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张某1离婚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川民再288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李某1胞兄),住四川省泸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1。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某1因与被申请人张某1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5民终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2018)川民申217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李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被申请人张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1再审请求:1.撤销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5民终557号民事判决;2.撤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314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并改判李某1每月支付女儿张某2的抚育费不超过李某1月收入(1600元)的30%;3.判令由张某1补偿其隐匿、转移款项的70%,合计538486.77元给李某1;4.请求确认泸州市龙马潭区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在一审判决的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