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实际施工人一般是指,对相对独立的单项工程,通过筹集资金、组织人员机械等进场施工,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与业主方、被挂靠单位、转承包人进行单独结算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当事人虽提交了部分施工协议等材料,但未能提供案涉工程项目的施工记录、工程签证单、领款单、工程请款单、月进度款支付申请单、材料报验单、工程验收单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凭证材料,以证明其进行施工、请款并与业主方、被挂靠单位、转承包人独立进行工程结算等事实的,无法认定其系实际施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54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云云,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霖,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娟,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盱城镇五墩东路5号侍可光出租房。 法定代表人:卢怀扬,该公司董事长。...
一、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56号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观点: 关于2006年11月至2009年4月期间的停窝工损失问题。经查,对此部分损失,中铁公司亦自认,其并未依据合同约定提出过索赔,因此,在中铁公司未依据合同通用条款第五十三条约定履行索赔程序的情况下,根据该条的进一步约定【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本条中的各项规定,则承包人无权得到索赔或只限于索赔由监理工程师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中铁公司无权获得该部分诉请款项的赔偿,而其在本案中主张由法院酌定瑞讯公司赔偿该停窝工损失400万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二、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708号 山东民生建设有限公司、林芝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再审法院认为: 二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