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复 (2013)执他字第14号函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2)皖执他字第00050号《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报告中所述事实情况,被执行人吴某某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7月31日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
近日,有媒体报道,河南多家村镇银行因故无法向储户提供取款服务,2022年6月12日,许多储户准备前往郑州维权,却发现自己核酸检测虽然是阴性,但健康码却被赋予红码。 纪检监察部门称,已将线索转给卫健部门自查。 截止目前,有关方面尚未公开“赋红码”事件的调查结果。 众所周知,“健康码”、“行程码”已经成为现阶段国人生活中的必备“标识”,没有此码,寸步难行。有人形象的将其比喻成“电子戒具”,虽类比不当,但表意相当准确。 “健康码”是抗击疫情过程中,互联网技术赋能疾控的集大成者,在两年多的疫情防控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毋庸讳言,“健康码”、“行程码”等app软件的应用,显然是以搜集、处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为前提,其中关于公民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行程轨迹、生物识别、金融账户、健康状况等均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敏感信息”。 因抗疫应运而生的“健康码”、&ldquo...
1.适用公告送达,应当具备“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两个条件之一,公告期为30日。 观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第四次修正,以下称《民事诉讼法》) 第95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观点依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19号】(节选) 十五、要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加强对公告送达的管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 2.“下落不明”是指“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公告送达规定予以修订或解释的建议》的答复(2020年8月21日,节选) 您提出的《关于对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公告送达规定予以修订或解释...
2022年6月21日,河北公安厅发布《关于陈某志等涉嫌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等案件侦办进展情况的通报》其中被害人司法鉴定为轻伤二级和轻微伤,详情如下: 被害人就医后,远某(女,24岁)、李某(女,29岁)经医院检查无需留院治疗后自行离开;王某某、刘某某在普通病房住院接受治疗,目前伤情已好转。6月20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王某某、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远某、李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那么对于刑事案件中,重伤、轻伤、轻微伤鉴定的标准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刑事犯罪中重伤(一级、二级)、轻伤(一级、二级)、轻微伤标准大全 重伤一级 颅脑、脊髓 1、植物生存状态 2、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3、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4、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5、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面部、耳廓 容貌毁损(重度) 听器听力 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视器视力 1、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 2、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20°以下(视野有效值32%以下)...
本文以通过“知产宝”检索的2027件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件为研究样本,总结司法实践中关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中“使用”的实体裁量标准。从使用时间、使用地域、使用主体、使用方式、使用对象和使用范围角度分别展开论述,以期与实务界同仁探讨。 一 使用时间 商标权人对商标的使用应处于指定期间,即申请人申请撤销注册商标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的时间段。无法确定使用时间的证据,形成于指定期间起算点之前的证据以及仅指向指定期间届满后的使用证据,均无法得到法院采信。例如,在“SFSF”商标案[1]中,北京高院认为,厂房内景及背包实物照片系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未显示拍摄时间,在缺乏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商标权人于指定期间生产、销售了使用诉争商标的“背包”商品。 如果商标权人在指定期间已具有主观使用意图,但受不可抗力、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客观因素限制,未在指定期间使用注册商标的,在正当理由成立的情况下,可阻却注册商标的撤销。例如,...
【案例一】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苏园检刑不诉〔2021〕9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90********,汉族,本科文化,系佛山市南海区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西省九江市**湾**栋**室(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镇**村)。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袭警罪,于2021年7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某某生活(苏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货款127万余元。2021年7月6日,杨某某(怀孕六月许)从广州至苏州讨要货款,先后至苏州工业园区**大厦、苏州市人民来访接待中心、永安桥派出所反应追讨货款问题未果,次日回广州。 7月9日,杨某某从广州赶至苏州工业园区**大厦讨要货款,同行有两名女性朋友,杨某某先在大厦一楼大厅与工作人员协商,因未达成一致意见,杨某某从随身携带的包里拿出美工刀(未打开)称要割腕自杀,后民警至现场。民警要求杨某某将美工刀收起来,杨某某就将美工刀放回包内。后杨某某在民警陪同下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