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8-09 2022
    百问通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洛阳市城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洛阳龙武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最高法民申2218号 ,发布日期:2022年3月7日 。 裁判要旨: 当事人提起本案诉讼,是因合同相对方拒绝继续履行合同违约行为所致,当事人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属于因对方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故二审判决根据实际支出的情况,判令对方向当事人支付相应律师费并无不当。 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22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洛阳市城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潘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洛阳龙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卢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略。 委托诉讼代理人:略。 原审第三人:洛阳市鹏燕翔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尚新学,该公司董事长。 ...
  • 08-09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 如何理解个人在公司负责人处签字捺印,是否具有个人担保的意思表示。首先应考虑担保人提供个人担保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外观,一般表现为:个人在担保方处签字捺印,且个人的签字捺印与公司印章区分明显,从形式上看担保人个人签字捺印行为的效力并不及于公司。本案董幸娟个人专门在担保协议首部担保方处签字捺印,表明其身份为担保方,其后又专门在担保方落款处负责人前方手写“担保”二字并捺印,表明其签字的身份代表董幸娟个人,董幸娟作为具有丰富商业经验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必然清楚其专门书写担保字样并签名捺印的行为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其次,担保人是否具有个人担保意思表示应结合案件事实认定。本案董幸娟认为其是亿霆公司员工,却不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不能认定其行为系代表亿霆公司履行公司担保行为,同时,本案法庭审理调查中,段先君、启源公司均提出,因对董幸娟比较了解,考虑到董幸娟个人的经济实力,才要求董幸娟个人提供担保,进一步印证董幸娟具有个人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 从本案延伸意义来看,担保人个人是否具有个人担保...
  • 08-08 2022
    百问通
    一、吴江市佳帆纺织有限公司诉周付坤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21年第6期 裁判摘要 :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用人单位以侵权人已向劳动者赔偿误工费为由,主张无需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张成兵诉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期 裁判摘要: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中核深圳凯利集团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20年第12期 裁判摘要: 工伤认定作为行政确认行为,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职权对职工是否因工作受伤或患病的事实进行确认,该事实不因职工工作单位的变动而改变。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四、何培祥诉江苏省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
  • 08-05 2022
    百问通
    《民法典》第577条与585条规定了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享有请求其赔偿损失以及支付违约金的权利。前者通常被认为是法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后者则被认为是约定的违约金给付请求权。由于法律对此二者之适用关系并无明文规定,究竟是可以竞合适用还是并存适用,又抑或是其中一者具有适用之优先性在司法实务中并未形成统一意见,由此引发的争议也并不鲜见,本文就此展开分析。 一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之任意选择权   审判实践中有的法院认为因违约金属于约定的赔偿请求权,其效力优先于法定的违约赔偿责任,如(2006)民一提字第9号判决。有的法院则认为当事人就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应择一主张,如(2011)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90号判决。 而有的法院却认可二者可一并主张,如(2009)民二终字第91号判决,还有的法院认为可以有限度地支持债权人同时主张,即在守约方主张的违约金及损害赔偿总额未超出直接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之和的前提下,对二者一并主张的请求予以支持,如(2018)最高法民终124号判决。 而学界对此也分歧不断。 有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并不具有自由选择违...
  • 08-04 2022
    百问通
    (以深圳区域为例) 问题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回答: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定期限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使后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至签订之日的,应予支持。但存在例外。 两个例外——视为双方自始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1、双方将劳动合同的签字日期倒签在法定期限之内 2、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间包含了已经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 相关案例: ①、(2021)粤03民终9867号 法院认为:员工A于2019年12月3日入职后,公司并未按照法律的规定在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是在2020年3月11日双方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劳动者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同意将劳动合同的期间溯及于之前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应视为劳动者放弃了要求该事实劳动关系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请求。 ②、(2020)粤03民终28905号 法院认为:双方在不...
  • 08-03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根据自身的利益,选择诉讼路径行使请求权。本案基础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原告主张的侵权系因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所造成,亦即该侵权系因合同而产生,与一般侵权行为不同。因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体现了双方的意思自治,该约定并未排除双方基于合同侵权提起的诉讼不予适用,故本案应以当事人的协议管辖确定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民申49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中国中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区15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保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侯松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国中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因起诉个旧有色金属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个旧金属公司)、中国防城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防城外轮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云民终115号民事裁定,向本...
  • 客服
  • 返回顶部
https://affim.baidu.com/cps/chat?siteId=18831979&userId=44142515&siteToken=819bf25604f125c407ed2c41afb6822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