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24 2022
    百问通
    上诉人(原审被告) 冯业良,男,45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保亭县风顺酒家。   上诉人(原审原告) 茂名市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海南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舌坡273号。   法定代表人 李祝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刘文贵,男,34岁,该公司驻保亭县工程队队长,住保亭县新兴路第一市场对面。   委托代理人 陈和顺,男,57岁,保亭县商会法律顾问,住通什市农垦办事处。   原审被告 胡茂标,男,66岁,汉族,保亭县政协退休干部,住该县政协宿舍。   上诉人冯业良和茂名市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海南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公司)不服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8)保经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重审认定,冯业良委托胡茂标与海南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将其一幢八间平顶房铺面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发包给海南公司承建。海南公司在施工期间,陆续收到冯业良支付的工程款共计32000元。后因预付工程款问题海南公司中途停工。冯业良在没有对海南公司已完成工程量结...
  • 01-24 2022
    百问通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普国际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翦英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葭,北京市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宇峰,北京市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普科技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9号华普国际大厦l7层。  法定代表人:翦英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江,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晓,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吉祥里208楼。  法定代表人:郝有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巍,北京市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治家,北京市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华普国际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普国际)、北京华普科技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普科技)为与被上诉人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住总公司)追索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9〕高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
  • 01-21 2022
    百问通
    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不予准许的情形及例外当事人的鉴定申请,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21条之规定,在两种情形下,是不应予准许,即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及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具体到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事项,按照当下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不予准许的情形主要是指其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本章主要讨论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不予准许的具体情形及相关的例外。 第一节:诉前达成结算协议 该等情形被规定于《司解一》第29条,该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结算协议作为发承包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双方理应受到其约束;并且,结算协议因具有独立性,其不受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但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如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结算协议被撤销根据民法理论,若结算协议并非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时,其并不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或各方均可依法定程序要求撤销之。对此,《北京高院关于施工合同的解答》第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
  • 01-21 2022
    百问通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起点问题,历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等文件,最终被确立为:“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但实践中,在如何判定“应当给付”之日这一问题上,仍存在一些争议。不过,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一则案件颇为值得关注。         本案中,发承包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其间的施工合同,并委托造价咨询机构于2018年2月9日就已完工程之价款出具《工程结算报告书》,载明:“一、工程造价为12800万元;二、第一次停工损失359.094828万元;三、第二次停工损失360.897万元;四、木工补偿66万元;五、水电工补偿20万元;六、钢筋工补偿12万元;七、材...
  • 09-16 2021
    商品房买卖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迅速发展,面对房价持续上涨的利益诱惑,总有些开发商动歪心眼,因此造成的违约现象也日益增多。  最近,家住青岛市黄岛区的李某就遇到一件烦心事,自己购买的房屋竟被“一房两卖”,遇到这种情况,李某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接下来跟随小编一起来看吧~ 案件回顾:          2019年1月,李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认购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双方约定,李某于2019年1月31日前一次性交清房款480万元,某置业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之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网签,如果某置业公司未在约定日期网签,要向李某退还全部房款并按10%支付赔偿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李某如约交清了房款,只等开发商办理最后一步网签手续,就可以拥有自己梦寐以求的房子了。李某掰着指头、掐着日子,终于到了双方约定的网签日期,却迟迟没有收到某置业公司的消息,李某多番催促,对方仍不配合办理手续。此时,李某突然心生疑惑,是不是自己购买的房子有问题。李某立即到房产交易中心查询,发现该房屋早已办理了网签,户...
  • 09-16 2021
    房屋
    1.农村宅基地概念及分配方式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行政村或生产队)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哪些条件?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  (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3.哪些情况申请宅基地不能批准?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况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年龄未满2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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