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7-01 2022
    百问通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通常以劳动关系确认为前置程序,但是,在下列5种情形中,在认定工伤时,可要求责任主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一、违法转包的情形——违法转包关系中,转承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转承包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时,由转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3条第1款第4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依据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点: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二、违法分包的情形——承包人将...
  • 05-07 2022
    百问通
    《中标通知书》的发出仅使得双方之间成立以签订书面采购合同为义务的预约合同而非中标合同本身已经成立,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书面中标合同的,应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齐精智律师提示发标方如果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不签订正式中标合同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而言包括投标所付出的标书费、招标代理服务费、交通差旅费、保证金的返还以及由于开具投标保证金所蒙受的损失。 本文不揣浅陋,分析如下: 一、中标通知书发出使招标人、投标人之间成立以签订书面合同为义务的预约合同而非中标合同本身已经成立,一方无正当理由不签订书面中标合同,应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483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一般认为,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作出的承诺,同时《招标投标法》又要求招标人与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签订书面合同,这就导致实务中对招标投标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时间存在...
  • 05-0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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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在民事案件起诉与受理阶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本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存在劳务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支付工程款。 从上述合同约定来看,被告对原告的工作有管理、监督、教育等职责,而建设工程通常具有资金投入量大、工程复杂、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特点,尤其是建设工程的质量不仅涉及发包人的利益,而且更关系到社会上不特定第三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甚至是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因此,法律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有特殊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故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应确定为劳务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辖56号 原告:李海军,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大连昱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代城2栋1-10-1号。 法定代表人:蔡万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 04-0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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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务问题 - 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一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也应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二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第一种观点更合理。肯定受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也有利于建设工程债权的流转。虽然债权受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与承包人和建筑工人的利益看似无直接关系,但承包人在债权转让中获得的对价亦可用于结算建筑工人的工资,建设工程债权的流转能够间接促进承包人和建筑工人加速获偿。 下面这则案例秉承了最高法院的意见。 - 裁判要点 - 建设工程款债权转让后,承包方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随之转让予债权受让人,理由如下:第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法定优先权,功能是担保工程款优先支付,系工程款债权的从权利,不专属于承包人自身,可以随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一并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 03-31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 根据《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建设工程承包人与其雇佣的农民工(班组)之间系劳务法律关系,农民工(班组)作为受承包人雇佣从事施工劳务的人员,并非上述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故其不具备适用前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前提条件,农民工(班组)以该规定为由请求工程项目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偿付责任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55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乐殿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9号4F。 法定代表人:宋勇进,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淮安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
  • 03-23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 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有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职工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即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除非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条规定从有利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作出了补充,即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根据上述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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