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1行终424号】-【案情:行政登记纠纷】-【结果:不属于行政诉讼事项,不予立案】
张淑萍与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行政诉讼二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淑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可抒楠,系辽宁碧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淑萍因与被起诉人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行政诉讼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2行初17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张淑萍上诉请求: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2行初171号行政裁定书,由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提起本次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起诉人履行法定职责对案涉房屋及土地进行相应补偿,案涉房屋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实施之前被错误改造而拆除,但上诉人与被起诉人从未对补偿达成过协议,被起诉人也未补偿过上诉人。直至2013年被起诉人给予上诉人房屋一处,于2019年6月21日交付。上诉人认为案涉房屋拆除虽然是在行政法实施之前,但被起诉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间是2019年6月21日,是依据第十一号联席会议对上诉人作出的补偿。上诉人认为被起诉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于2020年6月11日向被起诉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于2020年6月13日签收,但并未答复。涉案会议纪要是为研究给予上诉人拆迁补偿安置而形成的决议,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直接影响,具有可诉性。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起诉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前涉及落实私房政策、土地政策的历史遗留问题,后期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均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所采取的措施,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主管的争议事项。一审法院对本案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张淑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于利军
审判员 曹 喆
审判员 黄 鹤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红
书记员李媛媛
