1(系视频询问,与鲁顺利一起去买熔喷布的人)的证言,证明2020年2、3月份,全国暴发疫情。3月中旬一天,鲁顺利跟王某1说,他和一个人签了一个销售熔喷布的合同,买不到货着急,要王某1帮他问一问,后来不记得是哪天,王某1告诉朋友曹某这个事,他就帮忙联系了一个山东亲戚说可以买到熔喷布。鲁顺利将所需熔喷布的规格发给王某1,王某1发给曹某,后来曹某把山东卖家那边的规格发给王某1,王某1也转发给了鲁顺利。第二天鲁顺利租王某1的车再去接曹某,三人一起到江苏找这个山东卖家。在去扬中的路上,听到曹某告诉鲁顺利,山东的卖家没有质检报告。鲁顺利在一个服务区停车,下车和曹某商量后,决定先去看看样品。到了江苏扬中后,没能和山东那卖家见上面,鲁顺利因找不到货,很着急,于是开车到扬中市内去找熔喷布。后来见到了山东卖家,鲁顺利和郭某1去商量的买货。公安机关出示的曹某与郭某1的微信截图“95民用25克规格175江苏发货28一吨,可打意向金看样品”,王某1直接微信转发给了鲁顺利。
  (22)证人郭某2(鲁顺利女朋友)的证言,证明鲁顺利以前是做天然气管道生意的,2020年春节期间,由于疫情影响,鲁顺利没活干,就和另外两个男人商量倒卖口罩、熔喷布,在网上发广告,称需要熔喷布现货的可以联系他。后来网上有人找他买熔喷布,并支付了定金。鲁顺利就到处找熔喷布的货,后来他听王某1讲江苏有,就和王某1到江苏找货源。去江苏近一个月后回到廊坊,听其说已经找到货源,并发了一半的货给买家,但买家说货物不达标,要退货。过了几天,郭某2跟着鲁顺利和王某1去江苏,郭某2待在宾馆,鲁顺利他们外出找熔喷布货源发给买方,买方还是不满意,要求退货,后面的情况不清楚。郭某2不清楚熔喷布有没有问题,在江苏时,鲁顺利曾拿熔喷布在火上烧,在熔喷布上滴水,以此鉴定真假。鲁顺利将熔喷布销到了湖南。
  (23)证人潘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7月31日潘某在深圳注册成立三江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文化旅游投资运营;产业投资发展、建设项目投资;商业贸易投资、投资顾问咨询代理,投资咨询物业咨询;供应链管理及配套服务;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2020年元月下旬,全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许多公司增加防疫产品业务,潘某也想做防疫物质的贸易,其公司在2020年2月28日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增加了医疗防护用品、医疗器械、医疗防护服、医用帽、医用手套用品、医用口罩、体温枪、消毒用品、熔喷布、无纺布等的销售的经营范围。
  3月初,潘某在微信朋友圈发了一条信息:进口BEF99熔喷布300吨,3月6日抵岸进港清关,10吨起购,内容下面有6张照片,其中5张是关于这批货的图片,图片内容信息包括熔喷布包装的样式、检验报告单、规格、三江公司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3月2日晚上,潘某的朋友刘某1问其民用熔喷布多少钱一吨,潘某将布料产品规格及参数发给了刘某1。3月8日下午,潘某的微信收到信息“300吨BFE99熔喷布进口抵达广州白云机场,目前还有100吨可售,若是需要,可以按照31万元每吨给您”。潘某将信息转发给刘某1,问他要不要货。刘某1问有没有十吨的货,潘某告知可以签约付50%款,有摩洛哥的货。之后潘某拟了初步协议,刘某1在潘某协议的基础上加了1.3万元/吨的居间费,潘某以三江公司名义与刘某1签订了一份熔喷布销售居间协议。双方确认,熔喷布乙方按照3.3万元/吨提取居间佣金。签订后刘某1把潘某的供货协议发给康普公司,同时刘某1推荐了刘某2、宋某的微信给潘某,康普公司的张某微信也加了,康普公司按照合同付了50%的货款。潘某与康普公司签订熔喷布购销合同后,就经微信名“阿米娜”介绍联系了鲁顺利,与鲁顺利签订了熔喷布采购合同,对鲁顺利的熔喷布质量有特别规定,如果有质量问题要求无条件退款退货,价格29万元左右一吨。
  3月15日,鲁顺利发一个订单号891760771137613493给潘某,潘将订单号转给刘某1,并告诉刘某1对方已发货,通知支付余款。刘某1问是不是物流货单号,潘说是订单号。3月16日上午9点37分,潘某告知刘某1通知康普公司务必打货款。当天16时56分,刘某1发给潘某一张银行转账电子回单详情,康普公司已经打了尾款957500元到三江公司账户上。潘某收到钱后,就通过公司账户直接打到财鲁公司账户上面。之后鲁顺利以货款未能及时付到位,错过了土耳其货物供货期限为由,说是到国内帮潘某找货,康普公司就一直催货,潘某也以各种理由说明货不能到位。
  3月18日鲁顺利称已经找到货了,要潘某把地址给他,潘某将收货地址湖南省汉寿县太子庙康普大道8号,收货人王某2,手机号码186××××7888发给鲁顺利,并要他发熔喷布的视频和单号截图,但是鲁顺利一直没有发。
  3月19日17点18分,潘某将鲁顺利发的一张发货照片转发给刘某1(照片的信息:BFE99熔喷无纺布待发货,运费5000元,买家留言:宽175/25克。收货地址改为:湖南省汉寿县太子庙康普大道8号。交易合约:担保交易,订单号:898228131103613493,下单时间是2020-03-1910:11:33,付款时间:2020-03-1910:47:58)。到了3月20日下午,鲁顺利还没有发货,刘某1催潘某,潘就告诉他派了两批人去工厂。之后将自己和鲁顺利的聊天截图发给了刘某1,意思是没货发。3月22日晚上23点34分,潘某把订货的截图发给了刘某1,并告诉他货物已经锁定。3月23日上午9点3分,刘某1告诉潘某,买方已经准备报案,之后刘某1找潘某要供货方的合同,潘某截图给他发了两张照片。3月24日下午13点32分,刘某1通过微信要潘某赔偿康普公司,潘某要他先收货,然后再善后。第一批熔喷布由鲁顺利组织货源安排人运到了汉寿康普公司。这批熔喷布的数量以及质量问题潘某都不知道,货车司机向康普公司索要物流费,但是康普公司以潘某迟延交货为由拒绝支付物流费,潘某同张某协商由其个人先行垫付,事后再协商解决,康普公司才收货。收货后张某说不要货了,要退钱,26日下午,张某给潘某发了一个律师函,潘某转发给鲁顺利,后以自己公司的名义给鲁顺利发了一个关于督促退款的通告,当天下午鲁顺利又给康普公司发了一批货。3月27日下午13点15分,潘某告诉刘某1,供货方不退款,买货方要压价。刘某1劝潘某按照合同执行,赔偿康普公司。之后的聊天都是催货的事。
  康普公司张某收到货后跟潘某说过熔喷布没有标签(即标注品名,克重,幅宽、卷长,净重,序号),要潘某把标签搞齐,潘某给鲁顺利发了标签样本,鲁顺利说跟厂子沟通了,厂子不让那么写。
  潘某不知道鲁顺利的熔喷布具体从哪里来的,听他说是从江苏太仓、江阴、苏州等地方收购的。潘某曾找鲁顺利要过熔喷布的检验报告书、产品标签、生产厂家,但是鲁顺利没有提供。
  7.被告人鲁顺利的供述与辩解,2020年年初疫情发生,鲁顺利准备倒卖熔喷布,3月6日前,鲁顺利得知山东爱来跨境企业咨询公司有100吨摩洛哥进口熔喷布,就在一个商业信息交流微信群里发布了这个消息,并于3月6日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100吨熔喷布销售协议。随后微信名叫“米小米”真实姓名叫阿米娜的人加了鲁顺利的微信,经她介绍认识了三江公司的潘某。通过阿米娜的介绍,3月11日,财鲁商贸公司和三江公司签订了一个5吨BFE99熔喷布的销售协议,约定七天内发货。大约3月12日,鲁顺利得知山东爱来公司没有货,就没有支付意向金,于是开始从国内四处给潘某找货。鲁顺利在阿里巴巴平台上订了两三批熔喷布,价格是几万块钱一吨,但供货时间均不明确。3月15日,鲁顺利将自己从阿里巴巴平台上的订货信息截图发给潘某,要求潘某支付剩余的50%货款,鲁顺利计划将尾款拿到后,再全款支付给供货商去拿货。潘某一直催鲁顺利发货,还给鲁顺利推荐过一个江苏的朋友,说他那里有货,但鲁顺利得知要30多万元一吨,就没有要。鲁顺利要潘某等,相信自己可以搞到货。
  后来经王某1介绍,鲁顺利得知曹某在江苏扬中的一个朋友有货,鲁顺利与曹某确认是医用99标准的熔喷布。大约3月21日,鲁顺利与曹某、王某1、郭某2一起到了江苏扬中市,见到了曹某的朋友郭某1。郭某1承诺熔喷布质量没问题,是医用99标准的,鲁顺利还要求熔喷布带检验报告,郭某1通过王某1发了两张打了马赛克的质检报告。3月23日,郭某1给曹某发了货源位置,鲁顺利就与曹某、王某1、郭某2开车来到了一个小厂子门口,那个小厂子有两三百公斤货,郭某1还从其他地方找来了两三百斤货。这些熔喷布都没有附带质检报告,包装是用一个个透明塑料袋装着,包装上没有任何标签,没有生产厂家等信息,规格也不一致。鲁顺利通过天眼查软件查看了那个小厂的营业执照,发现可以经营塑料制品,认为没有问题。鲁顺利还用火烧、用水试了熔喷布,觉得质量没问题,就将收购的619公斤熔喷布发往了康普公司。之后要郭某1催厂子里加快生产,凑够5吨。
  2020年3月25日,郭某1告诉曹某找到了2吨货,要鲁顺利等人到另外一个厂子汇合,鲁顺利给郭某1转了56万元,转到一个叫王某3的卡上。鲁顺利和王某1、曹某、郭某2一起按照导航开车到了一个没有挂厂牌的小工厂,在仓库里看了熔喷布,堆了几十包没有标签、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熔喷布,没有合格证,鲁顺利也没有找厂家要质检报告之类的手续。鲁顺利打开包装扯了一段熔喷布用火烧、用水试,觉得质量还可以,就联系德邦物流将那里近1.9吨的熔喷布运送给康普公司。这批熔喷布,是那个厂子生产了一部分,郭某1还从其他地方运来了一部分,凑齐了约1.9吨。后来郭某1还给鲁顺利退了5万多元,因为货不足2吨。
  2021年1月5日供述:2020年3月28日下午,潘某给鲁顺利发了一张图片,要鲁顺利按照图片的样式打印一份熔喷布的标签。鲁顺利将扬中市利华塑料厂的企业信息截图发给潘某,将做好的标签和邮件发给潘某,但这个标签与潘某发给他的格式不一样,潘某骂鲁顺利“照抄会吗?”,鲁顺利回复说厂家不提供。鲁顺利是根据厂家实际给的信息做的标签,标签上写的克重和幅宽是华利塑胶制品厂的工人和郭某1说的,卷长和净重是鲁顺利到华利塑胶厂看货后自己估计着写的,生产日期是根据去厂家看情况写的。没有写熔喷布是BFE99。
  鲁顺利当庭供述,他跟曹某确认过要求熔喷布是医用99标准,和郭某1见面后,再次当面和对方确认过熔喷布是医用99的标准,郭某1答复他保证质量没有问题。他承认从郭某1手中购买的两批熔喷布,在工厂现场看到没有任何的标签、也没有合格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顺利明知是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予以销售,已销售金额69.4万元,未销售金额73.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收款后尚未销售部分,是“假货”供不应求造成的,该部分系未遂,本案以既遂部分作为量刑金额,未遂部分酌情从重处罚。鲁顺利退缴了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责令鲁顺利继续退赔被害人损失。
  被告人鲁顺利辩称其不知道所销售的熔喷布产品质量不合格,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经查,鲁顺利明知郭某1所提供的熔喷布没有质检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却将打有马赛克的质检报告发给潘某应付康普公司;到江苏扬中采购现场后,鲁顺利对于供应商的生产状况、产品拼凑的来源以及对熔喷布没有任何标签和合格证,外观包装简单均有明确的认知,故对于采购的熔喷布系三无产品应认定鲁顺利主观明知,对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辩护人刘文力提出被告人已收款但未发货的金额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鲁顺利所经营的财鲁公司没有熔喷布的经营范围,没有稳定货源,因熔喷布作为生产防疫口罩的重要材料在市场上极度紧缺,在无法采购到正规熔喷布的情况下心存侥幸,即与潘某签订熔喷布的销售合同。为履行合同,寻找了生产厂家,明知所供熔喷布不合格仍然发货给了潘某。但鲁顺利明知假货已不可再得,仍不退款,足见其主观上有销售剩余假货之故意,没有实现销售系因生产厂家无法供货所致。故应认定收款后未销售部分,系未遂,与既遂部分相较,当以既遂金额量刑,未遂部分,酌情从重处罚。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鲁顺利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2027年12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鲁顺利继续退赔康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5504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长 刘思琴
审 判 员 戴清娟
审 判 员 陈静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袁千焱
书 记 员 曾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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