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8-10 2022
    百问通
    人防车位是开发商根据《人民防空法》规定,建设地下人防工程,然后将之改造作停车使用的车位。人防车位一般与普通车位在建筑物的不同楼层,一般位于普通车位更下的楼层,大型的密闭铁门是人防车位区域的标志之一,也有部分建筑中人防车位与普通车位位于相同的楼层,按不同区域划分。从使用角度而言普通车位和人防车位没有任何区别。 关于人防车位的属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15次法官会议纪要《人防车位的归属与利用》中载明:“人防车位作为人防工程的一种现实存在形式,本质属性为国防战备设施,应当归国家所有。但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人防工程建设,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人防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投资者可以取得用益物权性质的人防车位使用权。从程序上看,为加强对人防工程的监督管理,有效维护人防工程的战时防御功能,投资者应按人防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备案审批程序,才能取得人防车位使用权。投资者经人防主管部门备案批准,取得人防车位使用权,该人防车位使用权可以作为执行标的;投资者未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对人防车位不享有合法的使用权...
  • 07-22 2022
    百问通
    本案经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于2020年12月3日生效。 裁判要点: 1.因出卖人(开发商)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房屋,致使案涉《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被解除,应由出卖人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担保权人(贷款银行)和买受人(购房者),而买受人不负有返还义务。 2.案涉《借款合同》相关格式条款要求购房者在既未取得所购房屋亦未实际占有购房贷款的情况下归还贷款,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购房者的责任,该格式条款无效,对购房者不具有拘束力。 3.本案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双重法律关系,因开发商违约不能交房导致各方合同解除,但却实际占有使用购房者支付的首付款及银行的按揭贷款;银行依据合同约定既享有抵押权,又同时享有对开发商、购房者的债权;购房者未取得房屋,却既支付了首付款,又需偿还按揭贷款。若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则在购房者对合同解除无过错的情况下,仍要求其对剩余贷款承担还款责任,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其负担,各方权利义务失衡,有违公平原则。 中华...
  • 07-22 2022
    百问通
    近期,诸多停贷告知书在网上传的沸沸扬扬。停贷,顾名思义,即停止偿还贷款,直至相关项目完全复工为止。一般发生在楼房临近烂尾,业主贫困交加、濒临绝望之时。   楼房烂尾,众多购房者们将面临房财两空,且还要背负银行巨额债务的困境,生活几乎陷入绝境。因此业主们纷纷冒着征信受影响的风险发出停贷声明。曾经湛江市某地发生楼房烂尾,诸多购房者未能收到房屋却被银行诉至法院,被判决向银行清偿按揭贷款本金、利息及高额违约金,购房者绝望到极。但也有郑州某“最高学历楼盘”追回了被开发商挪用的资金,使得楼房盘活有望。 其实,购房者可通过法律途径免除对银行的债务,司法确认购房者对房地产开发商已支付房款的债权(包括房款本金、违约金,甚至其他损失)。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蒋阳兵律师团队曾代理众多购房者起诉惠州某楼盘开发商案件,则顺利地免除了对银行按揭贷款债务,并向开发商追回了已支付的房款和违约金及经济损失。 以下案例,或许可对当前一些购房者维护自身权益带来一些启示。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16日,原告甲某与...
  • 07-22 2022
    百问通
    导读: 近日,全国多地多个楼盘业主,给官方及银行发了全体业主强制停贷告知书,目前已知的楼盘涉及武汉市、景德镇市、郑州市、西安市等,这些楼盘都是已经停工烂尾的楼盘。 全国多个城市的烂尾楼盘业主此番不约而同的集中发停贷告知书,让大家产生了疑问,烂尾楼凭什么还要继续还房贷?风险全是购房者一个人承担? 请看下文: 2020年12月份,最高院审理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与王忠诚等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最高法民再245号文书全文 },判决开发商直接向银行偿还购房者的所欠的按揭贷款,借款人个人无须偿还银行贷款。一时间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反响,各大媒体、公众号纷纷转载、评论。 有的标题党甚至不惜为了吸引眼球用“全国首例!法院判决:不用还!买房烂尾后拒绝还贷,被银行起诉”、“房子烂尾 还需要继续还房贷吗?最高法判了!”,经过一番舆论炒作,在广大老百姓眼里已经形成了,只要按揭的商品房烂尾,按揭的贷款就由开发商还,购房的贷款人无须继续还贷。 然,果真如此吗? 我仔细看了(2019)最高法民再245号判...
  • 07-21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 1.实际施工人一般是指,对相对独立的单项工程,通过筹集资金、组织人员机械等进场施工,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与业主方、被挂靠单位、转承包人进行单独结算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当事人虽提交了部分施工协议等材料,但未能提供案涉工程项目的施工记录、工程签证单、领款单、工程请款单、月进度款支付申请单、材料报验单、工程验收单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凭证材料,以证明其进行施工、请款并与业主方、被挂靠单位、转承包人独立进行工程结算等事实的,无法认定其系实际施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54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云云,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霖,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娟,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盱城镇五墩东路5号侍可光出租房。 法定代表人:卢怀扬,该公司董事长。...
  • 07-20 2022
    百问通
    一、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56号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观点: 关于2006年11月至2009年4月期间的停窝工损失问题。经查,对此部分损失,中铁公司亦自认,其并未依据合同约定提出过索赔,因此,在中铁公司未依据合同通用条款第五十三条约定履行索赔程序的情况下,根据该条的进一步约定【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本条中的各项规定,则承包人无权得到索赔或只限于索赔由监理工程师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中铁公司无权获得该部分诉请款项的赔偿,而其在本案中主张由法院酌定瑞讯公司赔偿该停窝工损失400万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二、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708号   山东民生建设有限公司、林芝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再审法院认为: 二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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