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29 2022
    百问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120条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仅局限于《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且一般不包括债权人。但是,设立第三人撤销...
  • 08-2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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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一方名下的有限公司股权的归属与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3次法官会议纪要) 简要案情:A与B系夫妻,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并认缴甲公司30%的出资,相关股权登记在A名下。后经甲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A与C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将某持有的甲公司30%股权全部转让给C。C依约向A支付转让价款,但尚未办理股东名册变更,亦未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后B向法院起诉,主张案涉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A未经其同意擅自转让属于无权处分,故不得办理股权变动手续。 【问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认缴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但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登记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是否属于无权处分? 甲说:有权处分说 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复合性权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但登记在夫或者妻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仅得由登记方行使,而非夫妻共同共有故登记方对于该股权的处分系有权处分。如无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等导致合同...
  • 08-0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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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围绕婚姻家事类的法律需求逐年增加,婚姻家事类案件也是民事领域最主要的案件类型之一,涉及争议类型多样复杂,感情、证据收集、事实认定以及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因素均会对裁判结果产生影响。由此,最高院民一庭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形成了48个实务解答,并作了重点分析。 一、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 1. 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后,第三人是否能以该调解协议侵犯自己合法权益为由申请再审? 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 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2. 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 答: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
  • 04-06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 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承建工程的过程中发生火灾,经生效判决承担赔偿相应债务,该笔债务产生的原因为财产损害赔偿,自然不存在夫妻另一方签字同意或事后追认的问题。从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可以看出,双方的共同财产除住房、汽车等生活类财产外,还包括土地、林地、铺面、公司股权等生产经营性资产,应视为双方共享了生产经营的利益。故一方对外承建工程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由此产生的债务亦应视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5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曾小卫,女,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玛,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泳,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西藏四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宇拓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罗昌莲,该公司总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西藏泰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林廓北...
  • 03-2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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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索引:张明海等与王丽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申6080号】 ♢ 裁判要旨:案涉协议约定振文煤矿作为借款人向王丽华借款,王丽华已按约出借款项,原审判决认定振文煤矿作为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有据。张明海、王洪德、徐艳主张王丽华系职业放贷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关于还款主体和范围,鉴于案涉借款形成于苏振文与徐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目的用于煤矿资金周转,原审判决认定案涉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徐艳在家庭财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60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明海,男,196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洪德,男,195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华,黑龙江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艳,女,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 03-1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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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冰、宫纪艳等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辽11民终157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甲旭(系王冰父亲),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水务局工作人员,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玉,双城区法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宫纪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光海。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明伍,盘锦市兴隆台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赵明宇。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冰因与被上诉人宫纪艳、段光海,原审被告赵明宇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21)辽1103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甲旭、赵金玉,被上诉人宫纪艳、段光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明伍,原审被告赵明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冰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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