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一、相关案例 (一)凌菊妹与毛海兴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沪02民终573号 本院认为,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毛海兴应对凌菊妹的人身权益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正是因为双方在矛盾产生后并未本着平和理性的态度及时沟通化解,最终导致冲突的发生。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及本案实际情况,对凌菊妹的一审诉讼请求进行了分析认定,并判令毛海兴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本院予以认同。二审中,凌菊妹虽提供了证人证言、光盘及信访记录等材料,但上述材料不属于新证据范围,且也无法佐证凌菊妹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二)吴森妹等与孙巧玉等共有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2022)沪02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