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08 2022
    百问通
    导读:近期恒大以及很多开发商的楼盘因拖欠工程款被法院依法查封,很多施工方在催讨工程款无果的情况下,接受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以很低的价格购买了该房地产的楼盘,那么法院是否能够执行该房屋,购买工抵房的业主有何保障?请看最高院判例:   裁判要旨:施工方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案涉房屋,其实质是通过协商折价抵偿实现其就案涉项目房屋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款债权优先于所涉普通债权得到受偿,案涉房屋系工程款债权的物化载体,本案不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故本案施工方就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可排除该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全文:   基本信息   案由: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号:(2020)最高法民再352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民事 文书类型:判决书 裁判日期:2020-12-23 审理程序:再审 数据来源:普通案例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紫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一审...
  • 09-02 2022
    百问通
    一、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0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二、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0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三、承包人已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实际施工人可以在一审辩论终结前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另诉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不应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四、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五、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六、承包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
  • 09-01 2022
    百问通
    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民商事主审法官会议纪要(第1卷),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民商事主审法官会议纪要(第1卷),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   法律问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否出租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   不同观点   甲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出租。   本案处于审判监督程序阶段时应适用当时有效的法律。根据 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故案涉以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为标的的租赁合同因违反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乙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出租。   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虽然原则上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 09-01 2022
    百问通
    近年来,随着乡村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农村自建房改扩建后用作饭店、旅店、超市等经营场所,这些自建房往往缺乏专业设计,施工不规范,安全隐患突出。哪些房屋属于自建房?自建房有没有产权?建设自建房应当履行哪些的手续?在使用用途上又有哪些限制? Q 什么是“自建房”?其是否具有合法的产权? A 严格地讲,“自建房”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实践中是指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为满足自己的生产生活需要,自己组织并通过雇佣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和建筑,具备自建、自住、自管特征,一般可以分为居民自建房和农民自建房。 自建房是否能够拥有合法的产权,要看其是否履行了规划和审批手续,对于未取得规划和审批手续建设的房屋,应属于违法建设。 Q 自建房应当履行何种的规划审批手续,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A 按照我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
  • 09-01 2022
    百问通
    本期案例:(中国裁判文书网)《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黄建国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3897号。 裁判要点 1.建设工程领域借用资质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出借人请求借用人按照工程价款的相应比例支付收益费(挂靠费、管理费),无法律依据。 2.被挂靠人与发包人已对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挂靠人要求由其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的,不予支持。 延伸阅读 一、借用资质者与他人签订施工合同,出借人、借用人如何承担欠付工程款? 观点来源:《贵州新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建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最高法民再231号。 裁判要点: 1.丁效彦借用展辉哈密分公司(承包人)的资质,与自然人吕坤签订施工合同,将工程交由吕坤施工,在发包人(昌融达利公司)已将案涉工程款支付给丁效彦后,吕坤应当向与其存在合同关系的丁效彦主张工程款及利息;丁效彦系与吕坤签订施工合同的相对人,在收到发包人(昌融达利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后,怠于向吕坤支付,丁效彦应承担向吕坤支付工程...
  • 08-31 2022
    百问通
    在现实中,建筑工程经常会被发包、转包或层层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因此引发的问题很多,关于这些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如何主张权益,实务中争议不断。那么,实际施工人受伤后,转包链条上的各方要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被告陕西某工程公司承建生活配套用房建设工程,并将工程中的外墙抹灰、保温、真石漆的劳务施工转包给本案被告李某某,被告李某某又将其转包给了被告付某某,本案原告李某甲系被告付某某雇佣的施工人员。 2021年9月,李某甲在施工中未系安全绳,从二楼平台摔落受伤,住院治疗29天。经鉴定,李某甲构成两处十级伤残,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事发后,付某某只支付了医疗费,其他费用不予赔偿。因原告受伤的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协议,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李某甲各项损失计152393.04元; 二、被告陕西某工程公司、李某某对以上赔偿义务负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解读 本案系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因劳务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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