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员工居家视频会议时猝死能否视同工伤?

发布于: 2022-07-22 09:44

▶▶案情简介

石某生前是某贸易公司的员工,疫情期间按公司要求进行居家办公。2020年2月8日13时40分左右,石某在家中与同事及客户开视频会议时突发疾病倒地,同事发现石某离开视频画面,呼叫多次无人应答,又拨打其手机依然无人接听,遂拨打其家庭电话询问其配偶田某,田某到书房发现石某已倒地不醒立刻拨打了120,“120”到场急救约20分钟宣告石某死亡。后田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石某的死亡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田某不服,诉至法院。

▶▶裁审结果

法院认为,事发当时石某正在与同事和客户开视频会议,公司提供了发给石某会议号的微信截图、会议召集人的证人证言。石某突然发病,同事联系不到本人即通知田某,田某到书房发现石某倒地不醒遂拨打120,“120”急救后宣告石某不治死亡,时间线具有连贯性。石某因疫情防控需要居家办公,开视频会议是为了公司利益,应认定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故石某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情形。

据此判决:一、撤销人社局作出的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二、责令人社局对田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律师点评

受新冠疫情影响,很多企业和员工在封控期间都会选择居家办公作为一种新的常态化工作模式。随着科技的发展,微信、钉钉、腾讯会议等具备实时发送文字、语音、图片、视频功能的通讯工具也让这种工作模式成为可能,并因其高效便捷的特性而被广泛接受和使用。员工可以随时随地在线处理工作,那么对员工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界定,也不应按传统思维模式局限于公司坐班的固定时间和地点,而应该以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时是否处于提供劳动作为判断的基础。因此为了公司利益,员工居家办公期间通过实时通讯工具等处理工作的,同样应当包含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范畴内更为合理。

本案中,居家办公是石某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作常态。事发当天,石某在与同事和客户开视频会议时突发疾病猝死,在时间和空间上均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故石某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应当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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